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大體上是從宏觀上對秘密偵查行為進行一般性研究和對具體偵查行為進行個彆研究這兩個方麵展開的。宏觀上,本書對秘密偵查製度的産生與實踐、秘密偵查應當遵循的一般性原則、中外秘密偵查製度的比較以及當前我國秘密偵查製度存在的不足和完善等幾個方麵進行瞭研究。在具體偵查行為方麵,則著重研究瞭誘惑偵查、臥底偵查、綫人使用和控製下交付四種偵查行為。本書以秘密偵查為主綫,但並不囿於對秘密偵查行為的程序規製進行研究。對有關秘密偵查行為涉及的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刑法以及行政法問題都進行瞭相應的探討,是本書的一大特點。
作者簡介
李明,四川開江人。廣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法學教授,法學博士,廣東省訴訟法學會副會長,廣州市訴訟法學會會長。主要研究方嚮:刑事訴訟法、證據法。齣版專著《監聽製度研究》,主編《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學》教材兩本。主持國傢社科基金項目、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項目以及其他各類項目共10餘項。在《中國法學》(英文版)、《法學》、《政治與法律》等各類刊物上共發錶文章50餘篇。曾在澳大利亞西澳大學、美國紐約大學、美國聖托馬斯大學作過交流訪問。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一、秘密偵查概念辨析
(一)秘密偵查的概念
(二)秘密偵查與相近概念的區彆
二、秘密偵查行為的特徵及分類
(一)秘密偵查行為的特徵
(二)秘密偵查的手段及其分類
三、秘密偵查的功能
(一)秘密偵查的正麵功能
(二)秘密偵查的負麵效應
第二章 秘密偵查製度的演進
一、我國古代秘密偵查行為考察
(一)奴隸社會時期的秘密偵查
(二)封建社會時期的秘密偵查
(三)古代社會秘密偵查給我們的啓迪
二、國外秘密偵查實踐與製度建設
(一)國外秘密偵查實踐
(二)國外秘密偵查製度的産生與發展
(三)有關國際法的規定
(四)域外秘密偵查製度的特點及對我國的啓示
三、秘密偵查興起的原因、意義及其發展趨勢
(一)秘密偵查興起的原因
(二)秘密偵查興起的意義
(三)秘密偵查手段的發展趨勢
第三章 秘密偵查的兩個特殊原則
一、秘密偵查適度公開原則
(一)偵查公開與偵查秘密原則之辯
(二)偵查公開原則的基本內涵
(三)偵查公開與秘密偵查的衝突
(四)秘密偵查的適度公開
二、刑事司法倫理底綫原則
(一)秘密偵查措施對司法倫理的衝擊
(二)秘密偵查中對違背司法倫理行為的容許性
(三)秘密偵查中司法倫理的底綫
第四章 秘密偵查製度比較
一、立法模式比較
(一)正式的法律製度
(二)執法部門內部製定的程序
(三)通過相關判例確定的規範
(四)立法模式小結
二、秘密偵查程序比較
(一)授權手段之比較
(二)授權主體之比較
(三)適用條件和範圍之比較
(四)監督製度之比較
三、秘密偵查證據製度比較
(一)英國秘密偵查證據製度
(二)美國秘密偵查證據製度
(三)法國秘密偵查證據製度
(四)德國秘密偵查證據製度
(五)各國秘密偵查證據製度之特點
四、小結與評論
第五章 我國秘密偵查製度的不足與完善
一、我國秘密偵查製度與實踐
(一)我國秘密偵查製度評析
(二)當前我國秘密偵查實踐狀況
二、新刑事訴訟法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進步與不足
(一)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重要意義
(二)技術偵查措施規定的進步之處
(三)技術偵查措施規定的不足之處
(四)技術偵查措施在實踐中的閤理運用
三、完善我國秘密偵查法律製度的立法展望
(一)立法模式選擇
(二)立法內容建議
(三)我國秘密偵查證據製度的適用與完善
第六章 誘惑偵查問題研究
一、誘惑偵查概述
(一)誘惑偵查的概念
(二)誘惑偵查的特徵
(三)誘惑偵查的類型
二、誘惑偵查的閤法性標準
(一)幾種閤法性標準評析
(二)我國現行法律中誘惑偵查的閤法性標準
(三)我國誘惑偵查閤法性標準的閤理構建
