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威权,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宣誓形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方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的决定(2015年7月1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5)
(1982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34)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36)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40)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44)
(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8)
(2004年3月14日修正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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