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法官博士文库:公司章程效力研究》对章程自治进行了系统研究,梳理了章程无效、章程约束力的不同情形,论述了章程无效的法律救济和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章程的法律后果,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全书以我国《公司法》的法律适用为出发点,着力于为解决章程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解释和理论依据。在使公司法“从法条跃入实践”的同时,也放眼于立法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公司法完善建议。
作者简介
孙英,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山东省文登市人,199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山东大学法律硕士。从事多年民商事审判工作,现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先后在《法学》、《政法论丛》、《法学论坛》、《法学杂志》、《人民司法》、《山东审判》、《商事法论集》、《人民法院报》、《山东法制报》等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参与撰写了《新合同法审判实务研究》、《票据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多次在法院系统论文评比中获奖。
内页插图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公司章程的性质
第一节 公司章程内容的复杂性
第二节 公司章程性质的理论学说
一、自治法说
二、契约说
三、混合说
第三节 自治规则:二维双重契约说
第二章 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
第一节 问题与观点的提问:章程自治的边界是什么?
一、关于章程对法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或禁止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或禁止
四、关于公司过渡性受让本公司股权
五、关于董事会的组成与表决方式
六、关于通过股东会决议处分股份转让权、分红权等股东权
七、章程自治的边界是什么?
第二节 章程自治的边界(一):强制性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分类
二、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化理论
四、我国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实然状态
五、超越自治边界的公司章程的效力
第三节 章程自治的边界(二):公司的本质特征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本质特征
二、企业维持原则
三、资本维持原则
四、公司章程修改:股东特别权利和公司利益
五、股东平等原则
第三章 章程无效及其法律救济
第一节 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瑕疵对章程效力及公司法人格的影响
一、立法例对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分类
二、章程绝对记载事项瑕疵是否必然导致章程无效和公司设立无效?
三、非导致公司无效的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或违法对公司法人格完全没有影响吗?
四、我国章程应当记载事项的审视与立法完善建议
第二节 发起人主观瑕疵对章程效力及公司法人格的影响
一、域外立法例考察:公司无效、撤销公司或股东退出公司
二、发起人主观瑕疵导致章程部分无效抑或章程全部无效?
三、发起人主观瑕疵导致章程无效在不同公司形态中的适用
第三节 章程瑕疵导致的公司法人格消灭
一、公司无效和撤销之诉
二、公司法人格消灭是否具有溯及力?
三、我国公司法人格消灭的溯及力:双重标准
四、公司法人格消灭的溯及力:“鱼”与“熊掌”可否兼得?
五、我国公司无效立法建议
第四章 有效章程的约束力
第一节 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一、设立章程的生效时间
二、章程修改的生效时间
第二节 公司违反公司章程
一、目的条款与公司目的范围外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公司违反内部批准程序或章程限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三、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违反章程规定
第三节 股东违反公司章程
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三、股东违反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第四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诉讼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进行自我交易
第五章 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第一节 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
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公示
一、章程公示的法理基础
二、章程的法定公示
第三节 公司章程的对抗力和“推定通知”规则
一、大陆法系的对抗力和英美法系的“推定通知”规则
二、章程对抗力的例外:代表机关越权
三、章程对抗力的限制:“蒂尔康德”规则
四、章程对抗力与一般权利外观责任的竞合
第四节 公司章程的公信力
一、公信力的法理基础
二、绝对公信力与相对公信力
三、章程对抗力与公信力的关系
四、第三人对外观法律状态与真实法律状态的选择权
第五节 我国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一、经登记的章程记载事项具有对抗力
二、公司经营范围:章程记载事项对抗力之例外?
三、公司章程对担保事项的规定:是否具有对抗力?