三、違法誘惑偵查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誘惑偵查的程序性製裁措施
(二)警察陷害教唆是否構成犯罪
四、誘惑對象的法律責任
(一)有關受誘惑者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域外觀點
(二)大陸學者關於受誘惑者刑事責任的討論
(三)我國受誘惑者的法律責任分析
五、我國誘惑偵查的法治化
(一)構建正當程序
(二)設立誘惑偵查條件
(三)授權檢察機關行使誘惑偵查權
(四)明確規定排除違法誘惑證據
第七章 臥底偵查法律問題探討
一、臥底偵查概述
(一)臥底偵查概念與特點
(二)臥底偵查在法律上的定位
二、臥底偵查製度之比較
(一)英國的臥底偵查製度
(二)美國的臥底偵查製度
(三)德國的臥底偵查製度
(四)法國的臥底偵查製度
(五)四國臥底偵查製度特點
三、臥底偵查的實體法問題
(一)問題的提齣及一般性辯護理由
(二)爭議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
(三)兩種免責方式的探討及建議
四、臥底偵查的程序法問題
(一)適用臥底偵查的原則、條件與程序
(二)臥底偵查的幾種取證方式及其證據能力
(三)臥底偵查人員的保護與作證
五、完善我國臥底偵查製度的建議
(一)明確適用範圍
(二)完善控製監督程序
(三)完善臥底偵查人員的作證與保護製度
(四)完善救濟程序
第八章 綫人法律問題探討
一、綫人概論
(一)綫人界定與分類
(二)綫人功能與麵臨的特殊風險
二、綫人參與犯罪與刑事責任問題
(一)綫人參與犯罪的許容性及其限度
(二)綫人參與犯罪的免責形式
三、使用綫人的程序性問題
(一)綫人取證的閤法性及其證據能力
(二)綫人是否有拒證特權
(三)綫人的管理與使用
四、綫人閤同問題
(一)問題的引齣
(二)綫人閤同的性質
(三)綫人閤同中的權利義務
(四)違約行為及其救濟
五、完善我國
精彩書摘
《秘密偵查法律問題研究》:
對於非法實物證據,《警察與刑事證據法》中規定依舊由法官自由裁量。對於違法秘密偵查取證行為,隻有嚴重侵害公民權益或對司法廉正造成嚴重損害時,其獲取的證據纔不具有可采性。一般情況下,通過使用耳目和便衣警察收集的證據極少被排除。法官采納這種證據的理由是,“盡管偵查人員采用瞭欺騙手段,甚至實施瞭非法行為,但是法庭將寬恕他們的行為以使有罪證據能夠被置於法庭麵前。”歐洲人權法院也支持該觀點。在康(Khan)案中,上議院認為:即使《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賦予被指控人的私人生活尊重權受到侵犯,警察密取的可靠證據也不應當被排除;個人權利有時不得不服從於打擊和防止毒品交易等類似的重要公共政策。被指控人在窮盡瞭英國國內所有的刑事救濟方式後,嚮歐洲人權法院提齣上訴。裁決中的多數派認為,公約第6條和公約第8條應當區分;對實體性權利(公約第8條)的侵犯應當産生實體性救濟,而不是程序性救濟。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對第8條的侵犯並不必然導緻對第6條的侵犯;違法性秘偵取證行為對公民權利構成侵犯時,被告人的公正審判權並不必然受到侵害,獲取的證據並不一定要排除。上議院主張,該案對被指控者私人生活尊重權的侵犯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第2款的規定是正當的,因為它符閤在民主社會實施犯罪控製的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則。
對於圈套證據,《警察與刑事證據法》第78條的規定賦予法官排除控方證據的自由裁量權,隻要法官認為采納該證據會對訴訟公正産生不利影響。但從實踐來看,英國法官審查判斷的重點仍然放在瞭作為可采性終極標準的可靠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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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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