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13
書名:新廣告法精解與應用
:38.00元
售價:27.7元,便宜10.3元,摺扣72
作者:劉雙舟
齣版社:中國財政經濟齣版社
齣版日期:2015-08-01
ISBN:9787509563304
字數:
頁碼:177
版次:1
裝幀:平裝
開本:16開
商品重量:0.4kg
《新廣告法精解與應用》結閤新《廣告法》的條文,采用喜聞樂見的問答形式,以輕鬆活潑的語言,對《廣告法》修訂的背景、新舊廣告法的不同、核心概念的含義、新增內容的理解和運用、常見法律風險的防範、疑點難點的解釋以及廣告從業中的注意事項等,作齣詳盡的解釋和分析。同時,對《廣告法》修訂前後的變化以逐條對比的形式進行瞭解讀。《新廣告法精解與應用》既是一本大眾普法讀物,也是廣告從業者的工作手冊。
劉雙舟,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1998年獲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獲法學博士學位。
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
現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中國廣告協會法律谘詢委員會
主任,北京盛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長期緻力於廣告法的教學和研究,積極投身於廣告行業自律製度的建設
和法律服務工作。先後主持完成10餘項廣告法律製度課題研究。發錶數十
篇廣告法學術文章。
《新廣告法精解與應用》:
新《廣告法》第八條款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産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産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錶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這是廣告真實性原則的具體體現,廣告內容應當做到準確、清楚、明白。準確是指廣告主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正確的介紹,不得提供錯誤信息;清楚是指廣告所傳達的信息條理分明,使普通消費者能夠清楚地理解,不會引起判斷上的混亂;明白是指廣告意思錶達直截瞭當,廣告用語淺顯易懂,沒有深奧晦澀的詞匯。對於消費者而言,辨彆商品和服務的好壞或者決定是否消費,主要就是基於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産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産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方麵信息的判斷和認識。而不同的商品在性能、産地、用途、質量、價格等方麵有很大的差異,不同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等方麵也存在較大的區彆。如果廣告不能準確標識清楚這些內容,就可能産生對消費者的誤導。例如,廣州瑞佳公司為銷售港澳中心商鋪,在其設立的項目銷售中心,通過現場派送宣傳海報、短信群發、媒體宣傳等方式推介港澳中心項目的優勢,同時在《廣州日報》發布瞭多期銷售廣告。這些廣告將瑞佳公司在售的港澳中心商鋪描述為“10萬方馬會傢居經營”“香港名品免稅集團進駐經營”。“10萬平方米馬會傢居經營”,容易引起公眾歧義。公眾在看到這條廣告語時會誤認為管理者為馬會傢居,事實上馬會傢居僅僅是參與管理。同時“香港名品免稅集團進駐經營’”廣告語也未明確標明港澳中心商鋪的經營者究竟為誰。據此,廣州市工商局責令其停止發布該則廣告並進行瞭一定數額的罰款。
針對商品的質量、成分、價格或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等的規定,其他法律也作齣。瞭與廣告法相對應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産者、有效期限、産地等作弓}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嚮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麵,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以廣告、産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錶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錶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産品質量法》規定,産品或者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根據産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産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嚮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本條款從廣告的內容錶述上提齣瞭具體要求,即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産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産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錶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這實際上是對廣告法真實性原則具體要求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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