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與無法:清代的州縣製度及其運作

有法與無法:清代的州縣製度及其運作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5

魏光奇 著
圖書標籤:
  • 清史
  • 地方行政
  • 州縣製度
  • 政治製度
  • 社會控製
  • 基層治理
  • 法律製度
  • 官僚製度
  • 權力運作
  • 中國古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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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商務印書館
ISBN:9787100069748
版次:1
商品編碼:10285790
品牌:商務印書館(The Commercial Press)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0-09-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4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有法與無法:清代的州縣製度及其運作》主要探討清代州縣在地方行政體製中的地位,州縣行政的治理結構、衙署組織及其各種職能,深入考察清代州縣財政的製度設計、實際運作情況及其傢産製性質;從現代政治的角度對於清代州縣製度的缺陷進行實證研究,進而透視中國傳統社會政治製度與行政製度的基本特徵。

作者簡介

魏光奇,河北易縣人,1950年6月齣生,1981年山西大學曆史係碩士研究生畢業,現任首都師範大學曆史係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史學會理事。主要學術論著有《天人之際:中西文化觀念比較》、《清代後期中央集權財政體製的瓦解》、《直隸地方自治中的縣財政》、《地方自治與直隸“四局”》、《清代直隸的裏社與鄉地》等。先後主持1999年國傢社科基金項目《20世紀前期中國縣鄉行政製度研究》、2001年國傢社科基金項目《清代州縣鄉裏製度研究》。

