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本书对律师职业道德作出了系统性的阐述。我们的观点是,律师职业道德源于权利法案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立足于这个角度,我们分析了律师道德的基本问题,尤其是ABA规范原则和规范标准。另外,我们也讨论了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与我们相异的观点,解释了为何我们认为这些观点不正确。
尤其要注意的是,本书对于目前持续高热不退的有关律师角色的悖论采取了独特的视角加以讨论。希望我们的观点能使您信服,即使不能令您信服,也能使您从这番阐释中获益匪浅,因为我们的阐释会激发您对我们观点的质疑,并为此寻求支持依据。达到对法律
内容简介
本书利用丰富翔实的文献资料、生动鲜活的案例,向读者描绘了一幅关于美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全景图。在这里,职业道德绝非空洞的口号和枯燥的说教,因为它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发展为有血有肉的具体制度与规则,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美国律师职业道德植根于美国的司理与文化的土壤中,必然带着美国司法理念的深刻烙印,其发展脉络亦是美国司法制度与规则发展轨迹的缩影。通过阅读本书,不仅可以熟悉美国执业律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则,同时也能对美国的整体司法理念和制度有一定了解,达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
作者简介
蒙罗·H.弗里德曼,哈佛大学文学学士、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现任Hofstra大学法学院教授,开设的主要课程有《合同法》、《律师职业道德》和《合同和侵权的研讨》等。Freedman教授被《哈佛法律评论》形容为“律师的律师”,被《纽约时报》誉为“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先锋”,其著作是全美大部分法学院的必读书目,同时在中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波兰、印度等国出版。他入选了《全美名人录》、《美国法律名人录》和《世界名人录》。
阿贝·史密斯,耶鲁大学文学学士、纽约大学法学博士,现任Georgetown大学法学院教授。
译者简介
王卫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国际MBA项目兼职教授;拥有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和杨百翰大学比较法硕士学位,并曾先后在密执安人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任访问学者;拥有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曾就职于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Sidley Austin(盛德)芝加哥总部;著有《兼并美国》一书。
目录
第一章 理解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自我管理
第三节 全美律师协会的道德规范
第四节 律师道德规范法典的立法目的
第五节 律师的道德规范与当事人的权利
第六节 律师充当“法院官员”
第七节 道德价值与伦理选择
第二章 对抗制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针对对抗制的批评
第三节 对抗制和个人尊严
第四节 对抗制和个人权利
第五节 战争的错误比喻
第六节 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
第七节 民事审判与宪法
第八节 陪审团构成对抗制的一部分
第九节 对抗制的研究
第十节 发现真相的效率
第十一节 对非诉制度的不恰当类推
第十二节 纠问制下调查事实真相的一个范例
第十三节 个体化决策对抗官僚作风
第十四节 受到公正对待的感觉
第十五节 社会经济的不公平问题
第十六节 结论
第三章 律师的操守和当事人的自治权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律师:道德的主人
第三节 角色区别和道德
第四节 当事人的自主权
第五节 律师的自主权和律师的道德责任
第六节 道德咨询上的义务
第七节 目的和方式
第八节 对律师-当事人模式中自主权的一个总结
第九节 《责任准则》对律师和当事人作决定的规定
第十节 《示范规则》之下的律师与当事人的决定权
第四章 热忱代理:普遍的道德规范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选择当事人时的道德责任
第三节 道德因素中的一种:生活所需
第四节 热忱代理有无道德限制
第五节 道德规范下的热忱代理
第六节 法庭中的热忱代理
第七节 律师的言论——对法官的批评
第八节 无理的辩论
第九节 律师的言论——审判公开
第十节 同其他代理人的当事人进行交流
第十一节 热忱代理是否为违反其他道德规范提供了正当的理由?
第十二节 文明/礼貌/专业化运动
第五章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及保密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所带来的利益
第三节 关于为当事人保密的传统规定
第四节 《责任准则》规定下的当事人秘密
第五节 对于保密的攻击
第六节 保密是否需要再思考?
