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于 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法哲学原理》从哲学的角度解析法,用辩证的思维探悉法、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奥秘,从而迈向自由的意志。
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这本与《浮士德》一样,都是只看了一部分,写评论的时候看了看,读到了68页,因为大概率不会接着看了就赶紧标记读过,不想在读列表堆太多。哦对了,学哲学还是听课才能更好的吸收(我这样的蠢人而言),感谢靳松老师,让我大概懂了一些黑格尔的思想(毕竟交了论文),最重要的是,做一个爱读书的学生,做一个向善的人。还能坚持读书的原因大概就是蠢但是努力,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评分##1. 真正的自由,就是要在极端之间保持平衡。2. 我们不应该用善与恶,对与错来评判历史,因为历史站在比这些道德词汇更高的位置上。
评分以前给这个新译本打5星,现在我改了,觉得只能打3星,因为里面的翻译错误相当多,其中不少是根本读不通的,而且意思整个错误的,并且这些错误相当可笑荒唐。译者通读几遍,对照下英译本就能知道,这些错误翻译有多荒唐。译者凭这部译著当上了长江学者,而且指出商务本的错译,但坦白说,邓安庆的翻译远远不如商务本。我甚至怀疑,这不是他一个人翻译的,因为很明显其中翻译水平参差不齐,而且一些地方根本都算不上是合格的中文表达。这些地方你™参照几个英译本都不该译错!!虽然商务本也有不少错误,但起码错有错的道理,哪像邓安庆自己的翻译,错都错得没有道理。译者身上有一种夸夸其谈的自负,而且一戳就破。
评分##新版本,邓安庆老师翻译,比商务的老版本应该是有很大进步的,人民出版社的这套黑格尔全集目前看来比商务的历史考订版全集进度要好很多
评分##翻译底本不错,改进了旧译本的一些误译(?),但很多地方反而译得不如旧译本,比如关于法律的专门用语:原著里的Bonitarium,旧译是“裁判官法上的所有权”,无疑是正确的,但新译本却在好几处都译成“判官法上的所有权”,让人不免想起《水浒传》里的“催命判官李立”????原著里的Real- und Konsensualkontrakt显然就是“实践契约”和“诺成契约”,旧译本完全正确,新译本却译成“实在契约”和“共识契约”(随便找个懂法律的都知道汉语法律词汇里压根没这两个词????),这哪是在翻译法律专著嘛…还把帕斯卡尔的《致外省人信札》译成了《给乡下人的信》。????让人怀疑这是不是集体合作翻译的证据是:有时译者注里说“所以我们译成”,有时又是“我译成”。到底是谁译成?????相比之下译者序的版本考最有价值了
评分##翻译底本不错,改进了旧译本的一些误译(?),但很多地方反而译得不如旧译本,比如关于法律的专门用语:原著里的Bonitarium,旧译是“裁判官法上的所有权”,无疑是正确的,但新译本却在好几处都译成“判官法上的所有权”,让人不免想起《水浒传》里的“催命判官李立”????原著里的Real- und Konsensualkontrakt显然就是“实践契约”和“诺成契约”,旧译本完全正确,新译本却译成“实在契约”和“共识契约”(随便找个懂法律的都知道汉语法律词汇里压根没这两个词????),这哪是在翻译法律专著嘛…还把帕斯卡尔的《致外省人信札》译成了《给乡下人的信》。????让人怀疑这是不是集体合作翻译的证据是:有时译者注里说“所以我们译成”,有时又是“我译成”。到底是谁译成?????相比之下译者序的版本考最有价值了
评分##和旧译本相比,优点在于用的是Theorie Werkausgabe的版本,增加了旧版本中没有的笺注,对理解正文有助益。译者序挺有意思,如果此版本的笺注部分来自于黑格尔本人,部分来自于学生的上课笔记,且经过了后人筛选,引用时应该如何处理?译者说哈贝马斯引用的也是这一版,读者或许可以注意一下哈贝马斯的引用方式。另外这也让人想到圣经和伪经的争议。 以上是优点。缺点是,有时会译反意思。以第40节为例,附释中把“不恰当”译为“倾斜”,“对奴隶的权利”译为“给予奴隶的权利”,“走得太远”译为“需要拓展”等等。 译者说,哲学家的法哲学和法学家的法哲学互相看不上,但既然是法哲学,是否翻译时让学法律的看一看会好一些。不过上面提到的都不是法律术语的问题。当然译事不易,有新的尝试已经很好。
评分##和旧译本相比,优点在于用的是Theorie Werkausgabe的版本,增加了旧版本中没有的笺注,对理解正文有助益。译者序挺有意思,如果此版本的笺注部分来自于黑格尔本人,部分来自于学生的上课笔记,且经过了后人筛选,引用时应该如何处理?译者说哈贝马斯引用的也是这一版,读者或许可以注意一下哈贝马斯的引用方式。另外这也让人想到圣经和伪经的争议。 以上是优点。缺点是,有时会译反意思。以第40节为例,附释中把“不恰当”译为“倾斜”,“对奴隶的权利”译为“给予奴隶的权利”,“走得太远”译为“需要拓展”等等。 译者说,哲学家的法哲学和法学家的法哲学互相看不上,但既然是法哲学,是否翻译时让学法律的看一看会好一些。不过上面提到的都不是法律术语的问题。当然译事不易,有新的尝试已经很好。
评分##不比老译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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