格勞秀斯私法導論

格勞秀斯私法導論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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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 鬍果·格勞秀斯 著,張凇綸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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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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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76782
版次:1
商品編碼:11691404
包裝:精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5-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88
字數:2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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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編輯推薦

  格勞秀斯在撰寫這本書的時候,正被囚禁於魯汶施坦城堡。由於自覺時日無多,他給自己的兒女寫瞭一封信。關於本書,格勞秀斯在這封信中說:“在寫作的過程中我深思熟慮,按照妥當的順序來討論整個主題,希望能像優士丁尼的《法學階梯》一樣成功。”
  本書一經齣版便反響巨大,不斷再版(截至1983年已有29次),在格勞秀斯有生之年就再版瞭9次。
  請將此書視為留給你們的遺産。因為我能給你們的其他東西,已經被不公正地奪走瞭。——格勞秀斯
  張凇綸,吉林長春人,武漢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華中科技大學人文學院哲學係博士後,現為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研究方嚮為物權法、英美財産法、民法哲學與財産法哲學。已齣版專著《論物上負擔製度:財産法的對抗力革命》(法律齣版社2012年版),並在《哲學研究》《政法論壇》《環球法律評論》《法學評論》《法製與社會發展》等刊物上發錶論文若乾。

內容簡介

  《格勞秀斯私法導論》是近代著名法學傢格勞秀斯關於民商法的論著,全書仿照羅馬法《法學階梯》的體例,全麵論述瞭當時的私法,不僅闡明基本概念、基本原則,還揭示瞭其背後的法理與價值,是一部十分寶貴的史料,對於今天的民法研究也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簡介

  張凇綸,吉林長春人,武漢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華中科技大學人文學院哲學係博士後,現為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研究方嚮為物權法、英美財産法、民法哲學與財産法哲學。已齣版專著《論物上負擔製度:財産法的對抗力革命》(法律齣版社2012年版),並在《哲學研究》《政法論壇》《環球法律評論》《法學評論》《法製與社會發展》等刊物上發錶論文若乾。

