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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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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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29252
版次:1
商品编码:10819944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1-06-01
页数:6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包括了: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内容。

内页插图

目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精彩书摘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偶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
……

前言/序言



土地上的生命:城市变迁中的人文关怀与价值重塑 本书并非探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具体技术或法律条文,而是深入剖析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与居住空间所承载的复杂社会、文化和个体价值,旨在提供一个更广阔、更具人文温度的视角来审视“拆迁”这一宏大叙事下的微观生命体验。 第一章:时间褶皱下的空间记忆 本书开篇,我们将目光投向那些在城市更新浪潮中面临重塑的旧街区。这里不谈评估单价,而是聚焦于“家”这个概念在物理空间上的凝固与流变。我们通过一系列田野调查和深度访谈,记录下老住户们对他们的居所——无论是世代相传的院落,还是改革开放初期建成的筒子楼——所倾注的情感重量。 记忆的物质性: 房屋不仅仅是遮风挡雨的结构,它记录了家庭的兴衰、邻里关系的演变以及特定历史时期的生活方式。从墙上的划痕、院子里的老树,到厨房里特有的气味,这些细微的“物质性”构成了个体身份认同的重要基石。当空间被打破时,这种记忆链条如何维系?我们考察了口述史学的方法,如何通过重建叙事来保存那些即将消逝的文化景观。 社区的无形资产: 社区的价值远超地块的经济潜力。本书详细描绘了特定社区中形成的互助网络、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系统,以及不同代际间的生活节奏。在一些老城区,邻里间的照应、共同的集市记忆,构成了一种强大的社会资本。征收过程对这种“无形资产”的剥夺,往往是评估报告中无法量化的最大损失。我们探讨了如何通过社区参与式规划,尝试在更新过程中保留或重建这种社会连接。 第二章:身份的流动与重构:居住权与归属感 现代城市扩张的速度,对个体身份认同构成了深刻挑战。本书将“居住权”从纯粹的法律权利层面,拓展到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维度,探讨“归属感”的丧失与重建。 流离失所的心理创伤: 征收不仅仅是搬家,对于许多长期居住者而言,它意味着一种身份的被迫“降级”或“错位”。本书引用了人类学家对流离失所群体的研究,分析了环境丧失(Solastalgia)对心理健康的影响。我们关注那些由于年龄、收入或文化隔阂,难以适应新式住宅区生活的老年群体,他们的适应困境是城市发展中常被忽视的侧面。 空间正义的辩论: 我们引入了空间正义(Spatial Justice)的理论框架,探讨在资源分配不均的城市化进程中,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是否得到了真正的保障。这不仅仅是关于“等价置换”的补偿,更是关于在城市规划决策中,他们的话语权和参与权。我们分析了不同城市在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等敏感区域的实践案例,对比了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征收与基于协商和共识的更新模式之间的差异及其对居民福祉的影响。 第三章:物质之外的价值:非市场化的交换与象征意义 本书的核心论点之一是:土地和房屋的价值远非纯粹的市场价格可以界定。 它们同时承载着重要的文化、历史和象征意义,这些价值在评估体系中往往被系统性地忽略。 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 对于一些具有特定历史意义的建筑或街区,其价值在于它们是特定时代生活方式的活化石。我们分析了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的内在张力。当建筑被拆除,随之消失的不仅仅是砖瓦,更是对特定历史时期的具象化记忆。我们考察了如何在不牺牲城市发展的前提下,通过“活化利用”、“局部保留”等策略,实现文化价值的最大化留存。 家庭的象征资本: 在许多文化中,拥有一处房产是社会地位、家庭责任和未来保障的象征。这种“象征资本”的价值,往往通过继承、家族聚会等形式得以体现。征收带来的补偿金是流动性的金融资本,而失去的却是固化的、具有情感锚点的象征资本。本书探讨了如何构建评估体系,以期部分弥补这种非量化的象征价值损失,例如通过社区重建基金、文化传承资助等方式。 第四章:规划的未来与人本的路径 在对传统征收模式的局限性进行批判性反思后,本书的第四部分转向前瞻性的探讨:如何构建一个更具韧性、更富有人文关怀的城市更新模式? 协商式规划的实践: 我们详细介绍了几种基于“共同利益”原则的规划实践,如“参与式预算”、“公众听证会”的深度应用,以及如何将居民的微观需求融入宏大的城市规划蓝图之中。重点在于将征收评估的过程,转变为一个持续的、多方参与的“协商与共创”的过程。 适应性再利用的潜力: 传统的“拆旧建新”模式常常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社区的割裂。本书推崇适应性再利用(Adaptive Reuse)的理念,探索如何对现有建筑进行功能置换和空间优化,以满足现代生活需求,同时最大限度地保留原有的肌理和记忆。这不仅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策略,也是对既有居住文化的一种尊重。 结论:重估“地方感”的必要性 本书总结认为,任何以效率和经济效益为唯一导向的土地再开发模式,都必然以牺牲社会福祉和文化连续性为代价。在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并赋予“地方感”(Sense of Place)以应有的价值权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非仅仅是资产负债表上的数字,它们是城市生命体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理解和尊重这些非量化的价值,是实现真正意义上可持续、和谐城市发展的基石。 本书面向城市规划师、社会学者、政策制定者,以及所有关心城市变迁中个体命运的读者,提供一个超越技术评估的、关于土地、家园与身份认同的深度思考框架。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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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阅读体验,就像是在探寻一个“价值的密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不仅仅是列举一些技术指标,它更像是在讲述一套“游戏规则”,一套关于如何界定和衡量房屋价值的规则。书中对评估中的“市场法”的细致解读,让我看到了房地产市场价格形成的复杂性,以及在征收背景下,如何通过科学的比较和调整,来得出更具代表性的价值。我特别关注书中关于“附着物”和“装修”的评估部分,这些看似微小的细节,却往往是影响最终补偿数额的重要因素,作者在这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它让我意识到,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了解这些评估细节,不仅仅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征收,更是为了能够更清晰地认识自己所拥有的资产的价值。这本书的语言虽然严谨,但逻辑清晰,结构合理,即使是非专业读者,也能从中获得宝贵的信息。