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创新,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划定生态红线已经不仅是生态保护领域的重点工作,更是成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内容,成为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保障。十八大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各有关部委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议题并已在相关工作上取得初步成效。此外,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工作的开展和探索也为其他各省区市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积累了一些值得借鉴学习的经验教训。
2016年11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到2020年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2017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对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目录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持制度创新引领
一条红线管到底尚需几重法制保障?
优化设计提高生态保护红线成色
生态保护补偿保障还可以再开几条路?
绿色发展红线保障
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从确立到落实需要几步?
城市层面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机制的问题与建议
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心城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与管控
——以沈阳市为例
红线保障完整,完整构建安全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核心思想及意义所在
基于空间格局细化保护需求的保护地管制技术
——以中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为目标
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的思考
生态保护红线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若干辩证关系
一条红线,怎样打开了新境界?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政治意义、生态安全意义和改革意义
守住红线,抓住哪三个关键词?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实践与管理策略
精彩书摘
《生态保护红线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论文集》:
一是在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中要明确法定责任。以法律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责任红线成色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区涉及对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海洋、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生态空间的保护,根据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组织职能安排,应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类管理,以法律形式确定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管理的法定责任,形成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红线区共同履行监管职责的局面。同时,依据多元主体治理的需要,还应明确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的法定责任。
二是在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中要明确违法责任人的刑事及行政责任。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所保障的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支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区一旦被破坏就会极大地提高国家财产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风险,是可补偿性、可恢复性较低的法益。所以应通过一定强度的惩罚,保障对破坏行为的抑制效果。因此,应做好相关法律、条例的完善和创设,明确破坏红线责任人的刑事及行政法律责任,提升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管护责任心。
三是在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中要明确违法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市场经济体制下,在明确破坏红线责任人的刑事及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做好相关赔偿、补偿责任的设计。明确破坏红线的经济责任,体现“污染者付费、损害者赔偿”的原则。一方面通过赔偿、补偿责任的设计加大对破坏者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获得生态保护红线区损害后修复所需资金,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责任红线成色。
四是在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中要明确违法责任人的生态恢复责任。设置生态保护红线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区或生态脆弱区、敏感区的生态功能。因此,一旦发生红线区遭受破坏,损害其生态功能后,在明确破坏红线责任人的刑事及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做好相关生态恢复责任的设计,明确破坏者,尤其是企事业单位对损害红线的生态恢复责任,以维持生态保护红线区必要的生态支持功能和生态安全保障。
五是在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中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政治责任。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既是各级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定责任,作为执政党确定的重大战略,还是一项政治责任,是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环境权益的政治承诺。
……
前言/序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习近平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受到惩罚。2016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强调: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思路,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
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创新,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划定生态红线已经不仅是生态保护领域的重点工作,更是成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内容,成为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保障。十八大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各有关部委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议题并已在相关工作上取得初步成效。此外,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工作的开展和探索也为其他各省区市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积累了一些值得借鉴学习的经验教训。
2016年11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到2020年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2017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对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的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在所有形式、层次和联合体中生命的多样化,包括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基因)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生命经过几十亿年发展进化的结果,它形成了一个生命系统,人类是这个生命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必要条件。目前,全世界的生物多样性正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过去的一些研究指出,在过去的100年里,地球上45%的森林已经被砍伐掉;在过去的50多年里,地球上的生物种类正在以相当于正常水平1000倍的速度消失,全世界目前约有3.4万种植物和5200多种动物濒临灭绝。长期以来,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因地制宜建立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地,是保护珍稀和濒危的动植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重要手段。
因此,生态保护红线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保障之一,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可以通过严格的土地规划和利用从根本上减轻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受到的来自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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