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現貨 201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下)司法案例法律書籍 人民法院齣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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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 著,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編
圖書標籤:
  • 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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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人民法院齣版社
ISBN:9787510920783
商品編碼:25714632844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8-02-01
頁數:800
套裝數量:2

具體描述



商品參數
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下)



定價 258.00
齣版社 人民法院齣版社
版次 B1
齣版時間 2018年02月
開本 16開
作者 江 新 主編 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編著
裝幀 平裝
頁數 0
字數 0
ISBN編碼 9787510920783

























內容介紹

關於發布《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的新聞發布稿

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江 新

各位記者: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解釋》),已於2017年11月13日由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6次會議討論通過,並於今天正式發布。這部司法解釋是在黨的19大勝利召開之際人民法院通過的又一部訴訟法的多方麵司法解釋,將對保障人民閤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推動行政審判工作健康發展産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下麵,我就這部司法解釋的起草情況、主要內容和貫徹執行作一簡要的介紹和說明。
  一、《行訴解釋》起草背景和指導思想
  (一)起草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在以 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以 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2012年以來共審理行政案件108.139萬件,辦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118.7517萬件,有力保護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有力推動瞭法治政府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彆是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多方麵推進依法治國作齣瞭整體部署,對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提齣瞭一係列新的要求。主要是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對行政權力的製約和監督、健全行政機關依法齣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和藐視法庭威的行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完善行政訴訟體製機製、閤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製度等等。黨的19大將堅持多方麵依法治國確立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對深化依法治國實踐作齣多方麵部署,進一步提齣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強人權法治保障等等一係列目標,對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提齣瞭更高要求。在新的形勢下,有 要製定新的司法解釋,以更好地貫徹落實十八大、19大提齣的新要求、新精神。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瞭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改是自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的一次多方麵修改。新法當中新製度新規定較多,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認識,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統一、明確和細化。為瞭貫徹落實好新行政訴訟法,2015年4月20日,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瞭《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9號,以下簡稱《適用解釋》)。由於《適用解釋》是針對新法的部分新製度、新條款的擇要式、配套式規定,條文內容較少,因此,沒有規定的部分仍然適用1999年11月24日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以下簡稱《若乾解釋》)。這就造成瞭新舊司法解釋不能銜接甚至衝突條款並存的局麵。在司法實踐中,地方人民法院對於如何正確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如何準確適用新舊司法解釋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造成瞭法律適用的不統一,有 要製定一部多方麵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從2016年開始,人民法院正式啓動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廣泛徵求和聽取瞭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製辦、 高人民檢察院、三十餘個部委、部分法院特彆是中基層人民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的意見建議,並先後在內濛古、陝西、北京、南京、上海、瀋陽等地開展瞭十餘次調研活動。同時,我們高度關注行政訴訟理論研究成果,注意聽取行政法學界專傢學者意見建議等。在充分溝通和討論的基礎上,確保司法解釋兼收並蓄、切實穩妥。在歸納、總結和研究分析各種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多次修改,由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二)指導思想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瞭以下指導思想:
  ——以 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在製定司法解釋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以 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始終把貫徹落實十八大、19大精神擺在突齣位置。新行政訴訟法的很多內容都體現瞭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的要求,司法解釋在這些方麵要繼續鞏固和堅持。新行政訴訟法頒布後,19大又提齣瞭很多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將其作為司法解釋的政策依據,使行政訴訟製度能夠與時俱進,始終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前進。
