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大体上是从宏观上对秘密侦查行为进行一般性研究和对具体侦查行为进行个别研究这两个方面展开的。宏观上,本书对秘密侦查制度的产生与实践、秘密侦查应当遵循的一般性原则、中外秘密侦查制度的比较以及当前我国秘密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在具体侦查行为方面,则着重研究了诱惑侦查、卧底侦查、线人使用和控制下交付四种侦查行为。本书以秘密侦查为主线,但并不囿于对秘密侦查行为的程序规制进行研究。对有关秘密侦查行为涉及的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刑法以及行政法问题都进行了相应的探讨,是本书的一大特点。
作者简介
李明,四川开江人。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广东省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广州市诉讼法学会会长。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出版专著《监听制度研究》,主编《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教材两本。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项目以及其他各类项目共10余项。在《中国法学》(英文版)、《法学》、《政治与法律》等各类刊物上共发表文章50余篇。曾在澳大利亚西澳大学、美国纽约大学、美国圣托马斯大学作过交流访问。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一、秘密侦查概念辨析
(一)秘密侦查的概念
(二)秘密侦查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二、秘密侦查行为的特征及分类
(一)秘密侦查行为的特征
(二)秘密侦查的手段及其分类
三、秘密侦查的功能
(一)秘密侦查的正面功能
(二)秘密侦查的负面效应
第二章 秘密侦查制度的演进
一、我国古代秘密侦查行为考察
(一)奴隶社会时期的秘密侦查
(二)封建社会时期的秘密侦查
(三)古代社会秘密侦查给我们的启迪
二、国外秘密侦查实践与制度建设
(一)国外秘密侦查实践
(二)国外秘密侦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三)有关国际法的规定
(四)域外秘密侦查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三、秘密侦查兴起的原因、意义及其发展趋势
(一)秘密侦查兴起的原因
(二)秘密侦查兴起的意义
(三)秘密侦查手段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 秘密侦查的两个特殊原则
一、秘密侦查适度公开原则
(一)侦查公开与侦查秘密原则之辩
(二)侦查公开原则的基本内涵
(三)侦查公开与秘密侦查的冲突
(四)秘密侦查的适度公开
二、刑事司法伦理底线原则
(一)秘密侦查措施对司法伦理的冲击
(二)秘密侦查中对违背司法伦理行为的容许性
(三)秘密侦查中司法伦理的底线
第四章 秘密侦查制度比较
一、立法模式比较
(一)正式的法律制度
(二)执法部门内部制定的程序
(三)通过相关判例确定的规范
(四)立法模式小结
二、秘密侦查程序比较
(一)授权手段之比较
(二)授权主体之比较
(三)适用条件和范围之比较
(四)监督制度之比较
三、秘密侦查证据制度比较
(一)英国秘密侦查证据制度
(二)美国秘密侦查证据制度
(三)法国秘密侦查证据制度
(四)德国秘密侦查证据制度
(五)各国秘密侦查证据制度之特点
四、小结与评论
第五章 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我国秘密侦查制度与实践
(一)我国秘密侦查制度评析
(二)当前我国秘密侦查实践状况
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进步与不足
(一)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重要意义
(二)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进步之处
(三)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不足之处
(四)技术侦查措施在实践中的合理运用
三、完善我国秘密侦查法律制度的立法展望
(一)立法模式选择
(二)立法内容建议
(三)我国秘密侦查证据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第六章 诱惑侦查问题研究
一、诱惑侦查概述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
(二)诱惑侦查的特征
(三)诱惑侦查的类型
二、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
(一)几种合法性标准评析
(二)我国现行法律中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
(三)我国诱惑侦查合法性标准的合理构建
三、违法诱惑侦查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诱惑侦查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二)警察陷害教唆是否构成犯罪
四、诱惑对象的法律责任
(一)有关受诱惑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域外观点
(二)大陆学者关于受诱惑者刑事责任的讨论
(三)我国受诱惑者的法律责任分析
五、我国诱惑侦查的法治化
(一)构建正当程序
(二)设立诱惑侦查条件
(三)授权检察机关行使诱惑侦查权
(四)明确规定排除违法诱惑证据
第七章 卧底侦查法律问题探讨
一、卧底侦查概述
(一)卧底侦查概念与特点
(二)卧底侦查在法律上的定位
二、卧底侦查制度之比较
(一)英国的卧底侦查制度
(二)美国的卧底侦查制度
(三)德国的卧底侦查制度
(四)法国的卧底侦查制度
(五)四国卧底侦查制度特点
三、卧底侦查的实体法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及一般性辩护理由
(二)争议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三)两种免责方式的探讨及建议
四、卧底侦查的程序法问题
(一)适用卧底侦查的原则、条件与程序
(二)卧底侦查的几种取证方式及其证据能力
(三)卧底侦查人员的保护与作证
五、完善我国卧底侦查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适用范围
(二)完善控制监督程序
(三)完善卧底侦查人员的作证与保护制度
(四)完善救济程序
第八章 线人法律问题探讨
一、线人概论
(一)线人界定与分类
(二)线人功能与面临的特殊风险
二、线人参与犯罪与刑事责任问题
(一)线人参与犯罪的许容性及其限度
(二)线人参与犯罪的免责形式
三、使用线人的程序性问题
(一)线人取证的合法性及其证据能力
(二)线人是否有拒证特权
(三)线人的管理与使用
四、线人合同问题
(一)问题的引出
(二)线人合同的性质
(三)线人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四)违约行为及其救济
五、完善我国
精彩书摘
《秘密侦查法律问题研究》:
对于非法实物证据,《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规定依旧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违法秘密侦查取证行为,只有严重侵害公民权益或对司法廉正造成严重损害时,其获取的证据才不具有可采性。一般情况下,通过使用耳目和便衣警察收集的证据极少被排除。法官采纳这种证据的理由是,“尽管侦查人员采用了欺骗手段,甚至实施了非法行为,但是法庭将宽恕他们的行为以使有罪证据能够被置于法庭面前。”欧洲人权法院也支持该观点。在康(Khan)案中,上议院认为:即使《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赋予被指控人的私人生活尊重权受到侵犯,警察密取的可靠证据也不应当被排除;个人权利有时不得不服从于打击和防止毒品交易等类似的重要公共政策。被指控人在穷尽了英国国内所有的刑事救济方式后,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上诉。裁决中的多数派认为,公约第6条和公约第8条应当区分;对实体性权利(公约第8条)的侵犯应当产生实体性救济,而不是程序性救济。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对第8条的侵犯并不必然导致对第6条的侵犯;违法性秘侦取证行为对公民权利构成侵犯时,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并不必然受到侵害,获取的证据并不一定要排除。上议院主张,该案对被指控者私人生活尊重权的侵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2款的规定是正当的,因为它符合在民主社会实施犯罪控制的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
对于圈套证据,《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的规定赋予法官排除控方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法官认为采纳该证据会对诉讼公正产生不利影响。但从实践来看,英国法官审查判断的重点仍然放在了作为可采性终极标准的可靠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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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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