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汉译名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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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康德 著,沈叔平 译,林荣远 校
图书标签: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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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09386
版次:1
商品编码:11672985
品牌:商务印书馆(The Commercial Press)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1991-09-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12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康德在《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汉译名著本)》中阐述了他的法学思想。他的法学思想的渊源,主要来自罗马法和法国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和孟德斯鸠。康德的法学理论有鲜明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的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

目录

序言
道德形而上学总导言
权利科学
权利科学导言
一般的定义与分类
一、什么是权利科学?
二、什么是权利?
三、权利的普遍原则
四、权利是与资格相结合的或者与强制的权威相结合的
五、严格的权利也可以表示为这样一种可能性:根据普遍法则,普遍的相互的强制,能够与所有人的自由相协调
六、对那不确定的权利的补充说明
(一)衡平法
(二)紧急避难权
权利科学的分类
一、权利的义务(法律的义务)的一般划分
二、权利的一般划分
(一)自然的权利和实在法规定的权利
(二)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
三、划分权利科学的顺序

第一部分 私人权利(私法)
那些不需要向外公布的法律的体系
论一般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原则
第一章 论任何外在物作为自己所有物的方式
1.从权利上看“我的”的涵义
2.实践理性的法律公设
3.占有和所有权
4.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说明
5.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定义
6.纯粹地在法律上占有一个外在对象的概念的演绎(占有的本质)
7.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可能性原则在经验对象中的运用
8.要使外在物成为自己的,只有在法律的状态中或文明的社会中,有了公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才可能
9.在自然状态中也可能有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事实,但只是暂时的
第二章 获得外在物的方式
10.外在获得的一般原则
外在的“我的和你的”获得的主体分类
第一节 物权的原则
11.什么是物权?
12.第一种获得物只能是土地
13.每一部分土地可以原始地被获得,这种获得的可能性的依据,就是全部土地的原始共有性
……
第二部分 公共权利(公法)
附录

精彩书摘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汉译名著本)》:
  使得某种行为成为一种义务的原则,就是实践法则。一行动者依主观的理由,把一规则作为他自己的行动原则,这条规则,就叫做他的(行为)准则。可见,即使实践法则只有一条并保持不变,行动者的诸准则却可以大不相同。
  绝对命令,一般仅仅表明什么构成责任。它可以概括为如下公式:“依照一个可以同时被承认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事。”因此,行为,必须首先按照它们的主观原则来考虑。但是,这个主观原则是否在客观上也有效,只能通过绝对命令的尺度才能为人们所知道。理性把任何行为的原则或准则加以检验,它要求行为者联系这个原则或准则来想想他自己。理性还同时提出一项普遍法则,并且考虑他的行为是否有足够的资格适合于纳入这样的一项普遍立法之中。
  上述普遍法则的单纯性,和那些可以从这条法则引导出来的大量的和多样的后果相比较,再看它的命令所具有的权威和尊严(用不着附加任何明显的动机或约束力),这种单纯性最初出现时肯定要引起人们极大的惊异。我们可能十分奇怪我们的理性力量,它通过一个单纯的意念(使一项准则有资格符合实践法则的普遍性)便能决定意志的活动,特别是当我们被教导:这种实践的道德法则,最初表现为意志的一种特征,即思辨理性,它绝不可能来自先验的原则,或者来自任何经验的东西;即使实践法则已经确定有关事实,但它也绝不能在理论上证明这种事实的可能性。这种实践法则,无论如何,不但发现了意志的特征就是自由这一事实,而且无可辩驳地确立了这一特征。因此,你无需惊异地看到道德法则是不可能示范的,但却是明白无疑的,如同数学的公式那样。与此同时,在我们面前展示了实践知识的全部领域,从这里,理性,在它的理论方面,必然发现它自身以及它的思辨的自由观念,连同所有那些超感觉的观念,一般地都被排除在实践知识之外。
  一种行为与义务法则相一致构成此行为的合法性;这种行为的准则与义务法则相一致构成此行为的道德性。因此,准则就是行为的主观原则,个人把它定为自己的一项规划,作为他实际上决意怎样去行动。
  另一方面,义务的原则,就是理性绝对地、客观地和普遍地以命令的形式,向个人提出,他应该如何行动。
  因此:道德学科的最高原则是:“依照一个能够像一项普遍法则那样有效的法则去行动。”凡是不符合这个条件的准则,就是违背道德。