  ——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為根本宗旨。堅持人民主體地位,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司法解釋的目標。按照加強人權法治保障的要求完善和發展行政訴訟製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訴訟權利,為人民群眾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優質的司法救濟,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司法需求,切實保證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以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為基本依據。新行政訴訟法為瞭解決過去長期存在的“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的突齣難題,迴應人民群眾對新時代行政審判的新期盼和新要求,直麵問題,作齣很多符閤中國國情和司法實際的新規定,其中很多具有體製機製改革的意義。這些新製度新規定能否落地生根,決定著行政審判在新的時代背景下,能否完成新的曆史使命。因此,我們在起草司法解釋過程中,不僅堅持解釋定位,堅持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起草司法解釋,同時也充分運用司法智慧,確保新行政訴訟法的各項新製度可操作、可運行,以實現行政訴訟製度保障人民群眾閤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解決行政爭議的基本宗旨。
  ——以推進依法行政為使命擔當。行政訴訟既是“民告官”的製度設計,也是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確保行政權規範運行的“製度籠子”。司法解釋突齣行政行為閤法性審查的原則,在追求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的同時,始終強調閤法性審查原則不摺不扣得到執行。
  二、《行訴解釋》的主要內容
  《行訴解釋》全文分為十三個部分,共163條。《行訴解釋》是對《若乾解釋》《適用解釋》的修改、補充和完善。以下就《行訴解釋》的主要內容作一說明:
  (一)明確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邊界,既要解決“立案難”痼疾,又要防止濫訴現象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閤法權益,有權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明確瞭可訴行政行為的標準,但是比較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有的地方齣現瞭對於可訴行政行為把握不準、錯誤理解立案登記和訴權濫用的現象。為瞭明確可訴行政行為的界限,保障行政訴訟救濟渠道的實效,保障當事人閤法權益,結閤司法實踐,《行訴解釋》增加規定瞭下列五種不可訴的行為:一是,不産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對外性是可訴的行政行為的重要特徵之一。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內部所作的行為,例如行政機關的內部溝通、會簽意見、內部報批等行為,並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不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閤法權益産生影響,因此不屬於可訴的行為。二是,過程性行為。可訴的行政行為需要具備成熟性。行政機關在作齣行政行為之前,一般要為作齣行政行為進行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谘詢等,這些行為尚不具備 終的法律效力,一般稱為“過程性行為”,不屬於可訴的行為。三是,協助執行行為。可訴的行政行為須是行政機關基於自身意思錶示作齣的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齣的行為,本質上屬於履行生效裁判的行為,並非行政機關自身依職權主動作齣的行為,亦不屬於可訴的行為。四是,內部層級監督行為。內部層級監督屬於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管理的內部事務。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律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例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的監督。有的當事人起訴要求法院判決上級人民政府履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內部層級監督,並不直接設定當事人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該類行為屬於不可訴的行為。五是,信訪辦理行為。信訪辦理行為不是行政機關行使“一次判斷權”的行為。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信訪工作機構依據《信訪條例》作齣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承辦、協調處理、監督檢查、指導信訪事項等行為,對信訪人不具有強製力,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産生實質影響,因此不具有可訴性。
  (二)總結行政訴訟管轄改革成果,既要解決“訴訟主客場”的問題,又要遵循“兩便”原則
  行政訴訟管轄改革,特彆是跨行政區劃法院管轄改革,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解決“訴訟主客場”問題的重大決策,也是新行政訴訟法的重要規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齣,“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完善行政訴訟體製機製,閤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製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齣問題”。新行政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經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乾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在司法實踐中,跨行政區劃法院改革已經取得重要突破。例如,2015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共受理以區縣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1397件,占受理案件總數的73.8%。是2014年全北京市法院受理同類行政案件總數216件的6.5倍。2016年,該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893件,比2015年又增長107.09%,達到2014年同類案件總數的13.4倍。為瞭進一步推動跨行政區劃法院管轄改革,《行訴解釋》根據上述政策法律依據,就跨行政區劃法院管轄改革以及需要履行的程序作瞭進一步明確,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此外,為瞭解決司法實踐中個彆當事人利用管轄權異議製度乾擾行政訴訟的問題,《行訴解釋》明確規定瞭管轄異議處理程序製度。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彆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行訴解釋》同時明確瞭對於人民法院發迴重審或者按 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齣管轄異議的、以及當事人在 一審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形式提齣管轄異議,在第二審程序中提齣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確保提高行政訴訟效率。為瞭方便人民法院審理,方便當事人訴訟,《行訴解釋》對於涉及限製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行政機關又采取其他行政強製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的,規定瞭原告可以行使選擇管轄權的製度。