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视角,去理解国家在进行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时,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工具书,更是一本能够提升我们对社会运行机制理解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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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给我带来的震撼,在于它揭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被忽视的“价值逻辑”。我一直以为,房屋的价值是相对固定的,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却让我认识到,房屋的价值是一个动态的、多维度的概念,尤其是在国家征收的特定情境下。书中对评估中的“价值时点”和“价值标准”进行了深入探讨,这让我理解了为什么在不同的时间点进行评估,或者采用不同的评估标准,最终的补偿结果可能会有显著差异。作者并没有回避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挑战,反而通过引入各种案例和解析,展示了如何通过专业、科学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我尤其欣赏书中关于“补偿方式”的讨论,它不仅仅是简单的货币补偿,还包括了产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并且对各种方式的适用性进行了分析。这本书让我明白,房屋征收并非简单的“拆迁”,而是一个复杂而精密的价值衡量与利益平衡的过程,它需要高度的专业性和严谨的态度。它让我开始思考,我们所谓的“公平”和“合理”,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究竟是如何被量化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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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本书,我最大的感受是,它为解决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征收问题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书中详细阐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方法,从最初的调查评估、到价值的测算,再到最终的补偿标准的确定,每一步都进行了细致的剖析。我特别注意到,书中反复强调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估过程中的重要性,这让我对这项工作的严肃性有了更深的认识。我之前一直以为征收评估只是一个简单的市场价格核算,但这本书让我明白,它涉及到土地性质、房屋结构、装修标准、附属设施、搬迁成本,甚至还有可能存在的商业损失等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而且,书里还提到了如何处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历史遗留问题、产权不明晰的房屋等,这些都是现实中非常棘手的问题,作者在这方面也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解答。虽然有些理论化的内容我需要反复阅读才能消化,但我能感受到作者在其中付出的巨大努力,他不仅是在介绍方法,更是在梳理一套完整的体系,以确保在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这本书给我的感觉,它更像是一本“指南”,帮助所有相关方,无论是个体还是机构,都能在征收过程中找到正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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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本书,我的体验可谓是“大开眼界”。作为一个对房地产市场不太敏感的普通市民,我一直认为房屋的价值就是市场价,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这本书让我看到了更深层次的价值评估体系。书中对不同的评估技术和方法进行了详细介绍,比如收益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并且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应该采用何种方法,以及各种方法的优劣之处。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区位补偿”的论述,它不仅仅是考虑房屋本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这让我意识到,我们所居住的房屋,其价值是被多重因素塑造的,而国家在进行征收时,也需要全面地考量这些因素。这本书的逻辑性很强,层层递进,从宏观的政策背景到微观的操作细节,都有清晰的阐述。我甚至觉得,这本书的内容对于想要了解房地产价值构成,或者想要在日常生活中进行资产评估的人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它不仅仅是一本专业书籍,更像是一堂生动的价值经济学课程,让我们能够以更理性的视角去审视和理解房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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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我早就听说过,最近终于有机会翻阅。拿到手时,我以为它会是一本晦涩难懂的学术专著,但出乎意料的是,它的语言风格相当平实,即便是我这种对专业术语不太熟悉的人,也能大致理解其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书的装帧也很朴素,但内容却显得格外厚重,仿佛蕴含着解决现实问题的智慧。我尤其关注其中关于“评估方法”的部分,虽然我不是业内人士,但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拆迁补偿款的多少直接关系到生活质量的改变,所以了解一些评估的“门道”总归是好的。书里举了不少例子,虽然有些细节我没完全弄懂,但大致能感受到,评估过程并非随意为之,而是有一套相对规范的流程和依据。我甚至联想到我家附近前几年也进行过类似的征收,当时就有邻居对补偿结果不太满意,如果当时他们能读到这本书,也许能更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益,也能更有依据地去沟通。这本书给我一种感觉,它不仅仅是在讲“方法”,更是在揭示一种“过程”,一种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关于产权和价值的市场化、制度化表达。它让我意识到,看似简单的房屋产权,在国家征收的背景下,其价值的衡量是多么复杂且重要的一门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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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价格是很公道,确实够便宜啊,比在图书大厦买的便宜划算多了,哈哈,今后都在京东上面买了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其次,好东西啊,本以为很厚,但是也就薄薄的几本,但是何时能看完就不知道了,更何况是要能记下来呢,难啊!法律这个东西很难吃透,实践经验相结合是非常重要的呢,我要抓紧时间学习,不能把时间都浪费在看电影上。哈哈哈哈。 再次,先将学到的与大家分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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