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博士文庫:公司章程效力研究 [Study on the Validity of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法官博士文庫:公司章程效力研究 [Study on the Validity of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5

孫英 著
圖書標籤:
  • 公司法
  • 公司章程
  • 公司治理
  • 法律研究
  • 商法
  • 效力分析
  • 博士論文
  • 法學
  • 企業法律
  • 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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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58894
版次:1
商品編碼:11416918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法官博士文庫
外文名稱:Study on the Validity of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3-1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24
字數:246000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法官博士文庫:公司章程效力研究》對章程自治進行瞭係統研究,梳理瞭章程無效、章程約束力的不同情形,論述瞭章程無效的法律救濟和公司、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章程的法律後果,提齣瞭獨到的見解。全書以我國《公司法》的法律適用為齣發點,著力於為解決章程實踐中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解釋和理論依據。在使公司法“從法條躍入實踐”的同時,也放眼於立法的完善,提齣相應的公司法完善建議。

作者簡介

  孫英,清華大學法學博士。山東省文登市人,1994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係,山東大學法律碩士。從事多年民商事審判工作,現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先後在《法學》、《政法論叢》、《法學論壇》、《法學雜誌》、《人民司法》、《山東審判》、《商事法論集》、《人民法院報》、《山東法製報》等上發錶論文二十餘篇,參與撰寫瞭《新閤同法審判實務研究》、《票據法及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多次在法院係統論文評比中獲奬。

內頁插圖

目錄

引言
第一章 公司章程的性質
第一節 公司章程內容的復雜性
第二節 公司章程性質的理論學說
一、自治法說
二、契約說
三、混閤說
第三節 自治規則:二維雙重契約說

第二章 公司章程自治的邊界
第一節 問題與觀點的提問:章程自治的邊界是什麼?
一、關於章程對法律規定的資本多數決作齣更為嚴格的規定
二、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進行限製或禁止
三、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進行限製或禁止
四、關於公司過渡性受讓本公司股權
五、關於董事會的組成與錶決方式
六、關於通過股東會決議處分股份轉讓權、分紅權等股東權
七、章程自治的邊界是什麼?
第二節 章程自治的邊界(一):強製性規範
一、法律規範的分類
二、違反強製性規範的民事行為的效力
三、公司法強製性規範的類型化理論
四、我國公司法強製性規範的實然狀態
五、超越自治邊界的公司章程的效力
第三節 章程自治的邊界(二):公司的本質特徵和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一、公司的本質特徵
二、企業維持原則
三、資本維持原則
四、公司章程修改:股東特彆權利和公司利益
五、股東平等原則

第三章 章程無效及其法律救濟
第一節 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瑕疵對章程效力及公司法人格的影響
一、立法例對公司章程記載事項的分類
二、章程絕對記載事項瑕疵是否必然導緻章程無效和公司設立無效?
三、非導緻公司無效的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或違法對公司法人格完全沒有影響嗎?
四、我國章程應當記載事項的審視與立法完善建議
第二節 發起人主觀瑕疵對章程效力及公司法人格的影響
一、域外立法例考察:公司無效、撤銷公司或股東退齣公司
二、發起人主觀瑕疵導緻章程部分無效抑或章程全部無效?
三、發起人主觀瑕疵導緻章程無效在不同公司形態中的適用
第三節 章程瑕疵導緻的公司法人格消滅
一、公司無效和撤銷之訴
二、公司法人格消滅是否具有溯及力?
三、我國公司法人格消滅的溯及力:雙重標準
四、公司法人格消滅的溯及力:“魚”與“熊掌”可否兼得?
五、我國公司無效立法建議

第四章 有效章程的約束力
第一節 公司章程的生效時間
一、設立章程的生效時間
二、章程修改的生效時間
第二節 公司違反公司章程
一、目的條款與公司目的範圍外經營行為的法律規製
二、公司違反內部批準程序或章程限製從事民事法律行為
三、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違反章程規定
第三節 股東違反公司章程
一、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二、股東違反齣資義務
三、股東違反章程規定轉讓股權
第四節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
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股東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直接訴訟
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進行自我交易

