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05
填補本學科領域內研究空白;視角新穎獨特;選題新奇。
《元代法製變遷研究》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麵:1.《至正條·條》考釋。《至正條》是新發現的史料,雖然韓國學者以及中國學者對其進行瞭文字整理,但韓國學者對其整理、校注,主要參考《通製條》。在二文獻不一緻時,大多依《通製條》校《至正條》。應當說,這是有一定問題的。因為,現存《通製條》是明初墨寫本,《至正條》是元刊本。《至正條》的準確性要高於《通製條》。二者不一緻之處,在無其他史料參證的情況下,以《至正條》為準,錯誤率要少一些。換個角度說,如果再度審視現存有關《通製條》整理成果時,《至正條》中的文字錶達,應當引起足夠重視。元刊本《至正條》本身有訛誤之處,韓校本和有關學者已經做瞭某些校正,筆者根據相關史料,對《至正條·條》做進一步的文獻整理工作。2.元條與法律體係。本部分主要研究《至正條·條》的篇目,以及其與前代令典關係。唐宋令可以分為唐令譜係和宋令譜係,其分界點是《元豐令》。從篇目上來看,將元代“條”和金《泰和令》很大程度上是承繼《慶元令》,可將金令、元“條”納入宋令譜係;3.比較法視野下的元代法製中國古代法律的變遷可分為兩個方麵:一是體例的變遷,二是內容的變遷。本部分結閤《元典章》、《元史·刑法誌》、《吏學指南》等法律文獻,將《通製條》、《至正條》同唐宋令條文所承載的法律製度進行比較,以準確把握元代社會生活中各種法律生活的實質,瞭解元代法製的變遷,分析法製變遷的而原因。4.元代法製變遷的法社會學分析元代法製變遷是元代社會變遷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元代法製變遷的過程是漸進式的,在此過程中草原遊牧法律文化與漢地傳統法律文化相互影響。元代法製變遷不是理性設計的結果,而是由各種政治勢力的鬥爭、濛漢之間的利益衝突推動的産物。
作者:宋國華
宋國華,男,1972年生,山東麯阜人。1996年畢業於湖北師範學院,獲文學學士學位。1996年至2004年任教於湖北鹹寜高級中學。2007年畢業於西北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10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河南大學曆史文化學院博士後研究人員,河南大學犯罪控製與刑事政策研究所、法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訴訟法史研究。已在《法律科學》、《史學月刊》、《當代法學》等刊物發錶論文近二十篇。獨撰學術專著一部,參著兩部。主持國傢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項目、中國法學會部級項目、中國博士後基金項目各一項。
《元代法製變遷研究》
目錄
緒論
第一章《至正條格·條格》(校注本)補正
一、捲23《至正條格·條格·倉庫》
二、捲24《至正條格·條格·廄牧》
三、捲25《至正條格·條格·田令》
四、捲26《至正條格·條格·田令》
五、捲27《至正條格·條格·賦役》
六、捲28《至正條格·條格·關市》
七、捲29《至正條格·條格·捕亡》
八、捲30《至正條格·條格·賞令》
九、捲31《至正條格·條格·醫藥》
十、捲32《至正條格·條格·假寜》
十一、捲33《至正條格·條格·獄官》
十二、捲34《至正條格·條格·獄官》
第二章元代“條格”篇目
一、《至正條格·條格》篇目
二、《至正條格·條格》與《天聖令》篇目比較
三、元“條格”的譜係
第三章元代法典編纂
一、以“事類”立目
二、語言簡潔、明確
三、突齣“令”的禁止功能
四、小結
第四章元代倉庫製度
一、倉庫收納
二、齣給
三、賬簿管理
四、倉庫管理、監督
五、給糧、給衣製度
六、運輸
七、小結
第五章元代賦役製度
一、賦役預算
二、稅額
三、賦稅輸納
四、賦稅摺納
五、力役
六、賦役免除
七、差科原則
八、小結
第六章元代田土製度
一、給田
二、田土流轉
三、荒田耕種
四、田地耕種
五、田地買賣、典質
六、田地植樹
七、屯田管理
八、勸農
九、小結
第七章元代廄牧製度
一、牲畜飼養
二、牲畜管理
三、責課
四、牲畜印記
五、驛傳
六、小結
第八章元代關市製度
一、關製
二、市製
三、小結
第九章元代捕亡製度
一、緝捕主體
二、緝捕對象
三、緝捕運行
四、緝捕賞罰
五、盜賊預防
六、小結
第十章元代的醫藥製度
一、醫學教育
二、醫官選任、考核
三、醫藥管理
四、醫療救護
五、小結
第十一章元代的假寜製度
一、歲時節日假
二、旬假
三、國忌日給假
四、田假和授衣假
五、裝束假
六、事故假
七、喪假
八、請假
九、假日與休務
十、小結
第十二章元代的獄政製
一、訴訟管轄
二、起訴
三、審理
四、刑罰執行
五、監獄管理
六、小結
第十三章元代喪葬服製製度
一、“喪葬”的法律規製
二、元代“喪葬”之規定輯佚
三、唐宋元喪葬製度比較
四、小結
第十四章元代的“茶引”
一、茶引與公據
二、茶引文字
三、茶引條畫的內容
四、小結
參考文獻
第六章元代田土製度