目錄

凡例
英譯者序言
緻讀者
第一部分法之原理與人法
第一章法理學與正義
第二章不同種類的法及其效果(operation)
第三章關於法定的人之條件(legal condition of
persons)
第四章完全與限定能力
第五章婚姻
第六章關於父母健在之子女
第七章關於失親子女(orphan)以及監護人
(guardian)指定
第八章監護人的權力(power)
第九章監護人的職責(duty)
第十章監護的終止
第十一章對成年人的監護(ward)
第十二章齣生方式:閤法與不閤法
第十三章關於本國人(native)與外國人(alien)
第十四章關於貴族與平民(commoner)
第十五章關於神職人員(clergy)與俗世人員(laity)
第二部分對物權(real right)
第一章法律對物(thing,荷蘭語zaken)的規定以及分類
第二章占有權(the right of possession)
第三章所有權,所有權的種類,所有權的取得
第四章關於無主物(res nullius)的取得
第五章基於前任所有權人之同意的取得
第六章孳息的取得
第七章基於時效的取得
第八章基於加工(specification)、混同和混閤
第九章基於流沙(sand-drift)、洪水與衝積(alluvion)
的取得
第十章基於齣生、動産的添附、建造與耕作的取得
第十一章關於婚姻帶來財物的聚閤體
第十二章關於婚前協議(ante-nuptialcontract)
第十三章婚姻解體之後,婚姻共同財産仍存續的情況
第十四章繼承:基於臨終遺囑(lastwill)或無遺囑
(intestacy)
第十五章誰能做成臨終遺囑?
第十六章誰能基於臨終遺囑而取得財産?
第十七章如何做成臨終遺囑?
第十八章遺囑繼承概論
第十九章直接指定繼承人(directinstitution)
第二十章間接繼承人指定(或者遺囑信托,fidei-
commissary)
第二十一章對遺産的接受或放棄
第二十二章論遺贈(legacy)及其範圍
第二十三章論遺贈如何做成及其效力
第二十四章臨終遺囑部分無效或整體無效
第二十五章關於遺囑的補正書(codicil)
第二十六章關於無遺囑繼承(intestatesuccession)
第二十七章關於親等(degreeofrelationship)
第二十八章關於“aasdomslaw”與“schependoms
law”及其變化
第二十九章關於適用繼承法的選擇
第三十章逝者沒有可繼承遺産之親屬,此時該如何
繼承?
第三十一章非婚生之人的繼承
第三十二章完整所有權的滅失
第三十三章不完整的所有權(incomplete ownership)
概論
第三十四章城市地役權(urban servitude)
第三十五章鄉村地役權(rustic servitude)
第三十六章地役權的取得
第三十七章地役權的喪失
第三十八章不動産用益權利(use and enjoyment)概論
第三十九章用益權(usufruct)
第四十章永佃權(emphyteusis)
第四十一章封建土地保有權(feudaltenure)
第四十二章封地(feud)的取得
第四十三章封地的喪失
第四十四章論用益(use)
第四十五章什一稅的權利(tithe-right)
第四十六章收租權(census-right)與地上權(the right
of superficies)
第四十七章所有權的期待權
第四十八章擔保(hypothec)
第三部分對人權(personalright)
第一章債務(obligation)概論,起源與種類
第二章贈與(gift)或捐贈(donation)
第三章閤同,主閤同(principal)與保證(surety)
第四章論和解(compromise)
第五章論書麵閤同
第六章意思閤緻(agreement):概論及其種類
第七章關於寄托(deposit)
第八章關於質押(pawn或pledge)
第九章使用藉貸
第十章消費藉貸與利息(usury)
第十一章關於押船藉貸閤同(bottomry)
第十二章關於委托(mandate)
第十三章關於匯票(bill of exchange)
第十四章關於買(buying)和售(selling)
第十五章買賣閤同的生效(execution)
第十六章關於介入權(right of recall)(jus retract�妔)
第十七章關於買賣閤同的終止(determination)
第十八章永佃權之許可閤同(hereditarylease)
第十九章關於租賃
第二十章船長、船舶所有人、貨主(freighter)與雇員
之間的雇傭關係
第二十一章閤夥(partnership)
第二十二章船隻自衛同盟(admiralty)
第二十三章關於船隻聯營(jointadventure)
第二十四章關於保險
第二十五章關於封建土地許可(feudalgrant)
第二十六章基於繼承和監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章關於無因管理(the administration of affairs)
第二十八章共有財産,特彆是共同繼承(joint inheritance)
以及相鄰土地(adjoin land)的所有權
第二十九章關於海運中的共同海損(generalaverage)
第三十章不當得利(enrichment)之債務
第三十一章以物換物(尤其是匯兌);以做換做;以物
換做;以及以做換物
第三十二章侵權之債概論
第三十三章侵犯他人生命之誤行
第三十四章侵犯他人肢體(body)之誤行
第三十五章侵犯他人自由之誤行(injury)
第三十六章誹謗(defamation)
第三十七章侵犯財産權
第三十八章法律所建構之誤行
第三十九章關於支付或履行
第四十章爭訟物寄托(consignation)、混同(merger)和
抵銷(compensation)
第四十一章債務解除(release):通過贈與或者免訴
協議
第四十二章閤同的解銷(rescission)以及替代履行
(substituted performance)
第四十三章債務更新(novation)概論
第四十四章債務人的變更(delegation)
第四十五章債權讓與,以及匯票
第四十六章基於時效之解除
第四十七章基於標的物滅失而免責
第四十八章基於脅迫、欺詐以及未成年人的恢復原狀
(restitution)
第四十九章以一事不再理為由的異議(exceptio rei
judicatae)
第五十章業經宣示的異議(exceptio juris-jurandi)
第五十一章財産提交權(cession of good)以及延期賠償
協議(respite)
第五十二章基於重大損失(laestio enormis)的恢復原狀
附錄格勞秀斯寫給自己兒女的信
譯後記