第五章 公司章程的對外效力
第一節 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對外效力?
第二節 公司章程的公示
一、章程公示的法理基礎
二、章程的法定公示
第三節 公司章程的對抗力和“推定通知”規則
一、大陸法係的對抗力和英美法係的“推定通知”規則
二、章程對抗力的例外:代錶機關越權
三、章程對抗力的限製:“蒂爾康德”規則
四、章程對抗力與一般權利外觀責任的競閤
第四節 公司章程的公信力
一、公信力的法理基礎
二、絕對公信力與相對公信力
三、章程對抗力與公信力的關係
四、第三人對外觀法律狀態與真實法律狀態的選擇權
第五節 我國公司章程的對外效力
一、經登記的章程記載事項具有對抗力
二、公司經營範圍:章程記載事項對抗力之例外?
三、公司章程對擔保事項的規定:是否具有對抗力?
四、法律完善建議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公司章程由發起人簽署,公司成立後,章程經股東會決議修改,齣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僅在會議決議上簽字或蓋章。章程修改後,應當嚮登記機關提交法定代錶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的非發起人股東,無論是齣席會議持贊同意見或反對意見的股東,還是未齣席會議的股東,通常也並不在修改後的章程上簽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常既不是章程製定主體,也無權修改章程,更沒有機會以自己的意誌最終決定章程的內容,但章程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引入擬製閤同概念,能夠很好地解釋章程如何對公司、股東以及公司機關擔當者具有約束力:(1)在股東齣資義務上,股東與公司形成閤同關係,就不難理解股東不履行齣資義務,公司作為股東的閤同對方,享有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權利,並且在公司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補充適用閤同法的規定,要求股東支付利息、賠償損失,就不會齣現案例三的裁判結果;在案例二中,公司與股東甲公司形成競業禁止閤同關係,公司負有不生産與甲公司相衝突産品的義務。本案公司章程的修改雖因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而確定地有效,小股東甲公司在公司內部法律關係中,需受修改後的章程的約束,無權對公司的經營範圍提齣異議,但在甲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丙公司所訂立的競業禁止閤同關係中,公司並不因對內的章程修改有效從而可以違反對外所承擔的閤同義務;在案例四中,章程對公司、甲、乙均有約束力,其法律效果是公司分彆與股東甲、乙形成股權齣資外的投資閤同關係,公司有權請求未履行義務的乙公司遵守在章程中所作的承諾,同時公司有權受領並保有甲公司的履行。從公司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案例四公司作為閤同相對人有權請求股東另行履行股權外投資義務,可以看齣,章程中包容著多重閤同關係,章程不僅僅構成章程簽署人之間的閤同。否則,公司的法律地位僅為《閤同法》第64條所規定的第三人利益閤同,中的第三人,並沒有直接的給付請求權,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適格原告,隻能是簽署章程的其他發起人,而這也正是案例三裁判結果背後所潛藏的理論依據。實際上,認為“章程效力具有涉他性”的觀點,[2]也是以章程是發起人簽訂的契約為潛在的立論基礎的。(2)如果章程對股權轉讓作齣限製性規定,如股權轉讓須經公司同意,或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等,則在股東與公司,或股東與股東間形成閤同關係。(3)公司董事等在職責的承擔與報酬等權利的享有上,與公司形成以章程規定為內容的閤同關係,董事可根據章程請求公司支付報酬,公司可要求董事承擔章程中規定的違反職責的民事責任。
  ……

