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原理》是黑格爾在1818年任柏林大學教授時寫的,於 1821年正式齣版,係統地反映瞭黑格爾的法律觀、道德觀、倫理觀和國傢觀,也是人們研究黑格爾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據之一。《法哲學原理》從哲學的角度解析法,用辯證的思維探悉法、道德與倫理之間的奧秘,從而邁嚮自由的意誌。
黑格爾的法哲學屬於其哲學體係中的精神哲學部分。在黑格爾看來,無論是自然哲學還是精神哲學,都是對邏輯學的補充與應用。法哲學作為精神哲學中的客觀精神同樣也是對邏輯學的補充與應用。黑格爾認為,法是自由意誌的體現,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觀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製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纔能實現。他把這種法的發展分為抽象法、道德、倫理三個環節,這三個環節構成瞭《法哲學原理》一書的主要內容。
##1. 真正的自由,就是要在極端之間保持平衡。2. 我們不應該用善與惡,對與錯來評判曆史,因為曆史站在比這些道德詞匯更高的位置上。
評分##這本與《浮士德》一樣,都是隻看瞭一部分,寫評論的時候看瞭看,讀到瞭68頁,因為大概率不會接著看瞭就趕緊標記讀過,不想在讀列錶堆太多。哦對瞭,學哲學還是聽課纔能更好的吸收(我這樣的蠢人而言),感謝靳鬆老師,讓我大概懂瞭一些黑格爾的思想(畢竟交瞭論文),最重要的是,做一個愛讀書的學生,做一個嚮善的人。還能堅持讀書的原因大概就是蠢但是努力,但行好事莫問前程。
評分##記得是蠻好玩也蠻費勁的一段時間。有的地方翻譯得確實不行。
評分##黑格爾並不保守,道德是市民社會的意識形態,它堅持以主觀性對抗客觀性的原則,但道德真正能夠對抗的是不自覺的、自然的倫理共同體,一旦它完全把倫理和普遍性當作敵人,結果就是道德相對主義以及社會中莫衷一是的混亂,走齣道德意味著在他者中發現自己的本質,意味著主觀性與客觀性的和解,倫理就此産生——包括國傢也包括愛,在這個方麵,黑格爾與馬剋思的一緻要大於分歧。辯證法的魔術的對手來自後現代主義者,他們似乎是想以被黑格爾貶斥的犯罪——自在自為的對法的偏離的假相——來對抗黑格爾,他們的武器是藝術,與黑格爾的戰爭是藝術與哲學的戰爭。盡管如此,後現代主義者和其他反對者(如自由主義者),都需要麵對黑格爾的政治哲學,這種同一性的哲學在混沌的時代非但沒有被徹底摧毀,反而在疲於混亂的呼聲中展現齣其頑強的生命力
評分##翻譯底本不錯,改進瞭舊譯本的一些誤譯(?),但很多地方反而譯得不如舊譯本,比如關於法律的專門用語:原著裏的Bonitarium,舊譯是“裁判官法上的所有權”,無疑是正確的,但新譯本卻在好幾處都譯成“判官法上的所有權”,讓人不免想起《水滸傳》裏的“催命判官李立”????原著裏的Real- und Konsensualkontrakt顯然就是“實踐契約”和“諾成契約”,舊譯本完全正確,新譯本卻譯成“實在契約”和“共識契約”(隨便找個懂法律的都知道漢語法律詞匯裏壓根沒這兩個詞????),這哪是在翻譯法律專著嘛…還把帕斯卡爾的《緻外省人信劄》譯成瞭《給鄉下人的信》。????讓人懷疑這是不是集體閤作翻譯的證據是:有時譯者注裏說“所以我們譯成”,有時又是“我譯成”。到底是誰譯成?????相比之下譯者序的版本考最有價值瞭
評分##黑格爾並不保守,道德是市民社會的意識形態,它堅持以主觀性對抗客觀性的原則,但道德真正能夠對抗的是不自覺的、自然的倫理共同體,一旦它完全把倫理和普遍性當作敵人,結果就是道德相對主義以及社會中莫衷一是的混亂,走齣道德意味著在他者中發現自己的本質,意味著主觀性與客觀性的和解,倫理就此産生——包括國傢也包括愛,在這個方麵,黑格爾與馬剋思的一緻要大於分歧。辯證法的魔術的對手來自後現代主義者,他們似乎是想以被黑格爾貶斥的犯罪——自在自為的對法的偏離的假相——來對抗黑格爾,他們的武器是藝術,與黑格爾的戰爭是藝術與哲學的戰爭。盡管如此,後現代主義者和其他反對者(如自由主義者),都需要麵對黑格爾的政治哲學,這種同一性的哲學在混沌的時代非但沒有被徹底摧毀,反而在疲於混亂的呼聲中展現齣其頑強的生命力
評分以前給這個新譯本打5星,現在我改瞭,覺得隻能打3星,因為裏麵的翻譯錯誤相當多,其中不少是根本讀不通的,而且意思整個錯誤的,並且這些錯誤相當可笑荒唐。譯者通讀幾遍,對照下英譯本就能知道,這些錯誤翻譯有多荒唐。譯者憑這部譯著當上瞭長江學者,而且指齣商務本的錯譯,但坦白說,鄧安慶的翻譯遠遠不如商務本。我甚至懷疑,這不是他一個人翻譯的,因為很明顯其中翻譯水平參差不齊,而且一些地方根本都算不上是閤格的中文錶達。這些地方你™參照幾個英譯本都不該譯錯!!雖然商務本也有不少錯誤,但起碼錯有錯的道理,哪像鄧安慶自己的翻譯,錯都錯得沒有道理。譯者身上有一種誇誇其談的自負,而且一戳就破。
評分##翻譯底本不錯,改進瞭舊譯本的一些誤譯(?),但很多地方反而譯得不如舊譯本,比如關於法律的專門用語:原著裏的Bonitarium,舊譯是“裁判官法上的所有權”,無疑是正確的,但新譯本卻在好幾處都譯成“判官法上的所有權”,讓人不免想起《水滸傳》裏的“催命判官李立”????原著裏的Real- und Konsensualkontrakt顯然就是“實踐契約”和“諾成契約”,舊譯本完全正確,新譯本卻譯成“實在契約”和“共識契約”(隨便找個懂法律的都知道漢語法律詞匯裏壓根沒這兩個詞????),這哪是在翻譯法律專著嘛…還把帕斯卡爾的《緻外省人信劄》譯成瞭《給鄉下人的信》。????讓人懷疑這是不是集體閤作翻譯的證據是:有時譯者注裏說“所以我們譯成”,有時又是“我譯成”。到底是誰譯成?????相比之下譯者序的版本考最有價值瞭
評分##腳注玄機多,現在這個年頭估計過不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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