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本通+法律常识全知道+看得见的正义(套装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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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霖,赵广娜,陈瑞华,李立众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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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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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华侨出版社 , ,
ISBN:12082394
版次:1
商品编码:12082394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6-09-01
用纸:胶版纸
套装数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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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法律常识全知道(超值白金版)》详尽介绍老百姓必知必备的法律常识,以案例说法,解决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难题,使法律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众,是掌握法律知识的必备宝典,大众维权的必用利器,百姓身边必不可少的法律顾问。

  法律是保护公民*直接、*有效的工具,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只保护懂法的人,不懂法很可能会让我们面临各种法律风险,掉入他人预设的法律陷阱,甚至是以身触法受到法律制裁:浑身是理,却因为已过时效而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捡了钻戒又扔掉,却要对失主进行赔偿;为应聘工作而伪造毕业证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具备任何法律常识,一件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都会让我们付出惨痛的代价,且在维权路上处于不利地位。《法律常识全知道》是一部为广大读者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工具书,它汇总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2000个法律常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法条链接3个版块,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较为棘手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内容涉及婚姻、家庭、教育、医疗、就业、娱乐、继承、合同、交通、物权、房产、车产、刑事、诉讼、行政、创业、经商、著作等各个方面,旨在帮助读者轻松掌握日常必知必备的法律常识,以法律的思维理智判断世间的是非曲直,从而规范行为、明白生活、理智处世、合法维权,是个人、企业经营、家庭必备的法律手册,百姓身边必不可少的法律顾问。

  做自己的法律顾问 遇到法律问题不求人

  [案例]以案例点题,叙述身边的人和事。精选2000个活生生的案例,涉及家庭纠纷、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创业投资、工伤赔偿、刑事犯罪、物业纠纷等各个方面,囊括了个人、家庭、企业经常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

  [法律解析]以案例说法,解密身边的罪与罚。精辟的法律解析,让读者学以致用,切实维护自身利益,以简明的语言解读难懂的法律名词,帮助读者轻松掌握必知必备的法律常识,让每个人都看得懂,用得上。

  [法条链接]以法律说话,领悟维权的法与策。准确、明晰的法律条款和法规政策,指导读者以法律的眼光洞察是非曲直,以法护身,在各类纠纷中合法维权,做自己的法律顾问。

  精选来自我们身边的2000个典型案例,涉及婚姻、医疗、交递、教育、就业、工伤、投资、诉讼、刑事犯罪等各个领域,全面解答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2000个法律疑惑,时刻为你排忧解难、。*翔实的法律案例。*精辟纳法律解析,*通侶的法条释义,帮助读者轻松掌握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法律常识,让我们以法律的眼光洞察是非,合法维权,化解纠纷。一册在手,法律问题不求人。

  《看得见的正义》:

  当走向法治成为社会共识,本书用23条法律格言讲解共识形成的必然;当程序正义成为流行话语,本书用通俗语言阐述流行背后的深刻。

  陈瑞华教授十年之后再推力作!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内容简介

  《法律常识全知道(超值白金版)》主要内容简介:法律常识是一些老百姓必知的,跟日常生活、工作和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我们应该且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如今,法律已经渗透到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教育就业、创业投资、邻里关系等各个角落,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即通常所说的“懂法”,才能增强法律意识,守法用法,以法护身:不懂法,则法律意识淡薄,容易以身触法,害己害人。正如一段普法三字经所言:“不懂法,害处大:如盲人,骑瞎马:学法规,长知识;心明亮,走天下。”

  为了帮助读者轻松掌握日常必知必备的法律常识,以法律的思维理智判断世间的是非曲直,从而规范行为、明白生活、理智处世、合法维权,《法律常识全知道》汇总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2000个法律常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法条链接3个板块,对我们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物业纠纷、房屋买卖租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消费理财、著作发明、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等方面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使我们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决办法,自己就能轻松解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是个人、企业经营、家庭必备的法律工具书。

  《看得见的正义》:

  本书是经典著作的再版。本书**版2000年出版,在法学界很有影响,对于普及程序正义的理念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十年之后作者对全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全部围绕刑事诉讼法的经典格言展开。陈瑞华教授十年之后面向社会再度普及法学常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本书适合法学院学生、公检法、律师等司法领域的读者阅读,也适合对法律感兴趣的普通读者阅读。

作者简介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学术影响。曾被*国法学会评选为“第四届**杰出青年法学家”,被教育部遴选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在正式的学术研究之余,致力于法律理念的普及和启蒙工作。在坚持“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前提下,更追求“做万场讲座”,努力向法科学生、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普通公众传播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目录

《法律常识全知道》:

宪法篇——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无敌法王
平等权
用身高限制应聘者是否侵犯公民平等权
“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人权与人身自由权
什么是人格尊严
“三无人员”就可以被随意关押殴打吗
村委会有权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吗
公民住宅权
为追查丢失物品,就能随便搜查公民的住宅吗
非法侵入他人家中需承担责任吗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备怎样的条件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精神病人也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单位可以不发给职工选民证吗
对选民资格有异议怎么办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权是无限制的吗
公民可以自发举行游行吗
宗教信仰自由
拜佛求神属于宗教信仰吗
能不能强迫他人信仰宗教
通信自由权
为了解思想动向,老师能拆看学生的私人信件吗
私藏女友信件,是否侵犯了女友的通信自由权
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接受义务教育仅仅是公民的权利吗
女大学生在校怀孕,学校能将其开除吗
妇女权益保护
丈夫虐待妻子,妻子应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中能否包含“禁止生育’条款
丈夫不同意妻子人工流产怎么办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学生上课不认真,老师能体罚吗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学校应怎么处理
未成年人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吗
未成年人可以自己更改姓名吗
未成年人能否进入娱乐场所
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监护人该怎么办
公民的基本义务
政府处罚不愿服兵役者是否合法
计划生育只是女人的事吗
公民为什么要向国家纳税

民法通则篇——民事权益民事活动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住所”和“居所”是一回事吗
对婴儿出生日期有异议,以什么为准
5岁的孩子具有民事权利吗
7岁的孩子有权接受奖金吗
16周岁少年的交易行为有效吗
父亲必须偿还儿子欠下的债务吗
未满18周岁的少年打伤人,自己要承担责任吗
监护
单亲父母无力抚养孩子,能将孩子送人吗
亲生父亲能被剥夺监护权吗
离婚后,父母该如何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父母可以任意支配孩子的存款吗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需要负责吗
未成年人致人损伤的,由谁承担责任
父母在世,可以由别人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吗
受委托照管未成年人,需要承担未成年人致
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吗
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父母可以用子女的财产来赔偿子女造成的损失吗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公民失踪
丈夫失踪,妻子应为丈夫清还债务吗
代管人可以自行处理失踪人的财产吗
当事人并未死亡,他在被宣布死亡期间的民事行为有效吗
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后“复活”,婚姻关系可恢复吗
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后“复活”,能否要回已被转移的财产
被宣告死亡人“复活”,能否要回被恶意侵占的财产
合伙与法人
法人和法人代表应该如何理解
夫妻合伙承包经营的,妻子应该承担亡夫的债务吗
顾客在合伙经营的饭店就餐中毒,应向谁索赔
退伙后还要承担合伙的债务吗
企业被兼并,所欠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职员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什么条件下约定无效
不小心买了假文物,能否要求将钱退回
私下订立的虚假协议有效吗
丢弃之物被别人捡到,能否将其要回
离婚手续可否让别人代办
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还有效
离职员工以原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紧急情况下代理权发生转移,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怎么办
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权
捡钱不还又弄丢,失主能否向拾得者索赔
拾得者趁机要挟,非法侵占怎么办
走失的宠物被别人购买,失主可以索还吗
损坏集体财产的怎么办
赌博输的钱,想要回,能告他人侵犯自己财产权吗
购买赃物能取得所有权吗
挖出的财物,所有权归谁
两人共同出资购房,共有权怎么区分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一方能否擅自买卖
先借后卖,电视机不幸遭雷击,谁来负责
儿子将父亲赶出家门,侵占其住房,应负什么责任
有借无还,折价赔偿
债权
不是你的就别拿,拿了要返还
将捡到的钱捐给慈善机构,要承担责任吗
什么是无因管理
助人为乐却伤了自己,能否找受益人索赔
借款人不履行归还义务,债权人将其拘禁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之一承担所有的债务吗
将钱错还给别人,能否要回
债务在身,不能随便赠送
好心垫付医疗费,能否索回
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
因银行失误而多给顾客钱,需要返还吗
人身权
日记被他人公开,应该怎么办
第三者也有隐私权吗
遭到前男友恶意诽谤,应该怎么办
死人还有名誉权吗
保安就可以随便翻查别人的包吗
再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给孩子改姓吗
别人冒用了你的姓名,应该怎么办
店名是否也受法律的保护
以公司的名义借款,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民本人同意,就可以无偿使用他的肖像吗
半张脸就没有肖像权了吗
公益团体也有肖像权吗
民事责任
路人被受惊的小狗咬伤,应找谁负责
高空坠物砸坏轿车,车主该怎么办
路人被街道旁的广告牌砸伤,该怎么办
小孩在单位被爆竹炸伤,谁来赔偿
无意中伤害别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承运人无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吗
警察执行公务致无辜者受伤,需要赔偿吗
好心办坏事,也要承担责任吗
在家喝啤酒时被啤酒瓶炸伤,怎么办
别人家牛吃自家庄稼,就可以将牛打死吗
商贩为避免罚款而给他人造成损失,谁承担责任
猫狗打架撞伤老人,谁应承担法律责任
不小心掉进深沟,就该自认倒霉吗
患精神病的成年人,无故打伤旁人,谁承担责任
双方均存在过错,一方受伤谁来赔偿
受害人延误治疗造成额外损失,谁承担责任
侵害人成年但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怎么办
8岁孩子受别人教唆、引诱惹祸,谁来承担责任
多人共同侵权,是谁有钱谁就该承担责任吗
小偷行窃时跌落水井而受伤,能否获得赔偿
见义勇为而自身受到伤害,应由谁来赔偿
劝架被打伤,应该找谁负责
容器遭雷击爆炸致人损失,是天灾吗
由于污染造成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乘坐公交车时受伤,公交公司有责任吗
替人出谋划策,分文未收也要承担责任
被人群殴致伤却找不出具体的侵害人,怎么办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失手伤人,谁承担责任
……