第七节 《示范规则》规定的保密
第八节 MR1.6的评论中关于保密的“隐含的例外”
第九节 《全美律师协会正式意见》366中令人惊讶的例外
第十节 涉及当事人对 第三人欺诈的MR1.6条2003年修正案
第十一节 全美律师协会对于保密义务的前后不一的例外
第十二节 全美律师协会的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三节 你自己的职业道德准则
第六章 伪证面前的三难处境
第一节 故意忽视模式
第二节 三难选择
第三节 关注首次会见
第四节 一个相关案件
第五节 以退出来解决
第六节 陈述事实作证——7.7解决方案
第七节 明知同时不知——Roycohn解决方案
第八节 巩固传统的律师一当事人模式
第九节 立足于个人道德的反对
第十节 反对教唆型伪证
第十一节 底线的反驳——非当事人证人
第十二节 《责任准则》下的三难境地
第十三节 未来犯罪意图例外
第十四节 《全美律师协会正式意见87-353》和《责任准则》
第十五节 在《示范规则》下的三难选择
第十六节 Nixv.Whiteside案,当事人伪证与宪法
第十七节 当事人的与自证其罪相对抗的特权
第十八节 自证其罪与预期犯罪的例外
第十九节 通过作伪证放弃 第五修正案下的特权
第二十节 Nixv.Whiteside以及“知道”的问题
第二十一节 Nixv.Whiteside案以及MR3.3遭遇RoyCohn案
第二十二节 Hazard改变立场
第二十三节 Frankel改变立场
第七章 忠告当事人和准备证人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示范规则》的适用
第三节 律师的主动性和犯罪的严重性
第四节 伪造证据
第五节 通过证人重现过去的事实
第六节 回忆的心理
第七节 回忆的心理过程和训练的道德问题
第八节 对谋杀案“讲授”的剖析
第九节 破裂的婚约
第十节 工人的补偿案
第十一节 总结
第八章 以交叉询问质疑诚实的证人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交叉询问强奸案受害人
第三节 绝对而永恒规则的道德品性
第四节 伊曼努尔?康德,凶手及其受害人
第五节 制度功利主义
第六节 普及规则
第七节 《责任准则》
第八节 《示范规则》
第九节 结论
第九章 公正的法官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大法官Rehnquist和Lairdv.Tatum案
第三节 全美律师协会的《法官行为规范》
第四节 正当程序条款和法官回避
第五节 《联邦法官回避条例》
第六节 什么是一个理性的人“可能”、“可以”和“将”做的
第七节 表面规则在实践中的优势
第八节 Republican Party of Minnesota v.white案的潜在影响
第九节 回避的默示例外
第十节 法官Scalia拒绝在Cheney案中回避
第十一节 结论
第十章 利益冲突:预防和形式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界说
第十一章 公诉人的道德规范
第十二章 对客户的吸引:追逐救护车的职业责任
索引
译后记
精彩书摘
第二章 对抗制
第十三节 个体化决策对抗官僚作风
除了发现真相的效果,还有更多关于对抗制——纠问制的争议。还有对官方权力和个人权利基本态度的根本区别。保守的政治哲学家Ernst vanden Haag把美国民主的妙处描述为“政府权力因为体制化的互不信任而受到制约和平衡”。他同样观察到“我们的对抗制的基础之一……是对官僚体制和严格控制下的决策体制的不信任”。也就是说,对抗制不仅反映了对个人的尊重,同时反映了对官僚机构的更少的崇拜。
用一个网球比赛的逸闻来阐述这个观点。在1937年温布尔登锦标赛上,美国冠军Don Budge在半决赛中赢得了关键的破发点,因为裁判认为他的对手的球出界了,但是Budge知道,其实那个球在界内。Budge因此在下一次发球时故意犯错来归还那一分。在Budge赢了比赛之后,即将在决赛中与他交手的德国球星Baron Gottfrled von Gramm走上前来。令Budge惊讶的是,von Gramm批评Budge进行了不符合运动员精神的行为,yon Gratom解释道,对运动员来说,忍受一次不公平的裁判比公开曝光裁判员造成不公正的错误命令而使其难堪更可取。正如这个逸闻暗示的,政治的、社会的、人道主义的价值都表达在美国倾向的体系中。在这个体系中相对有更多的对诉讼个体的尊重,更少的对官僚化的决策者的崇拜。
我们的已经宪法化的对抗制控制职业法官的官僚趋势的一个途径是通过陪审团来审判。正如前面所讨论的,陪审团体系有很多重要的功能——防止政府压迫;反对顺从的、有偏见的或者古怪的法官;使法律变得平等和民主;为熟悉的事实模型引入新鲜的观点;以及通过直接民主来统治。
前言/序言
本书对律师道德作出了系统性的阐述。我们的观点是律师道德源自于《权利法案》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这是关于律师在以客户为中心的对抗制系统中所扮演角色的传统观点,也是与大部分执业者所持有的道德标准相一致的。
立足于这个角度,我们分析了律师道德的基本问题,尤其是全美律师协会(ABA)规范原则和规范标准。另外,我们也讨论了有关律师道德的与我们相异的观点,解释了为何我们认为这些观点不正确。