前言/序言

  在撰寫這本法學著作(Inleiding tot de Hollandsche Rechts-gleertheyd)的時候,格勞秀斯正被監禁在魯汶施坦城堡(從1619年6月6日到1621年3月22日)。魯汶施坦城堡(Castle of Loevestein)地處蓋爾德蘭省(Gelderland)的浦德羅因小鎮,建於1357年至1368年,最初是一所感化院。格勞秀斯在此處被關押兩年之久,最終於1621年藏身於一個書箱中得以脫身。參見維基百科。——中譯者注在本書的一段中(第二部分第二十三章第13段)他提到1620年鞦天即將到來,由此推斷格氏在該年的前六個月一直緻力於本書的寫作。本書係格勞秀斯為指導他的兒子們學習故國法律而作,本無齣版之意。
  不過由於殘次版本開始流通,格勞秀斯決定將其齣版,最終於1631年發行。齣版時添上瞭銘文:In’s Graven-Hage by de Weduwe van Hillebrant Jacobse van Wou。同年該書第二版仍在同一傢公司齣版,隨後同年又三次再版,但這三版並未得到授權。這本書聲名鵲起,終成經典,到瞭17~18世紀多次再版,細節可參看H. C. Rogge博士關於格勞秀斯的傳記(Biblotheca Grotiana,Nijhoff, The Hague 1883)。這裏還須特彆提到Simon van Groenewegen van der Made版本,此版本帶有荷蘭語注釋,初版於1644年,隨後由法蘭德斯(Flanders)法院的主席Willem Schorer添加瞭大量拉丁語評論,發錶於1767年。這一版保留瞭Groenewegen的注釋,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隨後,米德爾堡(Middelburg)的律師(advocate)J. E. Austen將Schorer的注釋及其提供的其他材料翻譯成瞭荷蘭語,於1784年齣版,1797年再版。對Schorer的引用有時以Austen的版本為基準(比如Fockema Andreae的版本),而不是最初的拉丁語。到瞭19世紀初,荷蘭的傳統法被成文法體係所取代,本書也不再具有實務操作的意義:1860年齣瞭一版(隻有可憐巴巴的正文而沒有注釋),隨後再版則一直要等到1895年,由Fockema Andreae教授匯編的兩捲本(包括文本和注釋)(S. Gouda Quint, Arnhem; 第二版齣版於1910年)。
  僅就正文而言,本書被認為激發瞭Simon van Leeuwen的《羅馬—荷蘭之法》(Roomsch-Hollandsch Recht)一書(首版於1664年)。而很多大學教授也在使用本書作為教學基礎,比如萊頓(Leyden)的教授Gerlach Scheltinga(1738~1765年期間),以及其徒Dionysius Godefried van der Keessel,後者於1770~1808年期間在萊頓擔任教授。教授們的講座以及口述(Dictata)保留為大量的手稿,盡管並未齣版,但Van der Keessel發行瞭講演集(Theses selectee juris Hollandici et Zelandici ad supplendam Hugonis Grotii Introductionem ad Jurisprudentiam Hollandicam, et definiendas cellebriores Juris Hollandici controversias in usum auditorium evulgatae... Lugduni Batavorum MDCCC),該書於1860年齣瞭第二版。
  最後要說的是,在18世紀的後25年中,一小批法學同仁緻力於闡明格勞秀斯的作品,形成瞭大量的參考文獻。包括Honderd Rechtgeleerde Observatien, Dienende tot opheldering van verschede duistere, en tot nog toe voor het grootste gedeelte onbewezene passagien uyt De Inleidinge tot de Hollandsche Rechtgel, van wylen Mr. Huge de Groot door een Genootschap van Rechtsgeleerden onder de SpreukAb omnibus libenter disce quod nescis, In’s Gravenhage, 1776。隨後在1777年,又齣版瞭Dertig Vraagen uit de Inleidinge Van Mr. Huge de Groot met dezelver Antwoorden。
  本書曾兩次被翻譯為英文,第一次的譯者是英屬圭亞那最高法院民事執業律師Charles Herbert,並於1845年齣版於倫敦;晚近一些的譯本則來自上一任奧倫治河殖民地(Orange River Colony)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Andries F. S. Maasdorp。這兩個譯本都包含瞭Groenewegen的注釋,而第二個版本還選譯瞭Schorer的注釋。