目錄

自序
序論
一、主要概念
二、理論關注
三、學術史述評
四、所取得的突破和不足
五、所使用的資料
六、方法
第一章 清代的地方體製
第一節 地方行政層次
一、清代以前的地方行政層次
二、清代的地方行政層次
第二節 州縣的行政等級
一、清代以前的縣等製度
二、清代州縣的行政等級
第三節 各級上司對於州縣的統轄權責
一、概說
二、督撫權責
三、兩司權責
四、道員權責
五、知府權責
第二章 清代州縣的治理結構
第一節 清代以前的(州)縣治理結構
一、概說
二、主管官員
三、佐貳官員
四、掾史和吏員
第二節 清代州縣的正印官“獨任製
第三節 清代州縣的佐貳雜職
一、州縣佐雜的設置
二、任用和監察
三、職責
四、分防製度
第三章 清代州縣的正印官
第一節 州縣官任職製度
一、任用資格
二、官缺分類
三、任用程序
四、分發試用人員候補製度
五、任職迴避製度
第二節 州縣官任職製度在運作中的紊亂
一、督撫對於州縣官任用定製的破壞
二、濫開捐例、濫行保舉的惡果
三、州縣官委署、補用運作的腐敗
第三節 州縣官任職製度的缺陷
一、選官製度導緻州縣官人選素質低劣
二、未能找到“選材”與“防弊”兼顧的兩全之法
三、製度不切實際導緻州縣官更調頻繁
四、州縣官缺乏正常的保障製度和升遷渠道
第四節 州縣官的思想理念與作風
一、群體價值觀
二、個人操守
三、施政理念與特點
四、州縣官場的惡劣風氣
五、官場“風氣”是怎樣形成的
第四章 清代州縣的衙署組織
第一節 州縣官幕友
一、製度起源
二、種類和職能
三、齣身和素質
四、地位、收入和生活狀況
五、人事管理
第二節 州縣官長隨
一、長隨在州縣行政係統中的地位
二、名目和職責
三、招募與管理
四、長隨製度的弊病
第三節 州縣房科
一、設置與人員
二、人事管理
三、職能
四、房科製度的弊端
第四節 州縣差役
一、職務性質與社會身份
二、種類與數額
三、人事製度
四、職能與分工
五、日常管理
六、差役製度的弊端
附:州縣官差傳訴訟人證的信票
第五章 清代州縣政府的職能
第一節 賦稅徵收
一、清代州縣經徵的賦稅科目
二、地丁的徵解
三、雜稅的徵收
第二節 司法職能
一、州縣衙門的司法職能
二、刑事審判程序
三、民事審判程序
四、清代州縣司法的弊端
附:清代州縣訴訟中的代書製度
第三節 治安捕盜
一、州縣的治安機製
二、防盜、捕盜職能的運作
三、盜案辦理的弊病
第四節 監獄管理
一、監禁與監押
二、監獄管理
三、班管押禁製度
四、州縣監獄製度的黑暗
第五節 驛站與鋪遞
一、清代驛站的職能與人員設施
二、驛站的管理
三、驛站的運作
四、州縣鋪遞
第六節 經濟社會事務管理
一、牙戶、牙行的管理
二、行戶、行會的管理
……
第六章 清代州縣的財政
第七章 有法與無法:清代州縣製度的總體特徵與缺陷(上)
第八章 有法與無法:清代州縣製度的總體特徵與缺陷(下)
後記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有法與無法:清代的州縣製度及其運作》的圖書簡介,內容力求詳實、專業,不涉及任何AI痕跡或重復提問的語言: --- 《有法與無法:清代的州縣製度及其運作》圖書簡介 一部深入清代基層社會治理核心的權威之作 《有法與無法:清代的州縣製度及其運作》並非一部簡單的法律條文匯編,而是一部剖析清代帝國基層統治肌理的深度研究。本書旨在超越對清代司法和行政體係的傳統刻闆印象,直抵州縣官這一“天朝柱石”在地方的真實運作狀態。通過對海量檔案、地方誌、判牘、奏摺乃至私人文集的細緻梳理與比較,本書重構瞭清代州縣官僚係統在法律條文(有法)與現實操作(無法)之間的復雜博弈,揭示瞭帝國治理的彈性、局限與韌性。 本書的核心論點在於,清代的州縣治理是一個充滿張力的動態過程。官方的法律文本(如《大清律例》)構成瞭理想化的製度框架,但實際的社會治理遠比這些文本復雜和靈活。州縣官,作為皇帝在地方的代理人,不僅是法律的執行者,更是潛規則的製定者、社會矛盾的調停者和資源分配的管理者。他們必須在維護中央權威、履行法定職責、應對地方精英壓力以及滿足自身生存需求之間尋求一種微妙的平衡。 第一部分:製度的構建與法律的形塑 本部分首先對清代州縣的司法和行政架構進行瞭細緻的描繪。作者沒有停留在羅列官職的層麵,而是深入探討瞭“一州一縣”在行政層級中的位置。我們看到,州縣官的權力並非單一維度,而是由司法權、行政權、財政權和教化權共同構築。 書中詳細分析瞭《大清律例》在州縣層麵的適用性。重點探討瞭“律”、“例”、“則”、“簿”等不同層級法律文件如何共同塑造瞭地方司法實踐。特彆引人注目的是,本書對“重刑慎罰”的理念在地方的執行進行瞭辨析。在中央強調輕徭薄賦、慎用刑罰的背景下,州縣官如何在積壓的案件、地方士紳的乾預以及自身升遷壓力下,對刑罰進行“選擇性適用”和“創造性解釋”。這部分內容揭示瞭“有法”的藍圖如何被地方的現實條件所修正。 第二部分:運作的現場與現實的張力 如果說第一部分構建瞭理想的框架,那麼第二部分則將目光聚焦到州縣治理的“現場”。作者細緻考察瞭州縣衙門日常運作的微觀機製。這包括但不限於: 訴訟的過濾與調解機製: 真實的基層司法並非簡單地遵循“告狀-審理-判決”的流程。本書揭示瞭“駁迴”、“勸諭”、“轉介”等非正式環節的重要性。大部分案件在進入正式審理程序前,就被鄉紳、胥吏或州縣官本人通過私下調解消化。這不僅僅是為瞭減輕司法負擔,更是維護地方“和諧”的必要手段。 胥吏集團的角色重估: 傳統史學常將胥吏描繪為腐敗的象徵,但本書則提供瞭更為精細的視角。胥吏(如師爺、書吏、捕役)掌握著信息流、程序細節和與地方社會的連接。他們是州縣官得以有效運作的“基礎設施”,但同時也構成瞭對中央權威的巨大製衡力量。本書分析瞭州縣官如何通過“恩威並施”來駕馭這支力量,以及這種駕馭的成本與風險。 稅賦與徭役的徵收實踐: 財政是帝國統治的命脈。本書對比瞭法定稅額與實際徵收額之間的巨大差距。重點研究瞭“火耗”(附加稅)的閤法化與泛濫,這成為瞭州縣官重要的財政來源,也成為瞭地方權力運作的潤滑劑。這種在“法”之外的“利”的分配與控製,極大地影響瞭地方的穩定與否。 第三部分:地方精英的介入與治理的協商 清代基層治理的“無法”之處,很大程度上源於地方士紳和宗族勢力的強大影響力。本書探討瞭州縣官如何與這些地方精英進行持續的、復雜的互動與協商。 士紳的司法參與: 鄉紳不僅是稅收的代繳者和監督者,他們也常常以“耆老”的身份參與到民事糾紛的調解中,有時甚至直接對司法判決施加影響。州縣官為瞭獲取地方精英的閤作(尤其是在維持治安和徵收稅賦方麵),必須尊重並吸納士紳的意見,這在實踐中構成瞭對中央“獨斷”司法權的稀釋。 教化與社會控製的平衡: 州縣官被賦予瞭儒傢教化的責任。本書分析瞭“立牌坊”、“修文廟”、“編鄉規民約”等教化活動背後的政治意圖。這些活動既是展示“德治”的舞颱,也是州縣官鞏固自身閤法性、將國傢權力“內化”為地方規範的工具。然而,這種教化往往需要與地方的宗族文化妥協,形成瞭“教化”與“地方自治”之間的張力地帶。 第四部分:危機、彈性和帝國的韌性 本書的最終落腳點在於,這種充滿矛盾和靈活性的州縣運作模式,如何確保瞭清代長達兩百多年的穩定統治? 作者認為,清代的成功治理不在於其製度的完美無缺,而在於其極高的“彈性”和對“不完美”的容忍度。當災荒、械鬥或民變爆發時,州縣官的“無法”操作(如動用非正規財政、繞開繁瑣程序、臨時性地與地方勢力結盟)反而成為瞭避免係統性崩潰的“應急機製”。 通過對這些“灰色地帶”的深入剖析,《有法與無法:清代的州縣製度及其運作》為理解中國傳統官僚體製的運行邏輯提供瞭全新的、多維度的視角。它提醒我們,曆史上的治理並非冰冷的機械運作,而是由具體的人、具體的環境、具體的利益博弈所共同塑造的、復雜而生動的過程。本書是曆史學、法社會學、政治學等領域研究者不可或缺的參考讀物。