学生们尤其要注意的是,本书对于目前持续高热不退的有关律师角色的悖论采取了独特的视角加以讨论。希望我们的观点能使您信服,即使不能令您信服,也能使您从这番阐释中获益匪浅,因为我们的阐释会激发您对我们观点的质疑,并为此寻求支持依据。达到对法律规则真正理解的最佳途径是用您自己的道德标准及理性判断去验证它们。
若您依此而行,那这本书可谓是成功的,无论您最终“是否”同意本书的观点,其意义更在于您形成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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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初年,刘瑾当政期间,兵科给事中周钥奉命去淮安查勘,在返京的船上自刎身亡。那一刀下手很重,身边人抢救时,周先生已不能言。从者拿来纸笔,周钥写下“赵知府误我”几个字后便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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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到的官场徇私舞弊故事,给我留下一个总印象:面对百姓,贪官污吏通常很生猛,取主动进攻态势;面对官场同僚,一般则采取“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温和策略。按说,只要手里有乌纱帽之类的钓饵,不愁鱼不上钩。乌纱帽意味着合法伤害下级和百姓的权力,拿到这个权力便可以榨取更大的利益,这是很合算的买卖。换个比方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只要有利益吸引着,官吏自然会流过去完成权钱交易。但是刘瑾不然。他根本就三、抽水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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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读书,可以让你有许多写作灵感。可以让你写文章的方法更恰当,在写作的时候,往往可以运用一些书中的好词好句和生活哲理,使文章更富有文采、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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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段介绍,我仍然不懂周钥何必自杀。一千两银子的购买力大约相当于如今的40万人民币,诚然是一笔大数。但这笔贿赂即使像债务一样硬,确实还不起又能怎么样?竟值得自杀么?我猜,他大概太在乎那个给事中的地位了。好不容易登上荣誉的高峰,成了亲友和众乡亲的骄傲,忽然有可能丢官,荣耀将变为耻辱,半生的努力和未来的前程也一并付诸东流,这些东西加起来,不值得自杀么?--对我来说依然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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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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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书,适合理论研究者阅读,律师也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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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著名的一百五十斤枷。据《明史》卷95介绍,刘瑾通过亲信控制了东厂和西厂这两个特务组织,让两厂竞争,调动了特务们的积极性,并且有许多发明创造,用150斤重的枷套在脖子上,就是他们的发明之一。戴了这种枷,“不数日辄死”,《明史》卷192也说,“枷死者无数”,可见摆在周钥面前的前景多么可怕。既然很可能被活活枷死,周钥的自杀便有了选择安乐死的意思,这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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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时人陈洪谟的一段记载帮助我理解了周钥的选择。据《继世纪闻》卷二说,给事中安奎、御史张或出京查盘钱粮,返京后刘瑾索贿,嫌那二位给得少,就说他们参劾官员失当,大发雷霆,用一百五十斤重的枷,将这二位枷于公生门。当时正是夏季,大雨昼夜不停,这二位就在雨中淋着。如果不是这场大雨,恐怕二位早就中暑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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