四、法律完善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公司章程由发起人签署,公司成立后,章程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仅在会议决议上签字或盖章。章程修改后,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无论是出席会议持赞同意见或反对意见的股东,还是未出席会议的股东,通常也并不在修改后的章程上签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既不是章程制定主体,也无权修改章程,更没有机会以自己的意志最终决定章程的内容,但章程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引入拟制合同概念,能够很好地解释章程如何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机关担当者具有约束力:(1)在股东出资义务上,股东与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就不难理解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作为股东的合同对方,享有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并且在公司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补充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股东支付利息、赔偿损失,就不会出现案例三的裁判结果;在案例二中,公司与股东甲公司形成竞业禁止合同关系,公司负有不生产与甲公司相冲突产品的义务。本案公司章程的修改虽因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而确定地有效,小股东甲公司在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中,需受修改后的章程的约束,无权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提出异议,但在甲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丙公司所订立的竞业禁止合同关系中,公司并不因对内的章程修改有效从而可以违反对外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在案例四中,章程对公司、甲、乙均有约束力,其法律效果是公司分别与股东甲、乙形成股权出资外的投资合同关系,公司有权请求未履行义务的乙公司遵守在章程中所作的承诺,同时公司有权受领并保有甲公司的履行。从公司有权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案例四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股东另行履行股权外投资义务,可以看出,章程中包容着多重合同关系,章程不仅仅构成章程签署人之间的合同。否则,公司的法律地位仅为《合同法》第64条所规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并没有直接的给付请求权,有权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适格原告,只能是签署章程的其他发起人,而这也正是案例三裁判结果背后所潜藏的理论依据。实际上,认为“章程效力具有涉他性”的观点,[2]也是以章程是发起人签订的契约为潜在的立论基础的。(2)如果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如股权转让须经公司同意,或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等,则在股东与公司,或股东与股东间形成合同关系。(3)公司董事等在职责的承担与报酬等权利的享有上,与公司形成以章程规定为内容的合同关系,董事可根据章程请求公司支付报酬,公司可要求董事承担章程中规定的违反职责的民事责任。
……
前言/序言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经营组织。公司的竞争力将提高国家经济的竞争力。加强公司自治,是各国激发公司经济活力的重要措施,也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公司自治的主要形式之一是章程自治,即通过制定章程,对公司从设立、运营到解散清算,从股东权利的行使到整个公司治理进行安排。
合同自由与章程自由分别是私法自治原则在交易法领域和组织法领域的体现,但与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和合同效力不同,公司法并未直接对章程自由和章程效力作出规定。公司自治的精神,散见于规范公司设立、公司组织机构、股东权利行使和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等的条文之中。作为一种企业法人,公司架构中蕴含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效,应否得到执行,涉及公司、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债权人、股权受让人等诸多主体的利益。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其性质不同于合同法,交易法领域判断合同效力的规则无法一体适用于公司章程,需要联系实践逐个考察。商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二级学科,公司法制度的持续探索使公司法实践不断创新,从而丰富了章程自由的内涵,使章程研究的课题日益更新。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恢复时间不长,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放松公司管制的过程中,公司实践呈现蓬勃发展之势。在公司实践中,章程的创新性走在了前面,相比之下,公司立法显得滞后。近些年来,公司诉讼纠纷逐渐增多,且大多与公司章程的相关安排有关,从法律上如何评价章程的安排、如何分析章程之的各种法律关系、相关主体的利益如何保护,已成为司法急需解决的难题。目前法学理论界对于章程效力还缺少较为深入系统、紧密联系实践的研究,本书结合司法实践鲜活的公司案例,在广泛研究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公司立法和公司理念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回答了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自由的判断依据、章程无效及由此导致的公司法人格消灭等。同时研究了有效章程如何对公司、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产生约束力,回答了公司章程对外效力的疑问,提出了许多新颖而有见地的观点和主张,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也提高了对公司章程效力研究的理论水平。
法官博士文库:公司章程效力研究 [Study on the Validity of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
法官博士文库:公司章程效力研究 [Study on the Validity of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下载 mobi pdf epub txt 电子书 格式 2024
评分
☆☆☆☆☆
来了再说,冲着出版社买的
评分
☆☆☆☆☆
如题,作为博士论文,尚欠点火候。
评分
☆☆☆☆☆
来了再说,冲着出版社买的
评分
☆☆☆☆☆
写的可以,专业性高,可以参考
评分
☆☆☆☆☆
公司章程由发起人签署,公司成立后,章程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仅在会议决议上签字或盖章。章程修改后,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无论是出席会议持赞同意见或反对意见的股东,还是未出席会议的股东,通常也并不在修改后的章程上签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既不是章程制定主体,也无权修改章程,更没有机会以自己的意志最终决定章程的内容,但章程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引入拟制合同概念,能够很好地解释章程如何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机关担当者具有约束力:(1)在股东出资义务上,股东与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就不难理解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作为股东的合同对方,享有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并且在公司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补充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股东支付利息、赔偿损失,就不会出现案例三的裁判结果;在案例二中,公司与股东甲公司形成竞业禁止合同关系,公司负有不生产与甲公司相冲突产品的义务。