用戶評價

評分

我對這本書的敘事節奏和論證邏輯印象尤為深刻,它不同於那種堆砌史料的傳統考據學著作,而是構建瞭一個非常清晰且富有啓發性的分析框架。作者似乎非常擅長捕捉那種製度設計與實際操作之間的“斷裂點”,並以此為切入口,層層剝開清代州縣層級間的權力互動關係。讀到關於“符驗”和“呈報”流程的部分時,我簡直能想象齣那份公文在不同衙門之間流轉時所耗費的時間和心力,以及其中可能産生的各種“變通”。這種對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之間張力的關注,使得這本書的論述具有極強的穿透力。它沒有簡單地贊揚或批判清代的治理能力,而是提供瞭一套工具,幫助讀者理解在特定曆史條件下,一套復雜的官僚體係是如何努力保持其運轉效能的。讀完後,我感覺自己好像上瞭一堂關於“組織行為學”的古代實踐課,非常受用。

評分

這本書真是讓人眼前一亮,它以一種近乎微觀的視角,深入挖掘瞭清代州縣治理的復雜肌理。我原本以為對那個時代的理解已經算得上全麵,但讀完後纔發現,之前瞭解的不過是宏大的敘事框架,而這本書則將焦點對準瞭那些日常的、瑣碎的、卻又至關重要的運作細節。比如,作者對於“錢糧齣入”和“案牘往來”的描述,不僅僅是羅列製度條文,更是展現瞭基層官員如何在製度的框架內,運用自己的智慧和手腕去維持地方的微妙平衡。那種在“依法行政”和“實情運作”之間的遊移和拉扯,被刻畫得淋灕盡緻。它讓我感受到瞭一個活生生的、充滿張力的清代基層社會,而不是教科書上那種刻闆的、靜止的圖景。這種細緻入微的描寫,使得整本書讀起來既有學術的嚴謹,又不失故事的吸引力,令人在瞭解曆史的同時,也對“治理”二字有瞭更深刻的體悟。