  我們目前的版本是英荷對照,對譯文不滿的讀者自可參考原文。本版基準於1631年的第二版,因其對第一版中的若乾錯誤進行瞭修正。但正文的內容仍令人不甚滿意。因此本版除去明顯改進(未加評論)之外,任何與原文存在偏差之處都加瞭注釋,類似的修正我們認為必不可少:因為原作者的意圖固然很少晦暗不清,但其文本很顯然未經專業人士修訂。拼寫字詞方麵,本版基本與原文一緻,標點符號亦然,僅在必要便於理解時有少量改動。本書第一捲的注釋著重於文義性(textual)、曆史性以及語言性(linguistic),但有時在過於晦澀的地方,為瞭闡明作者的原意,我們會做深入性的說明。係統性的評論則編纂於本書第二捲,希望全方位地使用Van der Keessel的口述以及其他關於傳統法的闡述。
  正文之前的“緻讀者”係原書第一版和第二版的序言。據說該文齣自格勞秀斯之兄Willem Grotius之手,但內容與格勞秀斯與兒子之間的一封傢信基本相同,可參見Rechtsgeleerde Observation i, I,以及Fockema Andreae版本的序言。
  本英譯者在近五年一直擔任牛津大學的羅馬—荷蘭法的教授。根據筆者的經驗,如果學生希望研讀第一手文獻(若不如此,則羅馬—荷蘭法律研究將無價值),與其他學者相比,格勞秀斯的作品一般是首選。教師的經驗和學生反饋的信息都顯示,格氏作品有助於培養更敏銳的現實感。
  本書曆史視角豐富,以小見大,少有其匹。
  R.W.LEE
  ALL SOULS College
  OXFORD
  1926.3
  補記
  1948年,Dovring在隆德大學的圖書館(University Library of Lund)中發現瞭格勞秀斯本人對該書的添補與修改文獻,據此齣版瞭本書的新版(Dovring,Fischer和Meijers編輯,萊頓大學齣版社1952年版)。不過這些添補對全書而言無甚重要。關於新版的一個綜述,可以參見Law Quarterly Review,Vol.69,p.388。
  這次重印對正文與譯文都進行瞭修訂,而“疑似”之格氏肖像與作者為初版編製的圖錶則被略去。
  我曾經嘗試著接受萊頓版本中二三處文字修改意見,對我而言這還是第一次。
  R.W.LEE
  1953.6
  緻讀者
  本段文字原文為一段到底;我們根據現代閱讀習慣將其分段便於閱讀。——中譯者注
  眾人皆言,若想領悟各省法律實務,鬍果·格勞秀斯的這本書實為首選。格氏本無齣版之意(本書最初為傢教子女),但由於市麵流通版本錯漏百齣,難免誤人子弟。因此,本人促成作者同意,加以修訂和更正之後齣版該書,實乃學界與國傢之幸事。
  本人無意自吹自擂,但讀者諸君明鑒,作者對一切論證均謹慎思考;對概念之定義亦一絲不苟(這一點對法學傢而言尤其難能可貴);在提齣觀點時也論證有序。這在前五個圖錶中便可看齣。
  格氏對荷蘭母語亦無比崇敬,希望展示母語亦可適用於法律科學之中。為實現這一目標,作者使用瞭一些今人少用的傳統荷蘭語,這些語詞曾用於傳統憲章(old charter)與地方法規(by-laws)之中;同時也造瞭一些復閤詞,但均淺顯易懂。為瞭方便習慣使用拉丁文以及不純正荷蘭語(bastard-Dutch)的讀者,頁邊均提供瞭荷蘭語說明(注釋為字母L或B)。
  本書從羅馬法齣發,但並未限於優士丁尼的法學階梯(Institutes of Justinian),還包含瞭其他融入荷蘭法的法學書籍,即作者所言的傳統特權(old privilege)、裁判以及其他法源。
  敬請您開始吧!您將體驗到我們編輯本書時的愉悅。仔細閱讀,正確判斷,愛一切熱愛正義者,並嚮那些盡力推進法理學(Science of Jurisprudence)的人緻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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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權威,就是書有點粘膠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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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書本身內容而言,很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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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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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麵有摺痕,前麵有點髒,不影響閱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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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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