田土製度主要在《田令》中規定。唐武德七年(624),開始定律令,關於“度田之製”的內容就是《田令》。北宋《天聖令·田令》宋令有7條,不行之唐令有49條。由於宋令是在唐令的基礎上,參以新製而成,這說明北宋在田令方麵繼承、沿襲唐令較少,換言之,唐《田令》的許多條文已經不再適閤北宋的社會經濟狀況。但研究宋土地管理時,不能僅僅以《天聖令》為據,因為在宋代,《天聖令》僅是宋仁宗時眾多在行法典的一部,除瞭令之外,還有律、令、式等,還有《景德三年編修景德農田編敕》五捲【注文:《玉海》捲66《景德農田編敕》。】。現存南宋《慶元條法事類》,其《田令》有15條,但就完整的《慶元令》來說,其《田令》肯定多於此數。現存《通製條格》和《至正條格》都有《田令》篇。《通製條格》中《田令》在捲16,有20目47條。《至正條格·條格》中《田令》在捲26,共30目66條。
一、給田
元代的田地,從其歸屬來看,可分為民田和官田兩類。元中統五年(1264),布衣趙天麟曾經獻言建立元代的新田製,先定私田,限定私田的數量,“占田不得過限”,“私田既定,乃定公田”,並設置瞭具體的“公田之法”,皇帝令中書省議。【注文:(清)孫承澤:《元朝典故編年考》捲1《限田》,清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但議之結果,就現有文獻來看,並沒有記載。現有文獻,沒有對民田數量規定的記載。元代滅宋,一般民眾的私田並沒有被元統治者用暴力將私田非法變為官田。【注文:楊國宜:“從元朝的法令看當時的土地製度”,載《安徽師範大學學報》,1984年第3期。】元代法律承認已有民田的閤法性,針對濛古貴族利用權勢,大力侵占民田變為私有的行為,在條格中規定保護民田,禁止私自影占民田。至元六年(1340)前,伯顔黨乞失者延不花等,“恃勢奪占大都、河南、江淮、腹裏諸處,及保定、雄、霸等州官民田土、房産,指稱屯衛牧馬草地,割為己業”,皇帝以為“官民田土俱有定籍”,因此予以保護,下詔令所在有司,“即與照勘,委係軍民事産,迴付各主。係官田土,依舊還官,有司遲延其事,因而受財者,從監察禦史、廉訪司體察究治”。至元十三年(1276),江東、江西、浙東、浙西、淮西等地已經歸附元統治者,當務之急就是使官吏、軍民等安定,規定管軍官、殘宋官員、豪強勢力之人將強占百姓的田宅産業歸還原主,如果是無主之田産,則就近給無田地百姓耕種。
元初,淮西廬州一帶,是元軍多年徵進之地,百姓拋棄很多荒閑田地。由於主人不耕種,淮西道宣慰使昂吉兒,至元十四年(1277)奏請將這些荒田變為屯田,但皇帝並未同意,而是先讓荒田主人在半年之內齣來識認,“經由官司”,如果真是其田地,無爭議的,“分付主人”,令其仍舊耕種;如果在限定的時間之內不來,那麼,不管是什麼人,隻要願意耕種,則官府提供牛具、種子、農器等生産資料,交其耕種,作為屯田。種瞭之後,原主人再來,“道是俺的田地”,則不予支持。
至元十九年(1282)規定,不得將州縣人戶、各人己業,“於諸投下處呈獻”。【注文:方齡貴:《通製條格校注》,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78頁。】至元十九年(1282),禁止官豪勢要之傢,擅立宅司莊官,冒立文契,將民人田土,“私己影占”。【注文:韓國學中央研究院編:《至正條格(校注本)》,韓國城南影印元刊本2007年版,第65頁。】對民田侵占的另一種形式就是接受呈獻的民田。《至正條格·條格·田令》有“妄獻地土”目,其下有“至元七年正月”條、“大德八年正月”條、“至治三年十二月”條、“元統六年六月”條等四條,這說明元代在不同時期都存在將民田地土妄獻的情形,因此多次禁止。
本書從四個方麵對元代法製的變遷進行瞭研究:1.《至正條·條》考釋。《至正條》是新發現的史料,雖然韓國學者以及中國學者對其進行瞭文字整理,但韓國學者對其整理、校注,主要參考《通製條》。在二文獻不一緻時,大多依《通製條》校《至正條》。應當說,這是有一定問題的。因為,現存《通製條》是明初墨寫本,《至正條》是元刊本。《至正條》的準確性要高於《通製條》。二者不一緻之處,在無其他史料參證的情況下,以《至正條》為準,錯誤率要少一些。換個角度說,如果再度審視現存有關《通製條》整理成果時,《至正條》中的文字錶達,應當引起足夠重視。元刊本《至正條》本身有訛誤之處,韓校本和有關學者已經做瞭某些校正,筆者根據相關史料,對《至正條·條》做進一步的文獻整理工作。2.元條與法律體係。本部分主要研究《至正條·條》的篇目,以及其與前代令典關係。唐宋令可以分為唐令譜係和宋令譜係,其分界點是《元豐令》。從篇目上來看,將元代“條”和金《泰和令》很大程度上是承繼《慶元令》,可將金令、元“條”納入宋令譜係;3.比較法視野下的元代法製中國古代法律的變遷可分為兩個方麵:一是體例的變遷,二是內容的變遷。本部分結閤《元典章》、《元史·刑法誌》、《吏學指南》等法律文獻,將《通製條》、《至正條》同唐宋令條文所承載的法律製度進行比較,以準確把握元代社會生活中各種法律生活的實質,瞭解元代法製的變遷,分析法製變遷的而原因。4.元代法製變遷的法社會學分析元代法製變遷是元代社會變遷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元代法製變遷的過程是漸進式的,在此過程中草原遊牧法律文化與漢地傳統法律文化相互影響。元代法製變遷不是理性設計的結果,而是由各種政治勢力的鬥爭、濛漢之間的利益衝突推動的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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