本案公司章程的修改虽因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而确定地有效,小股东甲公司在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中,需受修改后的章程的约束,无权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提出异议,但在甲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丙公司所订立的竞业禁止合同关系中,公司并不因对内的章程修改有效从而可以违反对外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在案例四中,章程对公司、甲、乙均有约束力,其法律效果是公司分别与股东甲、乙形成股权出资外的投资合同关系,公司有权请求未履行义务的乙公司遵守在章程中所作的承诺,同时公司有权受领并保有甲公司的履行。从公司有权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案例四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股东另行履行股权外投资义务,可以看出,章程中包容着多重合同关系,章程不仅仅构成章程签署人之间的合同。否则,公司的法律地位仅为《合同法》第64条所规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并没有直接的给付请求权,有权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适格原告,只能是签署章程的其他发起人,而这也正是案例三裁判结果背后所潜藏的理论依据。实际上,认为“章程效力具有涉他性”的观点,[2]也是以章程是发起人签订的契约为潜在的立论基础的。(2)如果章程对股权作出限制性规定,如股权须经公司同意,或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等,则在股东与公司,或股东与股东间形成合同关系。(3)公司董事等在职责的承担与报酬等权利的享有上,与公司形成以章程规定为内容的合同关系,董事可根据章程请求公司支付报酬,公司可要求董事承担章程中规定的违反职责的民事责任。
评分
☆☆☆☆☆
公司章程由发起人签署,公司成立后,章程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仅在会议决议上签字或盖章。章程修改后,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无论是出席会议持赞同意见或反对意见的股东,还是未出席会议的股东,通常也并不在修改后的章程上签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既不是章程制定主体,也无权修改章程,更没有机会以自己的意志最终决定章程的内容,但章程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引入拟制合同概念,能够很好地解释章程如何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机关担当者具有约束力:(1)在股东出资义务上,股东与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就不难理解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作为股东的合同对方,享有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并且在公司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补充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股东支付利息、赔偿损失,就不会出现案例三的裁判结果;在案例二中,公司与股东甲公司形成竞业禁止合同关系,公司负有不生产与甲公司相冲突产品的义务。本案公司章程的修改虽因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而确定地有效,小股东甲公司在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中,需受修改后的章程的约束,无权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提出异议,但在甲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丙公司所订立的竞业禁止合同关系中,公司并不因对内的章程修改有效从而可以违反对外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在案例四中,章程对公司、甲、乙均有约束力,其法律效果是公司分别与股东甲、乙形成股权出资外的投资合同关系,公司有权请求未履行义务的乙公司遵守在章程中所作的承诺,同时公司有权受领并保有甲公司的履行。从公司有权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案例四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股东另行履行股权外投资义务,可以看出,章程中包容着多重合同关系,章程不仅仅构成章程签署人之间的合同。否则,公司的法律地位仅为《合同法》第64条所规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并没有直接的给付请求权,有权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适格原告,只能是签署章程的其他发起人,而这也正是案例三裁判结果背后所潜藏的理论依据。实际上,认为“章程效力具有涉他性”的观点,[2]也是以章程是发起人签订的契约为潜在的立论基础的。(2)如果章程对股权作出限制性规定,如股权须经公司同意,或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等,则在股东与公司,或股东与股东间形成合同关系。(3)公司董事等在职责的承担与报酬等权利的享有上,与公司形成以章程规定为内容的合同关系,董事可根据章程请求公司支付报酬,公司可要求董事承担章程中规定的违反职责的民事责任。
评分
☆☆☆☆☆
如题,作为博士论文,尚欠点火候。
评分
☆☆☆☆☆
写的可以,专业性高,可以参考
评分
☆☆☆☆☆
公司章程由发起人签署,公司成立后,章程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仅在会议决议上签字或盖章。章程修改后,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无论是出席会议持赞同意见或反对意见的股东,还是未出席会议的股东,通常也并不在修改后的章程上签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既不是章程制定主体,也无权修改章程,更没有机会以自己的意志最终决定章程的内容,但章程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引入拟制合同概念,能够很好地解释章程如何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机关担当者具有约束力:(1)在股东出资义务上,股东与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就不难理解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作为股东的合同对方,享有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并且在公司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补充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股东支付利息、赔偿损失,就不会出现案例三的裁判结果;在案例二中,公司与股东甲公司形成竞业禁止合同关系,公司负有不生产与甲公司相冲突产品的义务。本案公司章程的修改虽因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而确定地有效,小股东甲公司在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中,需受修改后的章程的约束,无权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提出异议,但在甲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丙公司所订立的竞业禁止合同关系中,公司并不因对内的章程修改有效从而可以违反对外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在案例四中,章程对公司、甲、乙均有约束力,其法律效果是公司分别与股东甲、乙形成股权出资外的投资合同关系,公司有权请求未履行义务的乙公司遵守在章程中所作的承诺,同时公司有权受领并保有甲公司的履行。从公司有权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案例四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股东另行履行股权外投资义务,可以看出,章程中包容着多重合同关系,章程不仅仅构成章程签署人之间的合同。否则,公司的法律地位仅为《合同法》第64条所规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并没有直接的给付请求权,有权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适格原告,只能是签署章程的其他发起人,而这也正是案例三裁判结果背后所潜藏的理论依据。实际上,认为“章程效力具有涉他性”的观点,[2]也是以章程是发起人签订的契约为潜在的立论基础的。(2)如果章程对股权作出限制性规定,如股权须经公司同意,或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等,则在股东与公司,或股东与股东间形成合同关系。(3)公司董事等在职责的承担与报酬等权利的享有上,与公司形成以章程规定为内容的合同关系,董事可根据章程请求公司支付报酬,公司可要求董事承担章程中规定的违反职责的民事责任。
法官博士文库:公司章程效力研究 [Study on the Validity of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下载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