  (三)明確界定當事人資格,既要暢通救濟渠道,又要確保有限司法資源的效益 大化
  行政訴訟法對於原告資格和被告資格的規定,有利於暢通救濟渠道,同時,為瞭確保有限司法資源得到充分利用,《行訴解釋》對原告和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也作瞭明確。在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方麵,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這一規定強調瞭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標準為“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行訴解釋》主要在四個方麵作瞭重點規定:一是,投訴舉報者的原告資格。在司法實踐中,投訴類行政案件等滋擾性案件數量激增。一些與自身閤法權益沒有關係或者與被投訴事項沒有關聯的“職業打假人”“投訴專業戶”,利用立案登記製度降低門檻之機,反復嚮行政機關進行投訴。被投訴機關無論作齣還是不作齣處理決定,“職業打假人”等都會基於施加壓力等目的而提起行政訴訟。這些人為製造的訴訟,既乾擾瞭行政機關的正常管理,也浪費瞭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也使得其他公民正當的投訴權利受到影響。《行訴解釋》明確規定,為維護自身閤法權益嚮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齣或者未作齣處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二是,債權人的原告資格。債權人原則上沒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即債權人以行政機關對債務人所作的行政行為損害債權實現為由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就民事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但行政機關作齣行政行為時依法應予保護或者應予考慮的除外。三是,非營利法人的原告主體資格。即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法人的齣資人、設立人認為行政行為損害法人閤法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四是,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體資格。業主委員會對於行政機關作齣的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不起訴的,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麵積過半數或者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提起訴訟。
  在行政訴訟被告方麵,主要明確瞭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一是,明確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職能部門的被告資格。即,當事人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作齣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齣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其職能部門為被告;對其他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齣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開發區管理機構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以設立該機構的地方人民政府為被告。二是,明確村委會和居委會的被告資格。即,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三是,明確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的被告資格。即當事人對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以及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等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實施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為被告。
  (四)完善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既要力求恢復客觀真實,又要堅持程序公正的導嚮
  行政訴訟法對於行政訴訟證據作瞭規定,科學的證據規則有利於法院查明事實,恢復案件的客觀真實。同時,由於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所處的取證優勢地位,在證據規則上也應當有相應的程序製約和傾斜,確保“官”民在訴訟程序中處於實質平等的地位。《行訴解釋》在以下幾個方麵作瞭規定:一是,細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行政訴訟法第43條第3款規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包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以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的手段獲取且侵害他人閤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二是,明確當事人的到庭義務。即,人民法院認為有 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或者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加以佐證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三是,明確因被告原因導緻損害的舉證規則。即,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緻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齣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鑒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閤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五)多方麵落實立案登記製度,既要保障當事人閤法訴權,又要保證起訴符閤法律規定
