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20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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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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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6842
版次:1
商品编码:12228550
包装:平装
开本:64开
出版时间:2017-07-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80
字数: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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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丛书是我社教学法规中心精心编写,以帮助法科学生配合教材、课堂使用,更早更好地掌握现行法律法规的品牌教辅图书。该书自2006年推出以后,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好评。我们应读者需要定时对此系列图书进行全面修订,现推出本丛书2017-2018版。

内容简介

  《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丛书为法学院校学生掌握课程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法学专业能力而精心编撰,共设置13个分册。本丛书设置关键知识点速查表、法条要点提示、关联精选、对比记忆、司考真题、案例索引、学法导航、考研前瞻等特色版块,供读者随身携带、便捷查阅。

  ?1、针对性强,适合学生。选法紧扣“学生常用”;“要点提示”“关联精选”“对比记忆”“司考真题”“考研前瞻”等栏目设置契合学生日常学法用法之所需,便于法科学生全面掌握重点、难点和考点。

  2、信息量大,性价*高。在收录大量法律文件的基础上,为学生提供了常用法律资源网址、核心期刊信息、司考真题、名校历年考研真题等大量辅助学习信息。价位适合学生购买,性价*高。

  3、修订及时,定期更新。根据立法和考试动态及时修订升级,新增2015、2016年司考新题和2016、2017年考研真题,并对陈旧内容进行替换。

  4、精选内容,携带方便。精选收录课程相关核心法律法规;采64开开本,便于随身携带。


作者简介

  教学法规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学教材、教学教辅类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教材、教学教辅类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法学院系的老师、学生以及对法学感兴趣的爱好者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参考资料。

目录

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年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7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录)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1月1日)

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1日)

附录

1�泵�校法学院历年考研真题

2�薄睹穹ㄍㄔ颉酚搿睹穹ㄗ茉颉范哉毡�


精彩书摘

  《民法: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2017—2018》: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来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来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挺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昕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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