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海洋作為世界上大的公共資源,為人類的活動提供瞭強有力的支撐。隨著海上石油開采和運輸量的迅速增加,海上溢油成為海洋汙染的*重要的來源之一。當麵臨生存威脅時,人類並非束手待斃,各國開始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麵探討海洋汙染治理問題。
理論上,傳統的外部性理論在海洋汙染治理方麵側重於強調人的因素,無論是經濟補償還是對人行為的限製都強調的是對經濟人經濟利益的保護和協調,側重於短期分析,忽略瞭整個生態係統服務功能對人類的長期支撐作用。
實踐中,通過國傢間的閤作形成一係列公約是解決海洋生態損害經濟補償問題的重要途徑。海上溢油汙染治理需要巨額費用,這種費用*終應該由誰負擔一直是一個具有爭議的問題,通常海上溢油導緻的海洋生態損害的補償隻能依靠政府財政支齣,這不僅增加瞭政府財政的負擔,而且導緻補償不充分問題。
《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的經濟補償研究》從生態係統服務價值角度分析瞭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經濟補償問題,詳細分析瞭海上溢油及其經濟補償的具體狀況,以IOPC Funds處理的溢油案例為基礎,運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分析瞭影響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經濟補償關鍵因素,並在此基礎上構建瞭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經濟補償的模型。
作者簡介
吳清峰,1976年7月生,上海行知學院講師,研究領域為海洋經濟、國際貿易。2016年10月復旦大學經濟學院研究生畢業,獲得經濟學博士學位。
內頁插圖
目錄
第1章 緒論
1.1 選題的背景
1.2 研究的目的與意義
1.3 專用名詞內涵和外延
1.4 研究的現狀與本書研究的切人點
1.5 本書的結構、主要內容和技術路綫
1.6 創新之處與不足
第2章 海洋汙染經濟補償理論的變遷:文獻綜述
2.1 海洋汙染經濟補償的傳統理論:外部性理論和公共物品理論
2.2 新海洋汙染經濟補償理論:生態係統服務價值理論
2.3 國內外研究成果評述
第3章 海上溢油汙染事故及其經濟補償情況分析
3.1 海上溢油汙染事故案例的基本情況
3.2 海上溢油汙染事故的特點分析
3.3 海上溢油汙染事故經濟補償案例的基本情況
3.4 海上溢油汙染事故經濟補償的特點分析
3.5 本章小結
第4章 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經濟補償的決定因素分析
4.1 已有文獻對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經濟補償決定因素的探討
4.2 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經濟補償主要因素的判彆:灰色關聯分析
4.3 本章小結
第5章 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經濟補償理論模型的構建
5.1 理論模型構建的兩個基本假設
5.2 生態係統服務價值函數
5.3 生態損害的動態方程
5.4 證明過程
5.5 推論與解釋
5.6 本章小結
第6章 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經濟補償的實證分析
6.1 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經濟補償額的新估計:逐步迴歸分析
6.2 新估值模型的測試與甄選
6.3 新估值模型對理論的驗證
6.4 本章小結
第7章 結論及啓示
7.1 本書的結論
7.2 對中國的幾點啓示
附錶一 海上溢油事故補償詳情錶(6因素)
附錶二 美元價格指數
附錶三 海上溢油事故補償詳情錶(4因素)
附錶四 各模型計算的偏離度結果
附錶五 1960一2015年發生的大中型海上溢油事故
參考文獻
後記
前言/序言
海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公共資源,為人類的活動提供瞭強有力的支撐。但是,隨著人類活動的擴展,人類活動導緻的海洋汙染狀況越來越嚴重,良好的海洋生態係統變得越來越稀缺,人類對海洋環境的關注是伴隨海洋生態係統服務功能下降而興起的。20世紀初,由於海洋漁業過快的發展,海洋漁業資源開始枯竭,研究者開始研究導緻海洋漁業資源枯竭的內在機理並尋找解決問題的對策。但一係列的研究結果在阻止漁業資源枯竭方麵所取得的成果是令人沮喪的,1968年,哈丁《公地的悲劇》的發錶揭示瞭導緻海洋資源枯竭的內在機理,即海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公共資源因不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必然導緻海洋漁業資源的枯竭,而在傳統的市場經濟理論下,除非實行徹底的私有化,否則海洋漁業資源枯竭將是無法避免的“悲劇”。在海洋漁業齣現枯竭趨勢的同時,海洋汙染也在加劇。隨著海上石油開采和運輸量的迅速增加,海上溢油成為海洋汙染的最重要的來源之一。
當麵臨生存威脅時,人類並非束手待斃,各國開始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麵探討海洋汙染治理問題。
理論上,傳統的外部性理論在海洋汙染治理方麵側重於強調人的因素,無論是經濟補償還是對人行為的限製都強調的是對經濟人經濟利益的保護和協調,側重於短期分析,忽略瞭整個生態係統服務功能對人類的長期支撐作用。傳統理論指導下的海洋汙染治理導緻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現象促使研究者開始尋找新的海洋汙染治理理論,這促進瞭生態係統服務價值理論的齣現。經濟學傢開始嘗試通過運用生態係統理論來解決汙染問題,即將汙染看作對整個生態係統的損害,而不僅僅是某項經濟活動的負外部性問題,從而避免補償不充分問題。
實踐中,通過國傢間的閤作形成一係列公約是解決海洋生態損害經濟補償問題的重要途徑。海上溢油汙染治理需要巨額費用,這種費用最終應該由誰負擔一直是一個具有爭議的問題,由於海洋公共資源的特性,任何海上活動者對海洋都不擁有産權,那麼,通常海上溢油導緻的海洋生態損害的補償隻能依靠政府財政支齣,這不僅增加瞭政府財政的負擔,而且導緻補償不充分問題。1967年,TorreyCanyon號油輪溢油為國際社會閤作開展海洋汙染治理問題提供瞭契機,在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國際海事組織的前身)協調下,《1969年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和《1971年設立國際油汙損害賠償基金公約》先後通過,為解決海洋生態損害經濟補償提供瞭一種新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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