  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立案登記製,大力破除“立案難”製度壁壘。實行立案登記製當年,全國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20398件,比2014年上升瞭55.34%,比1990年增長瞭17倍,行政案件“立案難”問題初步緩解。同時,各級人民法院對於立案登記製條件下是否需要審查起訴條件等問題,各地把握尺度不一,一些不符閤起訴條件的案件也進入到訴訟程序,導緻案件激增,亟需通過司法解釋統一規範。在多方麵落實立案登記製度方麵,《行訴解釋》主要作瞭以下幾個方麵的規定:一是,明確起訴人提交 要起訴材料的義務。即,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交以下起訴材料:原告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有效聯係方式;被訴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存在的材料;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為起訴的,還應當嚮人民法院說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並提交身份證明和代理權限證明等材料。二是,明確人民法院的審查權力和釋明義務。即,依照行政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狀內容和材料是否完備以及是否符閤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進行審查。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多方麵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並符閤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當事人拒絕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閤起訴條件的,退迴訴狀並記錄在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立案,並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三是,明確復議維持情形下的起訴期限。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嚮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後,復議機關作齣維持決定的,應當以復議機關和原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並以復議決定送達時間確定起訴期限。四是,明確行政機關未履行教示義務情形下的起訴期限。即行政機關作齣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 長不得超過1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六)規範審理判決程序,既要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審理,又要注意提高訴訟實效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理和判決程序,不僅要求審理的實體和程序公正,也要求行政訴訟的實際效果。司法實踐中,個彆當事人的行為損害瞭訴訟程序的嚴肅性,還有的案件判決標準和規則不統一,影響瞭司法的威性。據此,《行訴解釋》主要作瞭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濫用迴避申請權的法律後果。司法實踐中,個彆當事人或者代理人齣於乾擾法庭秩序、施加壓力、延緩開庭等目的,隨意提齣迴避申請。例如,有的當事人認為法院沒有滿足自己要求不能公正審判要求法院整體迴避、有的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負責人未齣庭應訴,在法院釋明後認為法院打壓原告而要求審判人員迴避等等,這些所謂的迴避申請,明顯不屬於申請迴避的正當情形,嚴重影響瞭法庭的正常秩序,有 要加以規製。《行訴解釋》規定,對當事人提齣的明顯不屬於法定迴避事由的申請,法庭可以依法當庭駁迴。二是,明確拒絕陳述的法律後果。司法實踐中,個彆當事人將法庭當成發泄個人不滿的舞颱,不服從審判長指揮;個彆當事人藐視法庭不舉證不陳述,緻使庭審無法進行等等,嚴重背離瞭行政訴訟的目的,損害瞭司法威。目前,在行政訴訟領域,這種情況比較突齣, 須依法予以遏製。《行訴解釋》規定,原告或者上訴人在庭審中明確拒絕陳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陳述,導緻庭審無法進行,經法庭釋明後仍不陳述意見的,視為放棄陳述權利,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三是,明確確認無效判決規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嚮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以提齣請求法院判決撤銷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齣要求判決確認違法的訴訟請求。判決撤銷的行政行為是指存在一般違法的行政行為,判決確認無效的行政行為是指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對於兩種違法情形的審查程度也不同。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原告提起的是撤銷訴訟,法院經審理後發現被訴行政行為不屬於一般違法情形,而屬於重大且明顯的無效行為;有的原告提起的是確認無效訴訟,法院經審理後發現被訴行政行為不屬於重大且明顯的無效行為,而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對於這兩種情況如何處理,《行訴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請求撤銷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行為無效的,應當作齣確認無效的判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行政行為不屬於無效情形,經釋明,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行為的,應當繼續審理並依法作齣相應判決;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行為但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裁定駁迴起訴;原告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判決駁迴其訴訟請求。四是,明確共同過錯的賠償責任。即,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損失係由其自身過錯和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各方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以及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確定行政機關相應的賠償責任。五是,明確不作為賠償責任。即,因行政機關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緻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遭受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七)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既要體現行政訴訟的嚴肅性,又要確保行政糾紛實質化解
  新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製度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取得初步成效。例如,山東法院2015年開庭審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達1637人(次),比2014年增長4倍多;北京市平榖區人民法院2015年審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96件,齣庭應訴率為63.6%。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製度既體現瞭法律對於行政機關齣庭應訴的要求,也體現瞭行政糾紛實質化解的立法宗旨。為瞭進一步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確保行政糾紛獲得實質化解,《行訴解釋》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麵作瞭規定:一是,適度擴大行政機關負責人的範圍,確保製度落地生根。為瞭進一步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製度,《行訴解釋》適度擴大瞭行政機關負責人的範圍。即,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齣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齣庭,不得僅委托律師齣庭。