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典型疑难问题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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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学文,赵志辉,金小慧 等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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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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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ISBN:9787510217715
版次:1
商品编码:12181656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92
字数:262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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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如何认定国有单位中不同用工形式人员的身份?
  “公款私存”行为应如何认定?
  如何认定受贿罪中“及时退交”的情形?
  挪用公款中“挪而未用”情形应如何认定?

目录

一、关于劳务行为与职务行为的界定
二、国有单位中不同用工形式人员身份的认定
三、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人员身份的认定
四、“协助”的具体形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
五、国有单位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六、双重身份人员犯罪行为认定
七、利用各自身份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认定
八、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九、贪污罪共犯的认定
十、贪污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十一、国企高管在年薪以外获取收入行为的认定
十二、“公款私存”行为的认定
十三、贪污不动产案件中“非法占有”的认定
十四、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相关认定
十五、以借为名型受贿犯罪的认定
十六、受贿罪中“及时退交”情形的认定
十七、斡旋受贿罪的认定
十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十九、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二十、挥霍公款后又携款潜逃的行为定性
二十一、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转化的认定
二十二、为他人挪用公款,事后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认定
二十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认定
二十四、挪用公款中“挪而未用”情形的认定
二十五、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界定
二十六、检察机关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认定
二十七、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
二十八、职务犯罪案件自首、坦白情节的认定
二十九、特殊主体与非特殊主体共同实施渎职犯罪的定罪问题
三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和渎职犯罪中的法条竞合
三十一、过失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十二、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相关问题的认定
三十三、徇私枉法罪中犯罪构成要件及“零口供”定案的把握
三十四、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中“在押人员”的界定
附:参考法律、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精彩书摘

  《职务犯罪案件典型疑难问题精解》:
  2.国有单位内部科室集体私分违法收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犯罪·主体是国有单位,其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将数额较大的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其名目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以所谓“福利”、“补贴”、“奖金”等方式私分给个人。在实际工作中就如何理解并应用本罪“集体私分给个人”有一定的难度。
  所谓“集体私分给个人”,大多数观点将其理解.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分配给本单位全体职工或绝大多数职工。但也有观点认为,集体私分应该是指单位的成员都参与私分。照此种观点在私分国有资产时,只要单位中任何一名工作人员未分得非法利益,即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很明显这种观点是对“集体”一词作出机械的理解,如果按照此种观点,私分国有资产罪则很难认定。还有观点认为,应该从本质上把握其私分行为的实质内容,即私分行为是否在公开的情况下,得到单位全体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许可或认同,体现单位的意志和集体利益。即使只在一部分人员中私分(既包括单位内部的少数领导成员,也包括一部分职工),但客观方面不具有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等行为的秘密性、隐蔽性的特征,如将公共财物隐匿、截留,或虚报冒领秘密占为已有等,则不能机械地否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客观存在和对犯罪的认定。这种观点强调了私分行为在本单位内部具有公开性,即使只在一部分成员中私分,也应得到单位全体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的许可或认同。实践中,确实有某些单位在私分前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私分的事实。但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采取这种方式,而是由有决定权的领导班子研究或领导个人决定。因此在单位内部其他职工中间很多人并不了解私分的内情,不知道这种做法是违法及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甚至在某些比较大的企业没有私分到的职工并不知道私分的事实。如果用这种观点来解释“集体私分”就不能概括私分的全部形式。上述三种观点有一个实质的相同点,就是认为集体私分必须在单位全体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中具有公开性,把“集体”一词定义为单位全体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刑法》条文只是原则性地规定集体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至于何谓集体,何谓个人,个人在集体中的比率是多少,都没有规定,也没有任何司法解释予以说明,完全凭办案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自由裁量。目前,理论界有观点提出,虽然集体私分带有人人有份、利益均沾的特点,但也不排除一些单位在私分的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只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只要在大部分成员间进行私分的,都可以认定为集体私分。如果是在单位负责人之间暗中私分或者在少数单位成员间私分的,则应认定为贪污罪。这种观点是对上述三种观点的发展,肯定了单位一部分人员参与私分的情况,但还是要求这部分人员在单位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否则应认定为共同贪污。就一般意义而言,集体是指由许多个人组成的一个整体。可见,集体是一个同个人相对的概念。有时从不同的角度,可能就集体与个人的划分问题产生意见上的分歧。我们认为,不能机械地认为“集体”就是一个单位中的全体成员,理由如下:首先,“集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针对于个人而言的,一部分人也可以成为一个大集体中的小集体。其次,从语义上讲,“集体私分给个人”,并不能排除“个人”包括个别人。“集体私分”或许会造成被多数人私分的歧义,但“集体私分给个人”就不再具有歧义。后者中,“集体”是分配者(亦即单位),“个人”是分得财物者。“个人”强调了个体的独立性,换句话说指一个一个的人。所以从中无论如何也不能推导出“个人”必然是“大多数人”。
  ……

前言/序言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治理腐败和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犯罪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同时,司法实践中处理职务犯罪案件仍然面临着一些疑难复杂问题。一方面,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仍然处于高发态势,特别是该类案件中大要案频发;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却存在着量刑轻缓化的趋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何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工作,使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和审理工作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质量,天津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公诉、审判等有关工作的规范和监督力度,逐步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和方法。通过对2008年以来全市职务犯罪案件梳理,筛选出一批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并从法律适用、定罪量刑、证据采信等方面进行评析,以期对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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