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分為四部分,從不同角度闡述瞭營業保護機製的構建與適用。第一章為重整製度營業保護的一般理論。第二章是全文的重中之重,對營業保護機製重要的營業授權進行瞭論證。其中,融資手段的授權又是論述的重點。第三章對重整製度營業保護機製下利益關係人的權利限製進行瞭論述。第四章作為對權利限製的救濟,從利益平衡的角度,論述瞭對擔保債權人、普通債權人、利益相關方采取的利益保護措施。
作者簡介
王福強,1973年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密歇根大學訪問學者;現任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産業規劃部副部長;重點關注企業治理法製和大型企業重組,對睏境企業拯救有深入研究。
目錄
導論
一、研究緣起
二、國內外研究動態及立法現狀
三、本書的整體架構
四、本書的創新
五、研究方法
六、需要明確的問題
第一章重整製度營業保護的一般理論
第一節營業、營業權及營業自由
一、營業的概念內涵
二、營業權、營業自由及其限製
三、營業保護
第二節重整製度下的營業保護
一、重整製度的發展及價值理念
二、利益平衡理論與重整製度
三、重整製度下的營業保護
第三節營業保護的一般理論
一、營業保護的主體
二、營業保護的判斷標準
三、營業保護的期間
第二章重整製度營業保護機製之一
——營業授權
第一節重整控製權的法律配置
一、控製權悖論:理論與實踐的衝突
二、重整控製權的法律配置
第二節營業主體
一、選擇營業主體的考慮因素
二、既有的營業機構模式及評價
三、我國營業歸屬權的現狀
第三節營業授權的內容
一、概括授予的經營管理權
二、經營管理權的日常業務標準
第四節融資手段的特彆授權
一、融資:重整目的的現實選擇
二、融資方式之外部融資:獲得貸款
三、融資方式之內部融資:內部籌集資金
第五節其他經營授權
一、財産使用和處分的特彆授權
二、營業轉讓的特彆授權
三、閤同變更與解除的特彆授權
四、人事管理上的特彆授權
五、稅收優惠的特彆授權
六、股票發行的特彆授權
七、重整計劃提齣權
第六節營業授權的限製
第三章重整製度營業保護機製之二
——對利益關係人的權利限製
第一節權利限製理論概述
一、權利限製的正當性理論基礎
二、權利限製的原則
第二節自動停止製度——對債權人利益限製之一
一、自動停止製度的概念和內涵
二、自動停止的依據
三、自動停止製度的功能
四、自動停止製度適用的對象和時間
五、自動凍結製度的例外
六、自動凍結的結束
第三節撤銷權製度——對債權人利益限製之二
一、撤銷權製度的法理基礎
二、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三、撤銷權的適用範圍
第四節取迴權的限製——對物權人利益的限製
一、取迴權的定義
二、取迴權的行使
三、取迴權的限製
第五節對抵銷權的限製
一、破産抵銷權概述
二、抵銷權的行使
三、抵銷權的限製
第六節對行使股東權利的限製
一、破産重整中股東權利的界定
二、對股利分配請求權的限製
三、對管理層股權轉讓的限製
四、對股東管理決策權的限製
第四章重整營業保護機製下利益關係人的利益保護
第一節利益保護理論概述
一、充分保護的內涵
二、充分保護的法律理念
三、重整債權充分保護的原則
第二節對擔保債權人的充分保護
一、擔保債權的界定
二、權利衝突的抉擇——充分保護的理由
三、救濟途徑的多元——充分保護的方式
四、確保價值不減損——美國法律的探索
五、例外保護與漏洞填充——充分保護的完善
第三節對普通債權人的利益保護
一、因不同性質債權的衝突導緻的保護
二、大債權人與小債權人衝突導緻的保護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衝突導緻的保護
四、重整計劃強製批準時的債權人保護
第四節對債務人股東利益的保護
一、對債務人股東利益保護的價值分析
二、股東的重整申請權
三、對重整計劃草案的錶決權
四、重整監督權
第五節對利益相關方的利益保護
一、對雇員利益的保護
二、對取迴權人利益的保護
第六節充分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主體
二、信息披露的範圍
三、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節管理人的義務
一、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
二、注意義務
三、保密義務
四、誠信義務
五、接受監督的義務
結論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破産重整中的營業保護機製研究》:
鑒於營業轉讓是轉移企業組織化的營業財産的集閤體,故其範圍十分廣泛,概括來說債務人財産應包括構成及為經營商業企業而使用的一切有形及無形的財産(即構成營業的積極財産與消極財産),但法律規定必須通過明示意思錶示轉讓的財産除外。日本《民事再生法》第42條(營業之讓渡)規定:“再生程序開始後,再生債務人等就再生債務人營業或事業之全部或重要一部為讓渡時,應得法院之許可,但限於為該再生債務人事業再生之必要時,法院始得為許可。法院為前項許可之場閤,應聽取已知之再生債權人意見。”第43條(法院關於營業讓渡之替代許可)規定:“再生程序開始後,股份有限公司之再生債務人如有不能以其財産清償債務時,法院得依再生債務人之申請,就再生債務人營業或事業之全部或重要一部為讓渡之許可。但限於為該再生債務人事業繼續之必要時,始得為之……關於替代許可之決定,股東得為即時抗告。從前項之即時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因為,營業轉讓並不是單純地轉讓財産,其重要結果是使被轉讓企業仍能保持正常的經營活動,而維持企業的經營不僅要靠企業的有形財産,如機器設備等,從一定意義上講更主要的還是要依靠企業的無形資産,如客戶關係,營業秘密等。正因如此,所有財産的一並轉讓纔稱其為營業轉讓。為此,營業轉讓的範圍必須要明確轉讓的主要內容。參照企業經營的實踐經驗,筆者認為無形資産至少應包括:物權憑證、權利證書、客戶名單、供應商及融資人名單等。對此,雙方當事人應在營業轉讓時予以明確。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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