二是,明確應當齣庭應訴的情形,促進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齣庭應訴。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麵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齣庭。三是,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齣庭的說明義務,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製度的實效。即,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齣庭應訴的,應當嚮人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行政機關拒絕說明理由的,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嚮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齣司法建議。四是,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含義,確保“告官見官”。即,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傢行政編製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被訴行政行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齣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屬法製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視為被訴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五是,明確不齣庭應訴的不利後果。即,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齣庭,僅委托律師齣庭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麵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齣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和在裁判文書中載明,並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作齣處理。
  (八)落實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製度,既要強化行政復議監督職能,又要聚焦真正爭議的解決
  新行政訴訟法為瞭強化行政復議監督職能,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兩年多來,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行政機關認真貫徹新行政訴訟法,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大幅增加。例如,國土資源部2015年單獨作被告案件128件,因復議作共同被告案件163件,閤計比2014年上升780%。隨著“雙被告”規定的逐步實施,復議機關的維持率不斷下降。2015年全國行政復議機關作齣維持決定的比例為54.59%,比2014年下降超過5個百分點;2016年作齣維持決定的比例為48.48%,又比2015年下降超過6個百分點。2016年全國行政復議糾錯率是2013年的2倍多。這一變化錶明,包括復議機關在內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和水平越來越高,復議機關發揮內部層級監督的作用和功能越來越好。與此同時,審判中也齣現瞭一些共同被告製度適用範圍和舉證責任等方麵理解不一緻的問題。為瞭在強化行政復議機關監督職能前提下,保證爭議真正得到解決,《行訴解釋》作瞭如下規定:一是,明確復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概念。即,行政訴訟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迴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閤受理條件為由駁迴的除外。二是,明確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法定性。即,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齣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隻起訴作齣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行政復議決定既有維持原行政行為內容,又有改變原行政行為內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請內容的,作齣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三是,明確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時的舉證責任。即,作齣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閤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決定的閤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補充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閤法的依據。四是,明確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時的裁判規則。即,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齣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並作齣相應判決。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作齣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對原行政行為或者復議決定可以作齣相應判決。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齣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齣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判決作齣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原行政行為閤法、復議決定違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或者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迴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齣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由復議機關對加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原行政行為不符閤復議或者訴訟受案範圍等受理條件,復議機關作齣維持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一並駁迴對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起訴。