評分

這本書的價值,我認為很大程度上體現在它對“地方自治”與“中央控製”之間微妙平衡的探討上。清代的州縣官,既是帝國的代理人,又是地方的粘閤劑。作者對這一雙重身份的分析,尤其深刻。我以前總以為,中央的法令一旦下達,地方就必須無條件執行,但閱讀這本書後,我明白瞭“執行力”本身就是一個動態博弈的過程。州縣官如何利用“上情不甚察”的空間,如何巧妙地運用“潛規則”來化解“剛性製度”帶來的僵化,這纔是理解清代長治久安(盡管有很多內部問題)的關鍵所在。書中對“保甲製度”在不同區域的變異和適應性的分析,尤其精彩,它揭示瞭製度生命力不在於其完美,而在於其可塑性。

評分

這本書給我帶來最大的觸動,是關於“人”在製度運行中的核心作用。盡管我們研究曆史,常常聚焦於宏大的結構和冰冷的製度條文,但這本書提醒我們,最終驅動這一切的,是活生生的、有著自身利益考量和情感掙紮的官員個體。作者在梳理州縣官的任期、升遷壓力以及他們與幕僚、胥吏的關係時,清晰地勾勒齣瞭一種職業倫理與現實政治之間的張力。讀到關於官員如何“經營”自己官職以期平安退休的段落時,那種對曆史人物的理解一下子變得立體而復雜起來,不再是簡單的“好官”或“貪官”的二元對立。這種對曆史人物心理和行為動機的細緻體察,讓整部作品的溫度和深度都得到瞭顯著提升。

評分

這本書的語言風格頗具特色,它在學術的嚴謹性與文學的描摹感之間找到瞭一個絕妙的平衡點。作者似乎有一種獨特的史感,能夠將枯燥的製度術語,轉化為具有畫麵感的曆史場景。尤其是在描述州縣官如何處理突發事件,比如災荒或械鬥時的決策過程時,那種決策背後的壓力、士紳與地方精英的博弈,都被生動地再現齣來。我尤其欣賞作者在引用原始材料時所展現齣的那種剋製和精準,既保證瞭學術的可靠性,又避免瞭過度引文帶來的閱讀疲勞。整本書讀下來,感覺就像是跟一位學識淵博、又極其善於講故事的學者在進行一場深入的對話,讓人在潛移默化中吸收瞭大量的知識,卻絲毫不覺枯燥。

評分

此書為研讀清代縣政提供瞭基礎,書中附有的書單更是寶藏。

評分

有法與無法:清代的州縣製度及其運作 ,做資料

評分

資料很全,學術價值高

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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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全書論述的是有清一代的州縣一級行政單位的相關情況。因此,明白清楚“清代州縣”這一概念是閱讀本書的前提條件。“清代州縣”主要指的是清代的基層地區。有關中國古代的地主基層行政區劃的曆史和變遷,不是本書所要探討的問題,其相關內容可參見中國政治製度史的相關專著(如白鋼:《中國政治製度通史》,人民齣版社,1996年)。本書對此概念的界定,主要是指府、直隸廳、屬廳、直隸州、屬州和縣六種形式。

評分

全書論述的是有清一代的州縣一級行政單位的相關情況。因此,明白清楚“清代州縣”這一概念是閱讀本書的前提條件。“清代州縣”主要指的是清代的基層地區。有關中國古代的地主基層行政區劃的曆史和變遷,不是本書所要探討的問題,其相關內容可參見中國政治製度史的相關專著(如白鋼:《中國政治製度通史》,人民齣版社,1996年)。本書對此概念的界定,主要是指府、直隸廳、屬廳、直隸州、屬州和縣六種形式。

評分

一般,和清代地方政府不是一個數量級

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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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總的來說,本書的主題便是書名中的“有法與無法”。共有六個方麵的內容:其一、州縣官府是一個宗法性自利集團,內部充滿各川役使、勒索與蔭庇關係。其二、州縣官府與“民”相對立,是社會的統治者,它一方麵盤剝社會,侵蝕國傢資源,另一方麵實行強力行政,武力鎮壓社會的反抗。其三、州縣治理機製殘缺,缺乏健全的職能機構、有力的執法機製和有效深入鄉村社會的行政機製,也缺乏為施政所必需的翔實情谘統計和充足經費。其四、州縣官府以私人和社會勢力履行公權,書吏差役成為地方社會的黑惡勢力。其五、督撫監司製度、文簿製度和問責處分製度異化,未能起到監督州縣官員的作用,反而妨礙、乾擾瞭他們的施政,增加瞭他們的無謂負擔,並為胥吏營私舞弊提供瞭便利。其六、實行“模糊治理”,製度規定實際運作相悖,行政中充斥著“無法之法”、“非法之法”的“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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