前言/序言

  公司是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經營組織。公司的競爭力將提高國傢經濟的競爭力。加強公司自治,是各國激發公司經濟活力的重要措施,也是世界範圍內公司法現代化的核心內容。公司自治的主要形式之一是章程自治,即通過製定章程,對公司從設立、運營到解散清算,從股東權利的行使到整個公司治理進行安排。
  閤同自由與章程自由分彆是私法自治原則在交易法領域和組織法領域的體現,但與閤同法明確規定閤同自由和閤同效力不同,公司法並未直接對章程自由和章程效力作齣規定。公司自治的精神,散見於規範公司設立、公司組織機構、股東權利行使和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等的條文之中。作為一種企業法人,公司架構中蘊含著復雜的法律關係,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有效,應否得到執行,涉及公司、股東、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債權人、股權受讓人等諸多主體的利益。公司法作為組織法,其性質不同於閤同法,交易法領域判斷閤同效力的規則無法一體適用於公司章程,需要聯係實踐逐個考察。商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法學二級學科,公司法製度的持續探索使公司法實踐不斷創新,從而豐富瞭章程自由的內涵,使章程研究的課題日益更新。
  我國公司法律製度恢復時間不長,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放鬆公司管製的過程中,公司實踐呈現蓬勃發展之勢。在公司實踐中,章程的創新性走在瞭前麵,相比之下,公司立法顯得滯後。近些年來,公司訴訟糾紛逐漸增多,且大多與公司章程的相關安排有關,從法律上如何評價章程的安排、如何分析章程之的各種法律關係、相關主體的利益如何保護,已成為司法急需解決的難題。目前法學理論界對於章程效力還缺少較為深入係統、緊密聯係實踐的研究,本書結閤司法實踐鮮活的公司案例,在廣泛研究世界主要發達國傢公司立法和公司理念的基礎上,從理論上迴答瞭公司章程的性質、公司章程自由的判斷依據、章程無效及由此導緻的公司法人格消滅等。同時研究瞭有效章程如何對公司、股東、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産生約束力,迴答瞭公司章程對外效力的疑問,提齣瞭許多新穎而有見地的觀點和主張,為司法實踐提供瞭理論指導,也提高瞭對公司章程效力研究的理論水平。
好的,以下為您構建的圖書簡介: --- 《法治精粹:現代商事糾紛解決機製探析》 圖書簡介 導言:商事活動中的法律脈絡與風險控製 在日益復雜的現代商業環境中,企業運營的每一個環節都與法律規範緊密相連。本著作《法治精粹:現代商事糾紛解決機製探析》並非一部針對特定法律文件效力的深入剖析,而是旨在構建一個宏觀的、立體的現代商事法律風險識彆與應對框架。它聚焦於企業在設立、運營、重組及解散過程中可能遭遇的各類法律挑戰,特彆是那些涉及多方利益博弈、法律適用衝突與司法實踐差異的復雜情境。全書以問題為導嚮,輔以詳實的案例分析和前沿的理論思辨,力求為法律實務工作者、企業高管及法學院師生提供一套係統化、操作性強的研究工具。 第一編:商事主體資格與組織架構的法律基石 本篇深入探討瞭商事主體的基礎法律構建,重點關注公司設立的程序閤法性與實體有效性問題,區彆於對單一內部治理文件的效力界定。 第一章:企業設立的法定要件與瑕疵救濟 探討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實質性要件(如注冊資本的實繳、發起人義務)與形式要件(如登記程序的閤規性)。 詳細分析瞭因程序瑕疵導緻的閤同效力爭議,以及股東在公司人格否認請求中麵臨的法律障礙與證明標準。研究內容側重於外部關係中對公司主體資格的挑戰,而非內部約定的效力。 第二章:組織機構運行的決策程序與責任界定 聚焦於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行使職權時的程序正義,包括會議召集、通知、錶決權的行使限製等。 本章重點闡述瞭董事及高管在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下的法律責任,特彆是涉及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當時的外部索賠與內部追償機製,探討的重點是高管的勤勉程度判斷,而非內部章程約定的豁免條款的效力邊界。 第三章:股權結構變動與股東權利實現 詳述瞭股權轉讓的法定優先購買權、附條件轉讓的效力分析,以及股權質押的公示與對抗要件。 著重分析瞭中小股東在麵對控股股東濫用控製權時的司法救濟路徑,如解散公司之訴的提起要件、異議股東的股份迴購請求權,以及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內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力度差異。 第二編:商事閤同履行中的風險控製與違約責任 商事活動的核心在於閤同的有效履行,本篇著力於分析閤同關係中的風險分配與違約後的法律後果處理。 第四章:典型商事閤同的法律適用與解釋爭議 對比分析瞭買賣閤同、承攬閤同、融資租賃閤同等典型閤同的法律特徵,重點討論瞭閤同條款解釋中的“保守解釋原則”與“意思錶示澄清”的實務操作。 研究瞭格式條款的提供方與非提供方在爭議解決條款上的權利義務分配,特彆是“顯失公平”條款的認定標準。 第五章:違約責任的承擔與免責事由的抗辯 係統梳理瞭繼續履行、損害賠償、定金罰則等違約責任的適用順序和計算方法。 深入探討瞭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免責事由在現代商事環境中的界定與舉證難度,強調瞭風險轉移條款在閤同中的關鍵作用。 第六章:商業信用擔保與閤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 分析瞭保證閤同的效力要件、保證期間的計算以及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風險差異。 討論瞭擔保物權的設立、公示與優先受償順序,並探討瞭債務人逃避債務時,債權人如何通過代位權或撤銷權突破閤同相對性以實現債權。 第三編:公司治理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製 麵對日益增加的內部矛盾與外部訴訟,選擇恰當的爭議解決路徑至關重要。本編係統對比瞭訴訟、仲裁及調解的適用性與效率。 第七章:司法訴訟的策略選擇與證據規則 詳細分析瞭商事訴訟中證據開示製度的適用限製與“汙染證據”的法律後果。 重點研究瞭跨國商事糾紛中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原則,特彆是“最密切聯係原則”在認定中的復雜應用。 第八章:仲裁程序的選擇、效率與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對比瞭國際商會(ICC)、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等主要仲裁機構的程序規則差異,並評估其對時效性和保密性的影響。 詳述瞭仲裁裁決被他國法院拒絕承認和執行的法定理由,強調瞭仲裁庭在實體管轄權上的邊界控製。 第九章:調解在商事糾紛解決中的前瞻性作用 探討瞭訴前調解與仲裁前調解的法律效力銜接問題,以及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地位。 分析瞭文化差異對跨國商業調解的影響,並提齣瞭提高調解成功率的實務技巧。 結論:麵嚮未來的商事法律前沿議題 本書的收尾部分,將目光投嚮瞭新興的商業模式帶來的法律挑戰,如數字資産的法律定性、平颱經濟中的責任分配,以及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標準對傳統公司法理論的衝擊。本書旨在提供一套超越具體條款分析的、具有前瞻性和實戰性的商事法律思維框架。 ---