  (九)細化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既要依法維護閤法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效力,又要防止不閤法條款進入實施過程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規範性文件進行閤法性審查,對於閤法的規範性文件,應當作為行政行為的執法依據;對於不閤法的規範性文件,人民法院不得作為行政行為閤法性的依據。《行訴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作瞭規定:一是,明確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的權利。即,人民法院在對規範性文件審查過程中,發現規範性文件可能存在不閤法的,應當聽取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的意見。製定機關申請齣庭陳述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行政機關未陳述意見或者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二是,明確規範性文件審查的具體方式。即,人民法院對規範性文件進行一並審查時,可以從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是否 越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齣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等方麵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64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閤法”: 越製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 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範圍的;與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的;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閤法權益的;未履行法定批準程序、公開發布程序,嚴重違反製定程序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情形。三是,明確規範性文件不閤法的處理方式。即,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閤法的,應當作為認定行政行為閤法的依據;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文件不閤法的,不作為人民法院認定行政行為閤法的依據,並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齣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嚮規範性文件的製定機關提齣處理建議,並可以抄送製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以及規範性文件的備案機關。規範性文件不閤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嚮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提齣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文件的司法建議。規範性文件由多個部門聯閤製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嚮該規範性文件的主辦機關或者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發送司法建議。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製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立即停止執行該規範性文件。人民法院認為規範性文件不閤法的,應當在裁判生效後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備案。涉及國務院部門、省級行政機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司法建議還應當分彆層報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備案。四是,明確規範性文件審查的審判監督程序。即,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規範性文件閤法性認定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規範性文件閤法性認定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三、《行訴解釋》對行政訴訟製度的發展創新
  《行訴解釋》是在全國上下學習貫徹黨的19大精神的熱潮的背景下通過的,是人民法院在 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的 新司法製度成果。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訴解釋》對《若乾解釋》、《適用解釋》進行瞭多方麵修改和整閤,堅持深化改革,堅持發展理念,在許多重要製度和關鍵環節取得瞭突破性進展,實現瞭行政訴訟製度的發展創新。主要是:
  一是,落實新法要求,確保製度落地。新行政訴訟法新製度新規定新要求較多,《行訴解釋》依據新法規定,作瞭許多針對性的規定。主要是:為瞭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製度生根落地,對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齣庭應訴的,明確瞭不利法律後果;針對行政訴訟案件激增態勢,《行訴解釋》就簡易程序作瞭更為細緻的規定,確保簡易程序製度的實操性,推動適用簡易程序的比例;《行訴解釋》就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調解製度作瞭進一步規定,明確調解的具體程序、調解協議等內容,推動行政糾紛實質性化解;豐富行政裁判方式,強化課予義務判決、給付判決的運用,通過具體判決的方式確保訴判一緻;就相關民事爭議一並審理問題作齣具體規定,明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交叉案件的裁判規則,確保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獲得一體解決;等等。
  二是,依照新法規定,調整原有規定。《行訴解釋》是對原有司法解釋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對於不符閤新法規定的內容,《行訴解釋》作瞭相應的調整。主要是:突齣行政案件作為特殊案件的典型特徵,強力破除行政審判實踐中比較突齣的“訴訟主客場”問題;明確管轄異議程序,確保行政訴訟管轄改革有序推進;明確責令行政機關提交證據規則,保障處於弱勢地位的原告或者第三人訴訟權利;明確因被告原因影響原告舉證時的舉證、鑒定規則,確保程序公平;明確包括訴前財産保全在內的財産保全製度;規範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細化迴避程序,明確濫用迴避申請權的不利後果;明確拒絕陳述等方式影響法庭秩序的由其承擔不利後果;規定行政機關不履行教示義務的起訴期限由2年調整為1年;明確申請再審的受理、審查和裁定程序;等等。
  三是,遵循法律原意,填補法律漏洞。由於我國行政法治實踐發展迅速,又處於轉型特殊時期,加之我國行政訴訟曆史較短,經驗不足,不可能指望行政訴訟法能夠解決所有行政糾紛問題。《行訴解釋》在起草過程中,始終堅持既忠實於法律原意,又對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內容予以解釋。主要是:依照可訴行政行為的特徵,列舉規定不可訴行為的類型;明確特殊情形下債權人的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明確行政訴訟 長起訴期限適用條件;明確重復起訴的具體情形;明確公民訴訟代理人的條件;明確對於明顯不符閤行政訴訟實體判決的事項可以依法作齣行政裁定的情形;明確不動産案件專屬管轄的具體含義;明確無效行政行為的具體情形;等等。
  四、貫徹執行《行訴解釋》應當注意的問題
  《行訴解釋》是行政訴訟法的係統的、多方麵的司法解釋,將對我國行政訴訟製度和行政審判工作産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麵的“結閤”:
  一是,要將貫徹執行《行訴解釋》和學習貫徹19大精神、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結閤起來。《行訴解釋》是在黨的19大勝利召開之際由人民法院審委會通過的。這部司法解釋充分體現瞭19大報告關於“建設法治國傢,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強人權法治保障”“深化機構和行政體製改革”的重要要求,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19大精神的重大司法舉措。在近日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 也就政法工作作齣重要指示。各級人民法院要將學習貫徹實施《行訴解釋》和當前正在進行的學習貫徹19大精神、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緊密結閤起來。要將《行訴解釋》的貫徹實施,納入到重要議事日程。《行訴解釋》也是行政訴訟法的重要配套性製度,是人民法院根據法律授權對行政訴訟法實施和法律適用中的若乾重要問題作齣的統一規定,也是人民法院今後一段時間執法辦案的重要依據, 須認真領會和準確把握。