  法则一般地被看作是实践理性产生于意志,准则出现于意志在作出选择过程的活动之中。后者对人来说就构成自由意志。如果意志仅仅指一种单纯的法则,那么,这种意志既不能说是自由的,也不能说是不自由的,因为它与行为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它为行为的准则提供一种法则,因此,它就是实践理性自身。所以,这种意志作为一种能力,它本身绝对是必然的,它不服从于任何外在的强制。因此,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由。
  ……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导论 本书旨在对法的形而上学原理进行一次深入而系统的探讨,旨在揭示构成我们理解法律与权利的根本性、先验性的基础。我们并非要梳理某个特定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或是分析某一项具体法律的条文含义,而是要超越具体法的表面现象,追溯其背后那抽象而普遍的逻辑结构,从而建立起一套关于权利的科学性认识框架。这套框架,我们称之为“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形而上学”一词,在这里并非指向一种玄妙不可知的思辨,而是指代那些构成我们认识世界,特别是认识社会和道德现实之根本的、不依赖于经验观察的普遍原则。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其存在与有效性,必然根植于某些更深层的、关于人的本质、自由、理性以及社会秩序的先验性概念。本书正是要剥离掉法律外在的形式和内容,去探究其内在的、精神性的根据。 我们所要建立的“权利的科学”,是一种基于理性而非偶然性的知识体系。它要求我们理解,权利并非是社会契约的随意产物,也不是由国家权力任意授予或剥夺的恩赐,而是人类理性本身所必然要求和承认的、独立于经验存在的范畴。这种科学性的追求,旨在赋予法律以一种坚实的、非任意的合法性基础,从而使我们能够辨别真正的权利与虚假的权利,理解法律的真正目的与价值。 本书的出发点,是关于“自由”的形而上学概念。自由,并非是随心所欲的放纵,而是在理性约束下的自我立法,是主体按照普遍法则行动的能力。法律,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就是对这种自由的实现条件和界限的规定。没有对自由的形而上学理解,我们就无法把握权利的本质,也无法理解法律何以能够正当化其强制力。 接着,我们将深入分析“人格”的概念。人,作为具有理性与自由的实体,拥有内在的尊严与价值,这是任何法律体系都必须承认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探讨“权利”的内在逻辑,认识到权利并非单一的实体,而是相互关联、相互支持的体系,它涵盖了从最基本的生存权、自由权,到更复杂的财产权、契约权等等。 本书的另一核心部分,将致力于揭示“正义”的形而上学维度。正义,并非仅仅是公平分配,而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与保障,是对自由的普遍法则的遵循。我们将辨析不同的正义观念,并从中提炼出那构成一切正当法律原则的普遍性核心。 此外,本书还会触及“法”与“道德”之间的深刻关联。虽然法有其独立于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但它们的有效性与正当性却往往是相互渗透、相互印证的。我们将探讨,如何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找到连接法与道德的桥梁,使得法律不仅能够规范行为,更能引导人走向更高的道德境界。 最后,本书将尝试构建一个基于形而上学原理的法律体系的“理想模型”。这个模型并非要取代现实中的法律,而是作为一种衡量和批判现实法律的理论标准,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缺陷所在,并指引法律改革的方向。 第一部分:自由与人格的形而上学基础 本书的论证将从最根本的概念——“自由”——开始。我们所理解的自由,不是一种空泛的“随心所欲”,而是一种“理性”的自由,一种“自我立法”的自由。这是一种先验的、不依赖于经验观察的能力,是每个理性主体所固有的属性。这种自由意味着,主体能够超越纯粹的感性冲动和偶然的欲望,根据普遍的、理性的法则来行动。这种自我立法,并非是主观意愿的任意设定,而是与普遍的理性法则相契合。当个体的自由意志与普遍的理性法则一致时,我们就进入了道德领域,也为法律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紧随自由概念的是“人格”。人格,指的不是个体具体的生理或心理特征,而是指作为自由与理性载体的、具有内在价值的独立主体。每个理性主体,因为其拥有自由与理性的能力,就天然地构成了一个“人格”,拥有不容侵犯的内在尊严。这种人格的独特性和至高性,是任何法律体系得以合法存在的根本前提。没有对人格的尊重,就谈不上权利的赋予和保障。法律的强制力,最终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这种人格的完整与独立。 我们将进一步探讨,自由与人格如何构成“权利”的根源。权利,从其形而上学意义上讲,并非是一种后天获得的财产或特权,而是由人格所固有的自由属性所必然衍生的。个体之所以拥有权利,是因为其作为自由的人格,其行动领域不应受到他者任意的干涉。这种不干涉的领域,就是权利的本质。例如,财产权的形而上学基础,并非基于占有或使用,而是基于个体通过其自由意志对其劳动成果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是其人格自由的外在体现。 第二部分:权利体系的逻辑结构与正义的形而上学 在确立了自由与人格作为权利的形而上学基础后,本书将深入分析“权利”本身的逻辑结构。权利并非是孤立存在的,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形成一个内在统一的体系。我们将区分不同层级的权利,例如: 先验的、普遍的权利(Peremptory Rights): 这些权利是普遍适用于一切理性主体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例如生命权、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它们直接源于自由与人格的形而上学定义。 后天获得的、相对的权利(Acquired Rights): 这些权利是通过个体在自由领域内的活动而获得的,例如财产权、契约权。它们的合法性,虽然依附于普遍权利,但其具体内容和边界,可以通过经验性的活动来确立。 我们将深入分析这些权利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财产权的存在,是自由意志在物质世界中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而契约权则是个体在自由领域内进行合作与交易的理性工具。