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的理念与实践》系统、全面地总结和梳理中国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实践发展近百年来的历史脉络,对文化遗产特别是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兴起、发展并最终成为国家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展历程做出论述,初步构筑起中国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历史研究的框架。内容涉及国家保护机构、研究机构、保护政策及法令、保护措施、保护修缮工程制度及实例、专业人才培养、公众教育、保护理念及成果、保护思潮等方面。对重点内容,如国家保护法律法规、研究机构、人才培养及文物建筑修缮理念与实践的发展历程展开系统的论述。
目录
总序/王其亨
导言
一、为什么要研究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的理念与实践?
二、对几个关键问题的说明
第一章 近现代古建筑保护事业的兴起背景(1927年以前)
一、近代文物保护事业兴起的背景
二、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初创
三、建筑概念的独立和古建筑研究、保护的开始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古建筑保护事业(1928-1949年)
一、现代丈物保护事业的兴起
二、中国营造学社的保护理念与实践
三、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
第三章 国家古建筑保护体系的创立(1949-1976年)
一、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创建
二、文物普查及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建立
三、古建筑人才培养事业的开展
四、文物保护的公众教育和群众参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古建筑保护理论与实践
第四章 古建筑保护事业的复兴与发展(1977年至今)
一、古建筑保护法规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古建筑保护工作的总结和研究
三、国际保护恩想的传入与保护事业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的理念与实践》:
(2)内务部官制及其保护工作
1912年,内务部接收清民政部的工作,分为民治、职方、警政、土木、礼俗、卫生五司。其中礼俗司第四科职掌“关于保存古物事项”。①随后,内务部官制有较大调整,将礼俗司并人民治司,宗教及古迹保存事务随之交由民治司负责。②
内务部是北洋政府负责文物保护的部门。内务部成立后,首先开始文物保护事业的法制化工作。1912年至1927年间,北洋政府颁布包括《保存古物暂行办法》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文物破坏现象。1916年,内务部发布调查政令,明确文物范围、调查内容与调查样式表等,开始了民国时期第一次文物普查。同时,内务部与税务处合作,遏止了文物外流及非法买卖等情况。内务部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为保护避暑山庄及在各省收集的珍贵文物,在故宫开办了我国第一个官方文物保存和展览机构——古物保存所。针对各地寺庙、道观的财产和建筑遭受破坏的情况,内务部颁布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庙产的专门性法规,同时成立北京坛庙管理所,保护、管理重要庙宇。针对破坏严重、影响较大的破坏事件,内务部则下专令保护,如保护云冈石窟和龙门石窟造像、查办热河盗宝案、禁止外国商人盗运古物等。
这一时期,内务部逐步开展我国城市的公共空间改造活动,以“西人均以办建公共游览之地为文明象征”的思路,开放名胜及官家禁地、皇家园林等。1913年,朱启钤任内务总长,他亲自主持北京正阳门城楼的改造,并致力推动天坛、北海、颐和园等皇家园林的开放。③将皇家园林及名胜古迹对公众开放,使神秘的禁宫成为开放的公共博物馆及游赏之地,既展示了我国光辉的文明,也加深了国民对其价值的了解和认同,增强了保护意识。另外,内务部还通过《政府公报》及自办的《内务公报》等媒介,向国民公开内务工作,有助于保护文物工作的开展及保护思想的传播。
(3)民国初期教育、内务两部保护职能的关系
内务部、教育部的保护职能互有交叉,保护力量未能完全整合。例如,在开展文物调查方面,教育部也开展了关于美术品的调查,其管辖下遍布全国的教育和学术机构均独立开展调查工作,就其实际调查范围、深度和持续时间来看,均超过内务部。教育部集中了众多的专家,保护意识更强烈,思想也更领先。1920年,大总统顾问叶恭绰上陈条,要求保护文物。从各部答复看,教育部的答复比内务部更详细,对各国保护法规和措施更了解,考虑深度和广度均优于内务部。此外,教育部因主管图书馆博物馆工作,也承担了大量的保护工作。总体看来,由于当时国家机构改革和发展还在起步阶段,保护理念尚未成熟,保护力量仍比较分散,未能形成强有力的中央保护机构。
2.文物保护法令的颁布及文物普查
(1)北洋政府的文物法制建设
北洋政府时期,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是保护法令的颁布。1912年至1927年间,北洋政府发布多项文物保护法规,主要涉及禁止文物外流及买卖、开展文物保护及文物调查等方面,对遏止文物破坏、树立国民保护意识等方面有一定的效果。受国家政治形势影响,许多法规未能真正发挥作用,但当时保护工作者们对于文物工作的思考以及根据当时形势做出的应对措施和保护办法,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文物法制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1914年,北洋政府发布《大总统发布限制古物出口令》,禁止文物对外出口及内部私售。1927年,发布《大总统令税务处妥订禁止古物出口办法令》,饬令海关切实稽查,禁止古物出口和买卖,驳回京师古玩商会鼓励盗卖、出口文物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文物盗运的现象。
……
前言/序言
史学,即历史的科学,包含了人类的一切文化知识,也是这些文化知识进一步传播的重要载体。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以史为鉴,能够认识现实,预见未来。在这一前瞻性的基本功能和价值背后,史学其实还蕴涵有曼本质、更深刻、曼重要的核一心功能或价值。典型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强调指出的:
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而理论思维从本质上讲,则正是历史的科学:理论思维作为一种天赋的才能,在后天的发展中只有向历史上已经存在的辩证思维形态学习。
熟知人的思维的历史发展过程,熟知各个不同时代所出现的关于外在世界的普遍联系的见解,这对理论科学来说是必要的。
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因为,关于思维的科学,和其他任何科学一样,
是一种历史的科学,关于人的思维的历史发展的科学。这就是说,史学曼本质的核一心功能或价值,就在于它是促成人们发展理论恩维能力,甚而站在科学高峰,前瞻未来的必由之路!
从这一视角出发,凡是读过<梁恩成全集》有关中外建筑,尤其是城市发展史的论述,就不难理解,当初梁恩成能够站在时代前沿.预见首都此京的未来,正在于他此旁人曼深入地洞悉中外建筑历史,进而更深刻地认识到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
这样看来,在当下中国城市化激剧发展的大好历史际遇中,建筑史学研究的丰硕成果也理当被我国建筑界珍重为发展理论恩维的重要资源,予以借鉴和发展。更进一层,重视历史,重视建筑史学,重视其前瞻功能和对发展理论恩维和创新思维的价值,也无疑应当成为我国建筑界的共识,唯此,才能促成当代中国的建筑实践、理论和人才,真正光耀世界。
事实上,这一要求更直观地反映在学术成果的评价体系中。追溯前人的研究历史和恩考方式,建立鉴往知来的历史意识,是学术研究的基本之功。研究是否位于学科前沿,是否熟悉既有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能否在方法、理论上创新,是研究需要解决的核一心问题,在评审标准当中占有极大比例的权重。就建筑学科而言,这一标准实际上彰显了建筑史学的价值和意义,并且表明,建筑史学的发展,势必需要史学史的建构——揭示史学发展的进程及其规律,为后续研究提供方法论上开拓性、前瞻性的指导。如史学大师白寿彝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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