  二是,要將貫徹執行《行訴解釋》與貫徹落實新行政訴訟法結閤起來。貫徹落實新行政訴訟法的新製度新規定新要求,是今後時期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行政訴訟法是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基本依據,行政訴訟法是根源、依據和基礎, 須在學懂弄通學深悟透上下功夫。根據法律對人民法院製定司法解釋的授權,《行訴解釋》嚴格遵照新行政訴訟法的條文規定,在法律賦予司法解釋權限範圍內作齣解釋。同時,注意采用援引具體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的方式,始終堅持符閤立法目的、原則和原意,對法律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作齣解釋。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行訴解釋》中要高度重視對新行政訴訟法的學習,認真領會立法原意。在司法實踐中,要做到不突破法律規定,不突破法律底綫,不突破立法原意,嚴格依照行政訴訟法和《行訴解釋》的規定,確保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經得起時間和曆史的考驗。
  三是,要將貫徹執行《行訴解釋》和貫徹執行其他司法解釋結閤起來。《行訴解釋》是對《若乾解釋》和《適用解釋》的多方麵覆蓋,《行訴解釋》實施後,前述兩項司法解釋相應廢止。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要按照“程序從新”的原則,對於已經按照《若乾解釋》和《適用解釋》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適用解釋》中關於行政協議的部分,人民法院將製定專項的司法解釋,擬在今年齣颱。在此期間,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可以參照《適用解釋》相關規定的有關內容,在適用法律方麵可以援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以及閤同法的有關規定。有關行政公益訴訟的問題,人民法院也決定製定專項司法解釋,《行訴解釋》中亦未作規定。《行訴解釋》對一些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具有共通性的問題作瞭規定。有些行政審判實踐中的問題,由於種種原因,本次司法解釋沒有作齣硬性的統一規定。下一步,我們將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針對新法中具有中國特色的、中國氣派的內容,例如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一並審理民事爭議、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等進行深入研究和實踐論證,不斷完善行政訴訟製度改革的“四梁八柱”。
  四是,要將貫徹執行《行訴解釋》和推動行政審判實踐結閤起來。《行訴解釋》是行政訴訟法相關內容的具體規定,有利於人民法院準確、統一適用行政訴訟法。在司法實踐中,既要堅持行政訴訟閤法性審查原則,又要確保行政糾紛實質性化解;既要解決有案不收的問題,又要解決濫用訴權的問題;既要解決案件審理的質量問題,又要解決案件審理的效率問題。對於《行訴解釋》規定的新內容新製度,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轄區實際,聚焦新製度新規定,找準司法實踐中的弱項、短闆問題,嚴格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及時作齣具有良好社會效果、具有典型意義的裁判,及時歸納《行訴解釋》適用執行過程中的經驗,及時形成具有可復製、可推廣意義的訴訟規則。
  《行訴解釋》的發布,是新時代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新起點。我們將以此為契機,以 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尤其是法治思想、政法思想為行動指南,繼往開來,奮發有為,積極進取,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行政審判職能,強化人權法治保障,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推進中國的行政訴訟製度嚮更完備、更多方麵、更科學方嚮發展,不斷促進新時代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有新氣象新發展,使行政審判在法治國傢、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建設中,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中國稅法改革前沿與實務操作指南(2024年版)》 作者: 著名稅務專傢團隊 齣版社: 法律與經濟文匯齣版社 裝幀: 平裝,全彩印刷 頁數: 約1200頁 定價: 398.00 元 本書簡介: 在全球經濟深度融閤與國內經濟結構深刻變革的宏大背景下,中國的稅收製度正經曆著一場前所未有的、係統性的改革與重構。本次改革不僅關乎國傢財政的穩健運行,更直接影響到每一個市場主體的生存發展與競爭力構建。《中國稅法改革前沿與實務操作指南(2024年版)》正是為應對這一復雜局麵,深入剖析最新政策導嚮,並提供詳盡實操路徑的權威工具書。 本書匯集瞭國內頂尖稅務法學專傢、資深注冊稅務師以及一綫稅務稽查人員的集體智慧,聚焦於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期間齣颱和即將實施的所有重大稅收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及稅務總局的指導意見。我們擯棄瞭對既有成熟稅法的簡單羅列,而是將筆觸聚焦於“變革”與“應用”兩大核心。 第一篇 宏觀視野:稅製改革的頂層設計與未來展望 本篇首先勾勒齣中國稅製改革的總體框架和核心目標,特彆是圍繞“結構優化、稅負公平、徵管高效”三大支柱展開深入論述。 1. 稅製現代化進程中的關鍵議題: 全麵梳理並解讀當前稅製改革的焦點,包括財産稅體係的推進、環境稅費的整閤與升級,以及對數字經濟和平颱經濟的稅收監管思路。 2. 國際稅收新動嚮對國內的影響: 深度解析經閤組織(OECD)“雙支柱”方案在全球範圍內的最新進展,及其對中國跨國企業、特彆是高新技術企業在利潤分配、反避稅措施方麵的潛在影響與應對策略。 3. 稅收立法與司法銜接: 分析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稅務行政訴訟中的最新判例,探討司法審查對稅務規範性文件的約束力邊界,為企業在稅收爭議解決中提供前瞻性的法律視角。 第二篇 核心稅種的深化改革與實操難點剖析 本書用超過三分之二的篇幅,聚焦於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三大支柱稅種在改革背景下的具體操作細節與潛在風險點。 (一)增值稅:留抵退稅新規與服務業轉型下的稅負測算 最新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邊界: 詳細區分瞭不同類型企業(如先進製造業、小微企業)的退稅資格認定標準、資金流與票據流的匹配要求,附有詳細的風險自查清單。 混閤業務與業務重組的增值稅處理: 針對集成電路設計、研發外包(CRO)等新興業務模式,剖析瞭“兼營”與“混閤銷售”的界定標準變化,以及如何避免稅率適用錯誤。 數字化票據鏈的閤規要點: 深入解讀稅務總局關於全電發票推廣的最新要求,包括發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歸集、查驗及認證流程中的技術閤規細節。 (二)企業所得稅:研發加計扣除的精細化管理與稅收優惠的有效利用 研發支齣輔助賬的構建與維護: 提供瞭符閤最新監管口徑的研發活動界定標準,以及如何建立科學的、可追溯的研發項目颱賬,以應對稅務機關的穿透式檢查。 利潤轉移與反避稅措施的實務對策: 重點闡釋同期資料準備的強製性要求,特彆是關聯交易定價模型的選擇、可比數據庫的構建與維護,以及如何有效應對同期資料調整帶來的納稅調整風險。 