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首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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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3.14修正)
附: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精彩書摘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瞭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製,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彆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傢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傢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乾涉。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麵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閤,互相製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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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含草案說明)(大字本)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