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标准及效力,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有效解决了出租人的所有权保护与善意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冲突问题,严格限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明确解除的后果,细化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及救济途径,并就融资租赁合同相关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的公布施行,将有利于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融资租赁交易行为,促进和保障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司法解释条文内容,正确适用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司法解释起草成员共同撰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采用了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理论基础与法理分析、域外相关立法考察、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适用注意问题的结构,并选择相关典型案例予以评析,力求全面阐述司法解释条文背后的立法基础和法理支撑,以便于读者对司法解释的全面理解和准确适用。
目录
第一部分 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新闻问答
统一裁判尺度 规范和保障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导言) (背景·内容·依据)
(主旨)
(释义)
一、起草背景
二、解释内容
(一)明确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标准及效力
(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效解决出租人的所有权保护与善意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冲突
(四)严格限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明确解除的后果
(五)细化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及救济途径
(六)明确融资租赁合同相关诉讼的当事人
三、《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
第一编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法律关系的认定)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与法理分析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及其争论
(二)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区别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一)各国立法例
(二)有关国际公约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租赁物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
(二)几类特殊的标的物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
(三)标的物的价值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
(四)租金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
(五)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效力的认定
五、典型案例
(适用)
一、注意综合考量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与效力的因素
二、注意名实不符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三、关于特殊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问题
第二条 (售后回租)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与法理分析
(一)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直租)与售后回租(回租)合同关系的比较
(二)售后回租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关系的比较
三、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四、典型案例
(适用)
一、售后回租合同性质的认定与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认定
二、有关售后回租合同中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认定
第三条 (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与法理分析
(一)关于行政许可对私法自治的适当干预理论
(二)从解释论上看行政许可与合同效力
(三)从立法论上看行政许可与合同效力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观点之争
(二)立场选择
五、典型案例
(适用)
一、承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与合同效力
二、项目许可与合同效力
第四条 (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与法理分析
(一)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
三、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观点之争
(二)立场选择
四、典型案例
(适用)
一、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二、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
三、折价补偿中应考虑的因素
四、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租赁物的归属处理不影响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
第二编 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三编 合同的解除
第四编 违约责任
第五编 其他规定
第四部分 相关法律规范
后记
精彩书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一、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我国在引进融资租赁业务时,没有专门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好的审理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1996年5月2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1)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2)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3)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效的。这一规定使人民法院判断融资租赁合同效力有了更具体的标准。第7条进一步对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后果作了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2)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3)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关于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就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存在问题
合同依法被认定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但融资租赁合同有其特殊性。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对双方具有不同的功用:出租人看重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因租赁物系为承租人所购,租赁物本身的使用价值对其意义较小;承租人看重租赁物的使用,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租赁物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在实务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均看重租赁物的价值,因而争夺租赁物所有权;二是双方均视租赁物为负担,拒绝接受租赁物。如何处理合同无效导致的租赁物的归属,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至关重要。
……
前言/序言
融资租赁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由于其兼具融资与融物的特征,并有物权与债权的双重保障,很快为各国交易实践所采纳。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融资租赁交易,经过行业的实践和探索,融资租赁逐步发展成为吸引外资、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新设的金融租赁公司陆续加入到融资租赁行业,以及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下放、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步伐的加快,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业务总量均呈现高速增长态势。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看,伴随着融资租赁交易的繁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也持续增长。200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860件,2013年则达到了8530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量的近十倍。
法律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结合融资租赁交易实践和审判实务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成为人民法院审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重要依据。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吸收了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就融资租赁合同设专章作出了规定,从立法层面确立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范。但因《合同法》中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相对原则,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些法律问题出现了诸多争议。从司法实践看,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和效力问题。比如,以在建商品房、保障房、高速公路收费权、商标权或专利权作为租赁物的合同的性质与效力问题。二是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关系问题。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由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构成,《合同法》仅就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规定,未就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之间的关系和衔接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由此产生了两个合同的效力、解除、履行与责任的衔接问题。三是租赁物的善意取得与出租人的所有权保护冲突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现行法律却未规定租赁物的登记制度,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租赁公司已经在相关部门对租赁物进行了登记,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后,租赁物的受让人或者他物权人能否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四是关于租赁物的清算问题。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涉及收回租赁物与出租人的损失赔偿问题,但损失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租赁物的价值如何确定、二者之间如何折抵?这些问题在《合同法》中均未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亟须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在实务界,融资租赁行业则普遍反映,希望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减少对租赁行业的限制、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明确对承租人违约的司法救济,并就租赁物的登记公示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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