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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教授案历过去二十余年我国财税法实践与学科发展的重大历史时刻,以其学术生涯丈量中国财税法治的发展进程。
具体可感的财税事件,开启认识财税法的新窗口,引领走向理财治国的大视野。
内容简介
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规范公共财政行为,实现政府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平衡协调。财税不仅仅是“钱”的问题,“钱袋子”的背后实质上是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诸多可能的改革路径中,财税法治是低调的、具体的、务实的,能够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优选路径和法治中国的突破口。作为公共财产法的财税法,也由此成为上承国计之天缘、下接民生之地气的治国安邦之法,成为通往“中国梦”的强国之道。
《税醒了的法治:刘剑文教授访谈录》精选了刘剑文教授的60余篇媒体访谈材料,希望以此展现中国财税法治建设的宏伟进程,也藉此祝愿我们在法治中国的道路上能唱出更响亮的财税“好声音”,传递更给力的法治“正能量”。
作者简介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等。
内页插图
目录
前言
财税法治 法治中国的突破口
财税法治是通往中国梦的“强国之道”
财税法是“理财治国安邦之法”
税收法治成为构建法治社会突破口
税法应该是兼顾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协调法”
善用法治思维促进税收公平正义
落实结构性减税需要财税理念的转变
税收征收与使用都要强化法治约束
我国为什么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
如何准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
未来三十年应是纳税人权利彰显的三十年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两岸税法实践比较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机遇与挑战
附录一:财税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
附录二:走向财税法治,用公平正义放飞中国梦
附录三:纳税人权利保护与改进纳税服务的国际趋势
立法主导 财税改革的总路径
法治视角下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路与框架
财税法治:新一轮改革的“牛鼻子”
新时期财税改革的四维取向
财税体制改革:新使命、新思维、新路径
财税体制改革应走向立法主导
未来五年我国税收立法五大看点
应当构建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
车船税立法树立了税收立法的榜样
地方税收立法迈出的可喜一步
“设税权”理应回归全国人大
附录:关于车船税适用税额授权立法的建议
预算修法 公共财政的奠基石
预算法修改的期待与前瞻
预算法修订应赋予全国人大更多核心权力
预算法是关于政府“钱袋子”的法律
预算法修改的核心是强化监督
公共性是实行预算监督的基础
预算法的刚性原则与“修法”的基本底线
预算公开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附录一:“预算法修改”学术研讨会纪要
附录二:法学专家关于预算法修改的建议(节选)
理财治国 公共财产的新思维
税制改革 牵动万家的平衡器
税收征管 纳税服务的新理念
编后记
精彩书摘
财税体制改革究竟是应该由行政主导还是由立法主导?十八大提出要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深化改革。行政主导和立法主导的区别在哪里?在这方面,我要谈两个问题。
关于税制改革问题,这些年,税制改革始终以行政为主导——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今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提出,应该让税收立法回归全国人大,国务院也提出要放权,但是我们不应该忘了另一个问题,即要还权就应该确权。我们说的还权,是指按宪法的规定,某些特定权力本应归属于谁。有些权力本不属于某个部门,但却因某种特别的原因而阴差阳错归属于该部门。但税收立法权原本就属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为国家出谋划策就涉及顶层设计。我国曾经有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985年全国人大两次授权国务院税收立法。尽管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已被废止,但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决定现在依然存在,并且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金融、财税、投资和企业等。虽然很多领域的授权立法问题通过出台法律已经解决了,比如金融和企业领域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不再存在授权的问题,但是关于财税领域的法律仍太少。张德江委员长说下一步要提高立法质量和执行力,换句话说就是要把立法做细。改革应该给以民众稳定的合理预期,因此财税体制改革应该是长期的谋划,税收立法需贯穿整个财税体制改革中。
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我觉得应以预算体制改革为重点和突破口。如何实现预算的公开、透明、规范、完整,不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而是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和权利配置。换句话说,如果人大不能做好预算改革和预算立法,公开、透明、规范是不可能实现的。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和国税总局副局长王力都曾表态支持税收法定,但担心全国人大人手不足。我认为到底人大是否有能力自行立法不是我们考虑的问题,我们只需要考虑税收立法权应不应该归还问题。其实,人员方面也不用担心,如果我们能够按照宪法和中央提出的顶层设计,把税收立法权还给人大,人大自然就会配备相应的力量。而且不解决这个问题,也会激化很多矛盾。
对于人大来说,在财税体制改革有两个重要权力,一个是税收立法权,另一个是预算审批权。预算审批权则涉及修改预算法。财税体制改革的思想和建议怎样在预算法修改中体现呢?比如,现在人大没有预算的否定权和调整权,无法很好地监督政府。为什么我认为财税体制改革是温和的政治体制改革呢?就是因为,我们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财税体制改革相比其他的改革路径而言,具有更强的可行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减小阻力。“它是低调的,不会过分提高人们的期望值;它是具体的,比抽象谈论'政治民主'更容易操作;它是务实的,可以在不太长的时间里产生看得见的变化。”①西方国家议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预决算审批,但是我们国家从1995年1月1号实施的预算法仍然没有给予人大相应的基本权力。曾经有人提出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增加200个编制,每年至少可以为国家节省200亿到500亿资金,地方各级人大也相应增加编制。
问: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什么?
答: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还是权力配置问题,我们如何才能贯彻落实这一政策呢?我谈几点看法。
第一,我们要关注改革目标。为什么研究报告的四大目标里不提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公开、透明、法治化?考虑了公开、透明、法治化的问题,为什么不提出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样做的话,财税体制改革报告的层级就会往上进一步。
第二,具体到各个税种来进行规划设计。比如个税是直接税,应该降低间接税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有人说直接税低是因为征管力度不够,我不大赞同这个看法。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在下降,征税基数越来越小,那怎么增加直接税比重呢?其实在税种制度设计过程中,老百姓更关心直接税,比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等,而间接税是隐性的,老百姓则不大关心。中国的纳税人并不明白,他们不关注税负很重的税的提高,反而更关心跟自身利益相关的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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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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