婚姻家庭篇——为家撑起保护伞
遗产继承篇——指点迷津
合同篇——理智交易警惕陷阱
物权篇——私有财产不容侵犯
……

精彩书摘

  《法律常识全知道》:

  小红的父亲因病早逝,母亲身体状况也很差,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小红。小红的母亲只好将其送给一家家境殷实且无子女的远房亲戚收养,很快到民政部门办了收养手续。小红的爷爷知道后**生气,认为自家的孙女未经其允许就给了别人,于是向法院起诉小红的母亲,称自己也是小红的监护人,其母办的收养手续无效,请求依法取回自己对小红的监护权。那么,小红爷爷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小红爷爷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如果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将其送给他人收养,而收养方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无不利的,并且又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其收养关系就已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本案申,小红的父亲早逝,母亲又无能力抚养小红才将其送给他人收养,且收养的家庭没有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又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 ……

  《看得见的正义》:

  曾有一位哲人问他的学生:假设你不得不面临这样两种处境:一是医生认为你身患严重疾病,只有将右腿截掉才能挽救你的生命,在取得同意后准备对你实施截肢手术;二是你在航海途中遭海盗的劫持,海盗要求你交出属于别人的珍宝,在遭到拒绝后准备砍下你右手的中指。如有可能,你愿意选择哪一种?为什么?学生沉思片刻,回答说:*好是哪一种也别让我选择,因为右腿和右手的中指我都不愿失去。哲人分析说:你的回答很机智,但回避了问题。实际上,选择**种情况意味着你失去一条腿,但你受到了医生的善待:他珍视你的生命,也尊重你的自由意愿,截肢行为的*终目的是为了让你避免更大的不幸;而如果选择第二种情况,你遭受的是小一些的损失——一根手指,但是海盗根本不把你当回事,既不尊重你的自由意志,也不顾及你的利益,砍手指行为的*终目的是获得财物,并为此不惜牺牲你应得的权利。学生恍然大悟:如此说来,**种是可以接受的。

  上述对话听起来近乎天方夜谭,但却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自己的权益面临威胁时,人们不仅关注自己利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也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在不幸的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更加注意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这一问题归结起来,也就是过程与结果、程序与实体的关系问题。

  在法律制度中,程序是指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和方式形成某一法律决定的过程,国家通过立法对这种过程的规范和调整即形成专门的程序法。在这里,与程序相对应的是各种法律决定——如立法机构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行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或裁定,甚至还包括通过选举产生的领导人或民意代表等。在这些法律决定中,可能对公民的权益造成*大威胁的是刑事法律决定,即宣布一个人为罪犯,对其科处刑罚,从而使其财产、自由、名誉甚至生命受到剥夺。为了防止这种定罪、科刑权力的滥用,国家制定实施了刑法,使官员们对公民的定罪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量刑也要符合法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是一种典型的法治思想:对于官员而言,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都是禁止的;而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这样,刑法就构成了对官员司法活动的实体性限制。但是,对于限制官员们的权力而言,仅仅有刑法是远远不够的。这不仅是因为刑法毕竟是规定罪与罚的法律,为公民的行为确立了一种外部的界限,而且更主要的是它规范的主要是官员司法活动的结果,而不是司法活动的过程。为了防止官员们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不至于滥用权力,国家制定了一种程序法——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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