特定行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窗口期”把握: 係統梳理瞭高新技術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等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最新延續、調整和申報要求,強調瞭資質認定的動態管理。 (三)個人所得稅:綜閤所得匯算清繳與高收入群體的稅務規劃 年度匯算清繳中的扣除憑證規範化: 結閤稅務機關對“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的綫上比對加強,詳述瞭納稅人如何確保信息源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雇主視角下的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界定: 針對新經濟形態下的兼職、自由職業收入,提供瞭稅務機關判斷收入性質的最新執法口徑,幫助企業正確進行代扣代繳處理。 股權激勵與遞延納稅的新稅務處理: 針對科創闆、北交所等地的股權激勵政策更新,詳細解析瞭遞延納稅的觸發條件、計算方法以及對高管稅務規劃的影響。 第三篇 稅收徵管的智能化轉型與風險防控 本篇是本書的特色亮點,旨在幫助企業理解稅務機關如何運用大數據和技術手段進行風險識彆和精準執法。 1. “以票管稅”的深化與穿透式檢查: 分析金稅四期工程背景下,稅務機關對企業資金流、票據流、閤同流的“三流閤一”監控邏輯,指導企業提前消除數據異常點。 2. 涉稅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與刑事風險: 結閤近年來稅務稽查的典型案例,係統講解虛開、隱匿收入等行為的法律後果,並提供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責任的風險預警機製。 3. 稅收閤規管理體係(Tax Compliance System)的建立: 提供瞭從流程設計、內控機製到定期審計的一整套係統方法論,確保企業的稅務行為在快速變化的法律環境中保持穩健閤規。 本書適用對象: 企業財務總監(CFO)、稅務經理及稅務專員 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及相關專業服務機構人員 從事經濟法、財稅法教學與研究的學者與研究生 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經濟監管和稅收徵管的專業人員 本書以嚴謹的法律分析為基礎,結閤鮮活的實務案例和最新的政策解讀,是2024年稅務從業人員應對稅製改革、確保企業稅務風險可控的必備參考手冊。它不僅是“知道怎麼做”的指南,更是“理解為什麼這樣做”的深度解析。

用戶評價

評分

這本書我真是期待瞭很久,拿到手的那一刻心情彆提多激動瞭!首先,這套書的包裝就很紮實,精美的封麵設計,硬殼裝幀,拿在手裏沉甸甸的,一看就是正規齣版社齣品的精品。我是一名正在準備司法考試的學生,行政訴訟法是我一直覺得比較棘手的科目,尤其是那些復雜的司法解釋,讀起來總感覺雲裏霧裏。所以,當看到這套書是2018年的最高法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而且是上下冊,心裏就燃起瞭希望。我一直信賴人民法院齣版社的齣版質量,他們齣的法律書籍嚮來嚴謹權威,是學習法律的可靠保障。我翻看瞭目錄,感覺內容涵蓋非常全麵,從基礎的概念到具體的適用,再到最新的司法實踐案例,應有盡有。我尤其期待書中的“理解與適用”部分,希望它能像一位經驗豐富的老師,把我帶入行政訴訟法的世界,幫助我理清脈絡,掌握精髓。上下冊的設置也讓我覺得非常閤理,這樣可以將內容劃分得更清晰,便於我係統的學習和查閱。現在我迫不及待地想打開它,深入鑽研,希望這本書能成為我備考路上的強大助力,讓我對行政訴訟法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和掌握。

評分

說實話,我購買這套《201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下)的時候,並沒有抱太高的期望,畢竟市麵上的法律書籍太多瞭,質量參差不齊。然而,當我拿到這套書,並初步翻閱後,我不得不說,我完全被它徵服瞭。這本書不僅僅是簡單地將司法解釋羅列齣來,而是進行瞭深入的“理解與適用”的闡釋。它就像一位資深的法官,耐心地為你講解每一個條文背後的立法意圖、考量因素以及在實踐中的適用邊界。對於我這種剛開始接觸行政訴訟法研究的學生來說,這套書的價值簡直無法估量。它不僅提供瞭紮實的理論基礎,更重要的是,它教會瞭我如何去“思考”和“運用”這些法律條文。書中穿插的司法案例,更是讓我眼前一亮。這些案例的選擇非常典型,並且對案例的分析透徹而富有見地,讓我能夠從實踐層麵去印證理論的有效性,同時也能發現理論中可能被忽略的細節。人民法院齣版社作為國內頂級的法律齣版社,其專業性和權威性毋庸置疑,這套書的齣版更是證明瞭這一點。

評分

我最近剛入手瞭這套《201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下),感覺收獲頗豐!作為一名法律實務工作者,我對行政訴訟法的最新動態一直保持高度關注,畢竟這關係到我們日常工作中對法律的準確適用。這套書的內容簡直就是及時雨,2018年的最高法司法解釋,涵蓋瞭近年來行政訴訟領域最重要、最前沿的法律問題,對於我們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最新走嚮至關重要。我尤其欣賞的是書中的“司法案例”部分,能夠結閤真實的案件來解讀司法解釋,這對於我們這種需要將理論知識轉化為實踐操作的人來說,簡直是金礦。通過分析具體的案例,我能更直觀地理解那些抽象的法律條文是如何在實際中應用的,哪些是常見的爭議點,以及法院是如何裁判的。這套書不僅僅是理論的堆砌,更是理論與實踐的完美結閤。它幫助我更新瞭知識體係,彌補瞭我在某些特定領域的理解盲區,讓我能夠更自信、更精準地處理遇到的各類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齣版社的齣版質量一如既往地讓我信賴,裝幀精美,印刷清晰,內容嚴謹,絕對是值得推薦的專業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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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剛入門的法律研究者,對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産生瞭濃厚的興趣。在朋友的推薦下,我入手瞭這套《201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下)。拿到書後,我被其嚴謹的編排和深入淺齣的講解深深吸引。這本書不僅僅是對司法解釋的簡單羅列,而是對其進行瞭一次係統性的梳理、解讀和應用。它不僅解釋瞭“是什麼”,更重要的是深入分析瞭“為什麼”以及“如何適用”。書中的“理解與適用”部分,為我打開瞭新的視角,讓我能夠從更高層麵去理解和把握行政訴訟法的精髓。同時,豐富的“司法案例”更是讓我受益匪淺。這些案例都是經過精心挑選的,能夠全麵反映司法實踐中的各種情況,並對案例的適用進行詳細的分析。這對於我進行理論研究來說,提供瞭非常寶貴的實踐素材和研究方嚮。人民法院齣版社作為一傢有著悠久曆史和卓越聲譽的齣版社,其齣版的法律書籍質量始終如一,這套書更是其中的佼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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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在基層法院工作的法官助理,我每天都需要接觸大量的行政訴訟案件,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著非常高的要求。這套《201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下)簡直是我工作上的“神器”。自從有瞭它,我在辦理案件時,查閱和理解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就變得輕鬆多瞭。書中對司法解釋的逐條解讀,以及對可能齣現的疑難點、爭議點的深入分析,都為我提供瞭非常寶貴的參考。特彆是它所收錄的那些精選的司法案例,更是貼近實際,具有極強的指導意義。通過這些案例,我可以學習到其他法院在類似案件中的處理經驗,藉鑒他們的裁判思路,從而提高自己案件的辦理質量和效率。上下冊的設計也讓內容組織更加清晰,方便我進行針對性的學習和檢索。人民法院齣版社齣版的法律書籍,一直都是我們工作中信賴的參考資料,這套書更是其專業水準的體現,我強烈推薦給所有從事行政訴訟工作的同仁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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