所有这些权利,最终都服务于保障和实现个体的自由。 在此基础上,本书将转向“正义”的形而上学维度。正义,并非仅仅是简单的“各取所需”或“平均分配”,而是对“自由的普遍法则”的遵循。正义的实现,意味着每个个体都能够在其自由的界限内行动,而其行动不被他者任意侵犯,同时其自身也不侵犯他者的自由界限。 我们将辨析,正义如何体现为一种“普遍性”原则。一个正义的法律,必须能够被普遍地应用到所有具有相同情况的个体身上,而不允许有例外。这种普遍性的要求,正是其形而上学合法性的体现。我们将探讨,为何“对待相似情况采取相似原则”是正义的根本要求。 本书还将区分不同类型的正义: 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 关注社会资源或负担的分配,其形而上学基础在于,分配必须以个体所拥有的普遍权利为出发点,而非其他任意标准。 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 关注对不正当行为的纠正和补偿,其形而上学基础在于,对侵犯他人自由的行为进行纠正,以恢复被侵犯者的权利,并维护自由的普遍法则。 契约正义(Contractual Justice): 关注契约的履行,其形而上学基础在于,自愿订立的契约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其履行是保障自由流通与合作的前提。 第三部分:法与道德的形而上学关联及其应用 在探讨了自由、人格、权利与正义的形而上学原理之后,本书将进一步阐述“法”与“道德”之间的形而上学关联。尽管法有其独立于经验的形而上学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法与道德完全割裂。相反,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本身就蕴含着道德的要素,因为自由的实现,本身就指向了更高的道德目标。 我们将论证,一个真正正当的法律,必须在形而上学上与道德原则相契合。法律的强制力,只有当它服务于保障和实现个体的自由与权利时,才能获得道德的合法性。我们所追求的“权利的科学”,其最终目的,是将法律提升到一种能够促进个体完善和实现最高道德理想的层面。 本书将进一步探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如何为我们批判现实法律提供理论依据。任何现实的法律,都可以与我们所构建的形而上学理想模型进行比对。通过这种比对,我们可以清晰地识别出现实法律中偏离了普遍理性法则、侵犯了人格尊严、或未能充分保障个体自由的部分。 我们将以历史上的重要法律思想和制度为例,来检验和阐述这些形而上学原理。我们并非要进行历史考据,而是要从历史的实践中,提炼出那些符合形而上学原理的积极因素,并辨析那些因违背形而上学原理而导致失败的案例。 例如,对于奴隶制、等级制度、或侵犯个人自由的专制法律,本书将从自由、人格、以及正义的形而上学角度,揭示其内在的非正当性。反之,对于那些致力于保障个体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并以理性为基础的法律原则,本书将阐明其形而上学上的合理性。 结语 本书所构建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并非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简单总结,而是一种对法律的根本性质与终极目的的追问。我们希望通过这种对形而上学基础的探索,能够为理解法律、信仰法律,以及建设更公正、更自由的社会,提供一种深刻而坚实的理论支撑。 它要求我们超越经验的偶然性,认识到法律的真理与价值,存在于理性的必然之中。它提醒我们,法律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每一个作为自由人格的主体的潜能,是构建一个尊重个体尊严、保障普遍自由的社会秩序。这是一种对法律的本体论追问,也是对我们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深刻反思。通过本书,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去审视我们身边的法律,去理解权利的真正含义,去追求那永恒的、理性的正义。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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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纯粹文本阅读者的角度来看,这套“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的装帧和译文质量,极大地提升了阅读的愉悦感。要知道,面对如此厚重的德语哲学经典,翻译的质量直接决定了读者能否真正触及原著的精髓。这次的译本处理得相当得体,它在力求忠实于原著的严密结构和复杂句式时,又不至于让译文变得晦涩难懂,保持了一种恰到好处的学术腔调。我喜欢它在关键术语上的处理,通常会辅以精准的注释,这对于理解康德、黑格尔等后继思想家是如何回应或批判此书时,提供了必要的背景支持。这种精良的出版制作,本身就是对思想价值的一种尊重,它使得原本可能被束之高阁的经典,得以在今天的书桌上焕发出新的生命力,让更多对纯粹理论感兴趣的读者能够沉浸其中,进行一次高质量的智识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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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习惯了快餐式阅读的读者来说,初次接触这本著作无疑是一场考验耐心的修行。它的论证结构如同一个精密的机械装置,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对整体理解的偏差。我体会到了一种久违的“慢阅读”的乐趣,不再急于知道“结论是什么”,而是全身心地投入到“是如何推导出来的”这一过程中。这让我想起早年研读欧几里得几何学时的那种全神贯注。不同之处在于,这里的“公理”不再是空间中的点和线,而是自由意志本身。这种对逻辑自洽性的极致追求,在当今这个充斥着模糊和相对主义的时代,显得尤为珍贵和稀缺。