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博观·法律与革命(第一卷):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讲述的是下面的历史:曾经有一种称做“西方的”文明;这种文明发展出了独特的“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这些西方的法律制度、价值和概念被有意识地世代相传数个世纪,由此而开始形成一种“传统”;西方法律传统产生于一次“革命”,它在后来数个世纪的过程中被革命周期性地打断和改造;在20世纪,西方法律传统的革命危机比历史上任何其他时期都要大,某些人相信这种危机实质上已导致了这种传统的终结。
##花了好久时间终于啃完了!
评分##花了好久时间终于啃完了!
评分##读不完了,放弃了,不过质量还不错,作者有自己的个性,不是法学专业的,看得有点多余,主要是解释社会法律规范的种种来源,最后的“超越马克思与韦伯”可以重点看,那是作者法律社会学的精髓
评分##西方法律传统源于以1075年格里高利七世发布《教皇敕令》为标志的“教皇革命”。在革命后,一方面,教会为加强普遍性和权威,只能依靠共同的精神传统、教义崇拜、礼拜形式,为了加强这种同一性,统一、系统的教会法则应运而生;另一方面,世俗权威为了使其中央集权手段合法化并在诸政治体的竞争中维持地位,统一的世俗法也逐渐形成。可以说,西方的法律传统形成于教权与王权的对抗中,形成于教权与王权对上帝和自然正义的信仰中。
评分##当过去不再照亮未来,精神将行走在黑暗中。——托克维尔
评分##新学期,原典研读正式开始啦????
评分##关于宗教信仰与法律的好书,第二遍细读
评分##史料详尽,但确实很厚啊(汗)
评分##极其宏伟,极其全景式而又极其细致入微的著作。以大量的历史资料和精到论述,串起了欧洲法律体系由粗糙到精细,由随意到严谨,由对社会习惯的承认到以形而上学为骨,能够自我演进的历史脉络,并于公论为“文艺复兴和大革命塑造法治社会”的当时学界,提出应重视“教皇革命”对法治草蛇灰线般的影响。其不仅是法律史,也是一部思想史,甚至是政治史…伯尔曼认为法律的革命就是很大程度上塑造近代欧洲的一场革命。最后一章以“超越韦伯与马克思”为名,提出法律自下而上传播,是超越马克思的“经济决定论”和韦伯“政治决定论”的,在西方社会自身法律实践中被赋予意义的,粘合物质社会(经济)与意识形态的社会现象。全书历史主义的论说也显出他“法律必须被信仰”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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