用戶評價

評分

這本《法官博士文庫:公司章程效力研究》從書名來看,就充滿瞭學術研究的嚴謹氣息,尤其“法官博士”的前綴,更增添瞭其理論與實踐相結閤的預期。作為一名對公司法領域的發展脈絡頗感興趣的讀者,我深知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最核心的內部規範,其效力問題是整個公司治理體係的基石。我好奇這本書會如何闡述章程的效力來源?是源於法律的授權,還是源於股東的閤意?又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在現實操作中,章程的效力又可能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例如,如果章程的內容與公司登記事項不符,或者與股東之間的實際約定産生衝突,其效力該如何判斷?我非常期待作者能夠對此進行深入的剖析,或許會涉及到閤同法、公司法,甚至民法總則等多個法律部門的交叉分析。我設想,書中或許會構建一套完整的章程效力審查體係,從形式要件到實質要件,層層深入,為讀者提供一個清晰的判斷標準。同時,我也希望作者能夠就一些疑難的法律問題,如非典型性公司章程的效力,或者在公司重組、並購過程中章程效力的特殊考量,進行富有啓發性的探討。這本書的價值,在我看來,將在於它能夠幫助我們更深刻地理解公司章程這一製度的設計初衷及其在現代商業法律體係中的重要地位。

評分

盡管尚未翻閱,但這本《法官博士文庫:公司章程效力研究》的書名本身就散發齣一種專業、權威且極具探索性的氣息。對於我這樣一個身處商業一綫,但對法律理論的細節常常感到睏惑的讀者來說,這樣一本深入研究“公司章程效力”的書籍,無疑是一份寶貴的知識財富。我設想,公司章程的效力,可能涉及諸多層麵,比如,章程是否可以排除法律的強製性規定?章程中的某些條款,是否會因違反公共政策或社會公序良俗而無效?當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發生衝突時,孰先孰後?這些問題,在日常的公司運營和股權投資中屢見不鮮,卻往往讓從業者在實踐中感到棘手。我期待這本書能夠提供一個清晰的邏輯框架,幫助我們理解章程效力認定的基本原則和方法,甚至能夠對不同類型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效力特點進行區分。如果作者還能結閤前沿的司法解釋和最新的立法動態,就更能體現其前瞻性和實效性。總而言之,我希望通過閱讀此書,能夠建立起對公司章程效力問題的係統性認知,從而在麵對商業決策時,能夠更審慎、更閤規地處理相關事宜,最大限度地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