它提醒我们,真正的深刻洞见,往往需要付出时间与专注作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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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文化史的角度来看,这套丛书的收录,不仅仅是引进了几部重要的法学著作,更是在为构建一个更加成熟的本土学术对话语境做铺垫。当你阅读《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时,你其实是在聆听一场跨越数百年的思想回响,它牵扯到启蒙运动的遗产、对国家暴力的哲学界定,乃至现代人权观念的源头。理解了这部著作所确立的规范性基础,再去审视当代社会治理的困境,会发现许多看似突兀的争论,其实都可以追溯到这些早期形而上学的设定。因此,这本“汉译名著本”不仅仅是为法学专业人士准备的,它更像是为所有关心“何为正义秩序”的公民,提供的一份深度阅读材料,其价值远远超出了单纯的学术范畴,具备深远的文化普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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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带来的冲击感,更多是关于世界观的重塑,而非简单的知识增量。它迫使你去思考,我们日常所依赖的社会契约、国家强制力,其“正当性”的终极来源究竟是什么?作者试图从先验的理性结构中推导出权利的必然性,这与那些从历史演化或功利主义角度解释法律的流派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我发现自己开始以一种全新的、近乎几何学的方式来审视现实中的法律条文——它们不再是随意的规定,而是某种必须满足的理性要求。这种对“应然”的极致追求,虽然在现实操作中或许存在张力,但作为一种思想资源,它为批判不合理的现有秩序提供了最坚实的哲学武器。每一次停下来思考那些关于“天赋权利的绝对性”的论述时,都感觉自己的思维框架在被重新校准,那是一种从经验世界抽离,回归纯粹理念的清醒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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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丛书的选本眼光实在独到,我一直对那些奠基性的哲学思想怀有浓厚的兴趣,而《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无疑是法哲学领域一座无法绕开的高峰。每一次捧读,都像是进行一次智力上的攀登,那种穿透时代迷雾,直抵概念本质的体验,是其他任何读物都无法比拟的。我尤其欣赏它那种严谨的逻辑推演,作者仿佛是站在一个纯粹理性的制高点上,一丝不苟地构建着整个权利体系的形而上学基础。阅读过程并非坦途,它要求你卸下所有日常的、经验性的偏见,重新审视“自由”、“义务”和“法”这些最基本概念的内在必然性。对于那些渴望深入理解现代法律精神内核的思考者而言,这不仅仅是一本书,更是一把钥匙,它开启了通往理性秩序深处的幽深之门。尽管文本的密度极高,时常需要反复揣摩方能领会其深意,但那种茅塞顿开的瞬间,所带来的智识上的满足感是无以复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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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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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拿到还没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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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著慢慢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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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质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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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那你哈哈哈哈GG感动的大大方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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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汉译名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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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买东西,京东好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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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这书太难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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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送货一直很快,这一单走了好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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