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對於世界上的航海者而言,在海上對他們安全的最大威脅可能並非來自海盜,而是來自身著製服的沿海國執法人員。解決此問題的關鍵在於推動創製一個更具操作性,並遵循比例原則詳細規劃的國際海上執法標準公約。
國際法並非絕對地禁止執法中的武力使用,但要求在使用武力時應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必須是在采取瞭最小侵害手段,並權衡瞭所維護的利益與對相對人造成的利益損害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海洋執法係列叢書:美國海岸警衛隊海上執法的技術規範》介紹瞭美國海岸警衛隊執法的法律淵源,執行登船臨檢的規範,武力使用的規範,以及在海上禁毒、漁業、環境保護、海洋國土安全等方麵的具體執法規範,希望能為國內海上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提供一些藉鑒。
作者簡介
傅崛成,滿族,1951年齣生於颱灣,美國弗吉尼亞大學(U.Va.)法學院法學博士(SJD),國傢“乾人計劃”專傢,廈門大學南海研究院院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誌遠講席教授,極地與深海發展戰略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海洋法學評論》主編。緻力於國際海洋法律與政策研究多年,著有中英文專書34冊、論文60餘篇。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美國海岸警衛隊執法的法源
第二章 登臨權行使的規範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登臨前的行動
第三節 登臨程序
第四節 執行
第三章 關於武力使用的規範
第一節 相關概念的定義
第二節 海岸警衛隊武力使用規範
第三節 武力的連續統一使用
第四節 對不服從船舶使用武力
第五節 長效交戰規則
第四章 關於禁毒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框架
第三節 毒品犯罪
第四節 政策及程序
第五章 關於非法移民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框架
第三節 違法行為
第四節 政策及程序
附錄美國海岸警衛隊與古巴邊境警衛隊之間就古巴籍移民
遣返達成的操作程序規則
第六章 關於漁業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定義
第二節 引言
第三節 法律框架
第四節 違法行為
第五節 政策及程序
第七章 關於被保護物種及保護區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框架
第三節 違法行為
第四節 政策及程序
第八章 關於環境保護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框架
第三節 違法行為
第四節 政策及程序
第九章 關於海洋國土安全的執法
第一節 定義
第二節 引言
第三節 政策及程序
第十章 關於船舶安全的海上執法
第十一章 關於一般刑事犯罪的海上執法
附錄一 公海流刺網作業威脅海域圖
附錄二 美國海岸警衛隊涉及海上走私毒品的刑事案例
精彩書摘
現在美國政府的政策是篩選核查所有在海上阻絕入境的古巴籍移民。由負責篩選庇護人員的官員對公民與移民服務局決定處理意見的移民進行麵試。
美國政府要對在海上阻絕入境的中國籍移民進行篩選核查。公民與移民服務局以及國務院已經就中國籍移民的相關問題發布瞭一項調查錶,要求海岸警衛隊嚮移民分發。直接從中國齣發前往美國而被阻絕入境的中國籍移民可以要求公民與移民服務局直接進行篩選與核查。公民與移民服務局的工作人員可以被派往該船與這些移民進行會麵。由於對中國籍移民的攔截多發生在遠離海岸的水域,因此,可能需要若乾天時間安排公民與移民服務局的工作人員到達現場。
(一)信息的敏感性
包含在庇護篩選核查麵試中的信息一般都是特彆敏感的。
第一,各相關單位應當將該信息僅僅發送給適當的控製中心,該中心僅將信息轉發給總指揮官以及公民與移民服務局位於華盛頓的總部。如果這些麵試信息是通過報文業務發送的,則信息地址僅限於適當的信息中心、總指揮官以及公民與移民服務局。
第二,除瞭對公民與移民服務局的官員進行邏輯、語言、安全或行政上的支持以外,海岸警衛隊或其他軍事人員不能直接參與到篩選核查程序中。
(二)移民的篩選核查
在阻絕移民入境的過程中,各相關單位可能會發現需要對已登船移民啓動移民篩選核查的信息。如果在各單位指揮官看來,存在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該移民在遣返後可能會因為其民族、種族、宗教信仰或政治理念等因素遭受迫害,那麼總指揮官應當嚮作戰指揮員匯報,提供所有相關細節,並在適當的情形下建議公民與移民服務局進行篩選核查。
如果該移民僅僅是齣於經濟、社會或其他個人原因而逃離其原籍國,那麼在這種情形下的篩選核查的結果就是不適當的。
公民與移民服務局的官員將會在對所提供的信息進行評估後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派遣部署。
五、移民船舶的處理
所有運輸工具,包括船舶、車輛或飛機等,已經或正在被用於從事違反8USC1324規定的,都將被扣押,甚至有可能被沒收。在規製非法移民行為的其他法律中也有關於船舶扣押的規定。
在涉及美國船舶或者該船舶無國籍的情況下,執法單位應當谘詢相關的法律服務辦公室尋求處理船舶的法律意見。類似的決定應當與海關與邊境保護局以及美國檢察官辦公室等相關部門進行商議。
如果涉及的船舶懸掛外國船旗且在毗連區嚮海的一麵被發現,要求由指揮官對該種情況進行處理。
關於移民船舶處理的具體程序和技術規則規定在《海上打擊販毒及攔截外國非法移民活動操作規則》、COMDTINSTM16247.4(series)/NWP3-07.4中。
六、外國人由於被起訴或在海上被逮捕而被拘留
各單位因起訴或在海上逮捕違反美國法律(包括移民和毒品相關的案件)的外國人而對其進行拘留,應當遵守關於逮捕的命令、控製以及批準政策的相關規定。除內部命令和控製外,作戰指揮員不能在未經移民和海關執法局以及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協商同意的情形下,允許將被拘捕的外國人帶入美國境內。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可能會齣於刑事起訴的目的而釋放此類人員進入美國境內。
七、公開或受理申請信息請求
移民被海岸警衛隊阻絕入境的地點以及個人信息等都僅僅作為官方用途,不能嚮公眾透露(包括其近親屬)。查詢上述信息的請求應當提交給當地的公民與移民服務局、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或者移民和海關執法局辦公室。查詢古巴籍移民的相關信息請緻電公民與移民服務局800-264-2577。
對於處理中的案件,齣於外交和操作原因,最終處理地點是非常敏感的信息。關於移民最終目的地信息的申請請求由地區PAO全權處理。地區PAO應當取得總指揮官的指導建議。
八、專業術語
海岸警衛隊報告中齣現的,或是官方提及的“在海上遭遇的移民”是指這些作為“移民”或“外國人”的個人。描述性的用詞“非法的”或者“無正式文件的”在準確描述的情況下也可以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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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崛成,滿族,1951年齣生於颱灣,美國弗吉尼亞大學(U.Va.)法學院法學博士(SJD),國傢“乾人計劃”專傢,廈門大學南海研究院院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誌遠講席教授,極地與深海發展戰略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海洋法學評論》主編。緻力於國際海洋法律與政策研究多年,著有中英文專書34冊、論文60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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