評分

從書名《法官博士文庫:公司章程效力研究》就能感受到一股濃厚的學術研究氛圍,特彆是“法官博士”的標簽,暗示瞭作者在理論深度和實踐經驗上的雙重優勢。對於我這樣的普通讀者而言,公司章程的效力問題,聽起來既重要又復雜。它關乎到一傢公司如何設立,如何運營,股東們的權利義務如何界定,甚至公司的存續和解散,似乎都離不開這份“根本大法”。我迫切想知道,當章程的條款與法律的強製性規定不一緻時,哪個具有更高的效力?如果章程的內容存在模棱兩可的地方,或者被股東們另闢蹊徑地解讀,法律又會如何處理?這本書,我期望它能為這些實際操作中可能遇到的睏境,提供清晰的指引。我猜想,作者會從宏觀的公司法理論齣發,細緻梳理章程效力相關的法律規定,並且可能會引入一些前沿的法學觀點,來解釋章程效力的不同學說。更吸引我的是,我期待書中能夠包含一些具體的案例分析,通過對真實法律案件的剖析,來展示章程效力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和裁判邏輯。這樣的研究,對於任何希望深入瞭解公司法,或在商業活動中規避法律風險的讀者,都將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能夠幫助我們更清晰地理解公司運作的法律根基。

評分

初見此書,腦海中便勾勒齣一幅嚴謹而細緻的學術圖景。作為一名對公司法領域充滿好奇的讀者,我被“公司章程效力研究”這個主題深深吸引。章程,在我看來,不僅僅是一紙文件,更是公司存在和運行的基石,是各方主體權利義務的“契約”。然而,這紙“契約”的效力,在現實的復雜商業環境中,並非總是清晰明瞭。想象一下,當公司內部股東之間就章程某條款的解釋産生分歧,或者當外部交易相對方質疑章程內容的閤法性時,法律將如何應對?這本書,我想,便是試圖為這些疑問提供解答。我預想作者會從曆史的維度,梳理公司章程製度的演變;從理論的高度,剖析不同學派對章程效力的不同理解;更重要的是,從實踐的角度,深入探討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是如何裁判涉及章程效力的案件。我特彆期待作者能夠對那些具有普遍性或代錶性的案例進行細緻的分析,從中提煉齣具有指導意義的法律原則或裁判規則。這樣的研究,對於投資者、公司管理者、律師以及法官而言,無疑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能夠幫助我們在紛繁復雜的商業活動中,更準確地把握法律的脈絡,有效維護自身的閤法權益。

評分

一本嚴謹的學術著作,從書名便可預見其深度和專業性。雖然我尚未有機會深入研讀,但僅從其“法官博士文庫”的係列定位,以及“公司章程效力研究”這一核心主題,就足以勾勒齣其潛在的價值。這通常意味著作者不僅具備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更可能融入瞭來自司法實踐的洞見。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根本法”,其效力問題牽涉到公司治理的方方麵麵,從股東權利義務的界定,到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責劃分,再到股權變動的規範,無不與章程效力息息相關。我期待這本書能夠提供一套係統性的理論框架,幫助讀者理解公司章程在不同情境下的法律效力,例如,在章程規定與法律強製性規定發生衝突時,應如何判斷?在章程內容存在瑕疵或不明確時,其效力如何確定?在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等關鍵階段,章程效力的體現又有何不同?同時,我也希望作者能夠通過案例分析,將抽象的法律條文和理論,具象化為可操作的實踐指導,讓讀者在麵對實際問題時,能夠找到清晰的法律指引。這本書的價值,我想,定在於其能夠為理解中國公司法體係中這一核心製度,提供一個更為全麵、深入的視角,從而幫助讀者在實踐中規避風險,優化公司治理結構。

評分

公司章程由發起人簽署,公司成立後,章程經股東會決議修改,齣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僅在會議決議上簽字或蓋章。章程修改後,應當嚮登記機關提交法定代錶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的非發起人股東,無論是齣席會議持贊同意見或反對意見的股東,還是未齣席會議的股東,通常也並不在修改後的章程上簽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常既不是章程製定主體,也無權修改章程,更沒有機會以自己的意誌最終決定章程的內容,但章程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引入擬製閤同概念,能夠很好地解釋章程如何對公司、股東以及公司機關擔當者具有約束力:(1)在股東齣資義務上,股東與公司形成閤同關係,就不難理解股東不履行齣資義務,公司作為股東的閤同對方,享有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權利,並且在公司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補充適用閤同法的規定,要求股東支付利息、賠償損失,就不會齣現案例三的裁判結果;在案例二中,公司與股東甲公司形成競業禁止閤同關係,公司負有不生産與甲公司相衝突産品的義務。本案公司章程的修改雖因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而確定地有效,小股東甲公司在公司內部法律關係中,需受修改後的章程的約束,無權對公司的經營範圍提齣異議,但在甲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丙公司所訂立的競業禁止閤同關係中,公司並不因對內的章程修改有效從而可以違反對外所承擔的閤同義務;在案例四中,章程對公司、甲、乙均有約束力,其法律效果是公司分彆與股東甲、乙形成股權齣資外的投資閤同關係,公司有權請求未履行義務的乙公司遵守在章程中所作的承諾,同時公司有權受領並保有甲公司的履行。從公司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案例四公司作為閤同相對人有權請求股東另行履行股權外投資義務,可以看齣,章程中包容著多重閤同關係,章程不僅僅構成章程簽署人之間的閤同。否則,公司的法律地位僅為《閤同法》第64條所規定的第三人利益閤同,中的第三人,並沒有直接的給付請求權,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適格原告,隻能是簽署章程的其他發起人,而這也正是案例三裁判結果背後所潛藏的理論依據。實際上,認為“章程效力具有涉他性”的觀點,[2]也是以章程是發起人簽訂的契約為潛在的立論基礎的。(2)如果章程對股權作齣限製性規定,如股權須經公司同意,或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等,則在股東與公司,或股東與股東間形成閤同關係。(3)公司董事等在職責的承擔與報酬等權利的享有上,與公司形成以章程規定為內容的閤同關係,董事可根據章程請求公司支付報酬,公司可要求董事承擔章程中規定的違反職責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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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由發起人簽署,公司成立後,章程經股東會決議修改,齣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僅在會議決議上簽字或蓋章。章程修改後,應當嚮登記機關提交法定代錶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的非發起人股東,無論是齣席會議持贊同意見或反對意見的股東,還是未齣席會議的股東,通常也並不在修改後的章程上簽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常既不是章程製定主體,也無權修改章程,更沒有機會以自己的意誌最終決定章程的內容,但章程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引入擬製閤同概念,能夠很好地解釋章程如何對公司、股東以及公司機關擔當者具有約束力:(1)在股東齣資義務上,股東與公司形成閤同關係,就不難理解股東不履行齣資義務,公司作為股東的閤同對方,享有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權利,並且在公司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補充適用閤同法的規定,要求股東支付利息、賠償損失,就不會齣現案例三的裁判結果;在案例二中,公司與股東甲公司形成競業禁止閤同關係,公司負有不生産與甲公司相衝突産品的義務。本案公司章程的修改雖因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而確定地有效,小股東甲公司在公司內部法律關係中,需受修改後的章程的約束,無權對公司的經營範圍提齣異議,但在甲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丙公司所訂立的競業禁止閤同關係中,公司並不因對內的章程修改有效從而可以違反對外所承擔的閤同義務;在案例四中,章程對公司、甲、乙均有約束力,其法律效果是公司分彆與股東甲、乙形成股權齣資外的投資閤同關係,公司有權請求未履行義務的乙公司遵守在章程中所作的承諾,同時公司有權受領並保有甲公司的履行。從公司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案例四公司作為閤同相對人有權請求股東另行履行股權外投資義務,可以看齣,章程中包容著多重閤同關係,章程不僅僅構成章程簽署人之間的閤同。否則,公司的法律地位僅為《閤同法》第64條所規定的第三人利益閤同,中的第三人,並沒有直接的給付請求權,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適格原告,隻能是簽署章程的其他發起人,而這也正是案例三裁判結果背後所潛藏的理論依據。實際上,認為“章程效力具有涉他性”的觀點,[2]也是以章程是發起人簽訂的契約為潛在的立論基礎的。(2)如果章程對股權作齣限製性規定,如股權須經公司同意,或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等,則在股東與公司,或股東與股東間形成閤同關係。(3)公司董事等在職責的承擔與報酬等權利的享有上,與公司形成以章程規定為內容的閤同關係,董事可根據章程請求公司支付報酬,公司可要求董事承擔章程中規定的違反職責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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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可以,專業性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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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作為博士論文,尚欠點火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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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瞭再說,衝著齣版社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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