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西藏是我國重要的邊疆民族地區,與印度、尼泊爾、不丹、緬甸等國接壤,國境綫長度達3959公裏,是我國對南亞地區開放的前沿和通道。西藏地處青藏高原,平均海拔4500米以上,高寒缺氧,自然生態環境獨特。西藏麵積122多萬平方公裏,約占全國總麵積的1/8。2008年,西藏人口273.59萬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裏2.33人,是典型的地廣人稀地區。西藏也是我國的少數民族占絕大部分的民族自治地方,是祖國大陸解放晚、實行社會主義製度遲的一個省區。由於自然資源和自然條件、曆史等原因,西藏經濟基礎和發展規模與內地省區相比有很多不同之處,存在很大差距,是我國發展比較落後的一個區域。無論在政治、經濟上,還是在軍事、生態上,西藏都處於極其重要的戰略地位。西藏的發展和穩定係國傢的核心利益,事關國傢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和國傢形象。西藏的發展和穩定,對於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維護祖國統一和國傢安全、推動我國各族人民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具有重要的意義。正如江澤民在第三次中央西藏工作座談會上所強調的那樣:“西藏的工作在國傢的全部工作中居於重要的戰略地位,西藏的穩定,涉及國傢的穩定;西藏的發展,涉及國傢的發展;西藏的安全,涉及國傢的安全。”
作者簡介
範遠江,1963年生,男,漢族,重慶市忠縣人,經濟學博士,重慶三峽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四川大學“985工程”南亞與中國藏區創新基地兼職副研究員,200年9月考入西華師範大學,2005年6月獲法學碩士學位;2006年9月考入四川大學,2009年6月獲經濟學博士學位。在《華東經濟管理》、《商業研究》、《生態經濟》、《黑龍江民族叢刊》等刊物上發錶學術論文十餘篇。參與重大科研項目2項,其中,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項目1項、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基金特彆項目1項;同時,還參與服務於地方經濟的應用型研究項目1項。他在四川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期間,曾先後兩次深入藏區作實地調研,獲得瞭有關藏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手研究資料,本書便是對藏區實地調查研究後的重要成果。
內頁插圖
目錄
1 導論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義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義
1.2 研究對象
1.2.1 相關概念界定
1.2.2 産權製度相關概念界定
1.3 文獻綜述
1.3.1 國外研究現狀
1.3.2 國內研究現狀
1.3.3 研究重點
1.4 主要內容與創新點
1.4.1 主要內容
1.4.2 主要創新點
1.5 研究方法
2 西藏草場産權製度的演變邏輯
2.1 牧區的特徵界定
2.2 草場資源的地位、作用與特徵界定
2.2.1 西藏草場的地位和作用
2.2.2 西藏草場的特徵
2.3 西藏草場産權製度的演變及邏輯啓示
2.3.1 和平解放時期:1951-1959
2.3.2 民主改革時期:1959-1965
2.3.3 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時期:1965-1978
2.3.4 改革開放時期:1978至今
2.3.5 産權製度變遷的邏輯啓示
3 西藏草場産權製度變遷的原因分析
3.1 推動西藏草場産權製度變遷的因素
3.1.1 草場退化沙化
3.1.2 人口增加
3.1.3 經濟社會發展
3.2 政府供給主導型製度變遷分析
3.2.1 政府供給主導型製度變遷的定義及特徵
3.2.2 西藏政府供給主導型變遷分析
3.3 西藏非正式製度對製度變遷的影響
3.3.1 非正式製度對誘緻性變遷方式的影響
3.3.2 吸取傳統文化精華以推進西藏草場製度創新
3.3.3 摒棄傳統文化糟粕以促進西藏非正式製度變遷
4 西藏草場産權製度變遷的路徑分析
4.1 草場産權製度變遷的路徑分析
4.1.1 草場集體所有製的路徑依賴
4.1.2 製度變遷路徑特點
4.2 草場産權製度變遷的目標選擇
4.2.1 草場産權製度變遷的目的
4.2.2 草場産權製度變遷的目標選擇
4.3 草場退化與人口增長對製度變遷路徑的影響
4.3.1 草場退化對製度變遷路徑的影響
4.3.2 人口增長對製度變遷路徑的影響
4.3.3 居民消費偏好的轉變
4.3.4 經濟發展對製度變遷路徑的影響
4.4 西藏草場流轉的正外部性內在化的途徑
4.4.1 草場內部流轉正外部性的概念
4.4.2 草場流轉正外部性的錶現形式
4.4.3 草場流轉正外部性不效率的分析
4.4.4 草場流轉正外部性的途徑
5 現行西藏草場産權製度的績效分析
5.1 草場産權製度影響經濟績效的途徑
5.1.1 草場資源配置與地權穩定
5.1.2 牧民、村集體和基層政府
5.2 草場承包經營權流轉績效評價指標
5.3 草場産權製度變遷的趨勢
5.3.1 草場産權安排對製度變遷趨勢的影響
5.3.2 “牧地牧有”嚮“牧地牧用”轉型發展
5.4 草場承包經營製度對西藏牧業經濟增長的分析
5.5 退牧還草項目對西藏牧民收益影響的研究
5.5.1 退牧還草工程進展
5.5.2 西藏退牧還草對牧民收益影響的分析
5.6 現行草場産權製度評述
5.6.1 草場産權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優越性體現
5.6.2 現行西藏草場産權製度的缺憾和弊端
6 西藏草場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分析
6.1 集體草場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依據
6.1.1 草場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理論依據
6.1.2 草場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政策、法律依據
6.2 草場承包經營權物權的內容
6.2.1 賦予牧民排他的草場占有權
6.2.2 完善草場承包經營的流轉權
6.3 草場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必然性
6.3.1 我國草場承包經營權的立法現狀
6.3.2 保護草場使用權人權益
6.3.3 製度成本最低的草場製度變遷方式
6.3.4 塑造市場主體和發育草場市場的要求
6.3.5 草場承包經營權債權物權化的可行性
7 案例分析——西藏那麯縣草場産權製度改革
7.1 那麯縣概況
7.2 那麯縣社會經濟狀況
7.3 那麯縣草場産權製度改革的具體方案
7.3.1 草場利用現狀
7.3.2 草場退化現狀
7.3.3 草場産權製度改革方案
7.4 那麯縣草場産權製度改革的成效分析
7.4.1 經濟效益
7.4.2 社會效益
7.4.3 生態效益
7.5 那麯縣草場産權製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7.6 那麯縣草場産權製度改革的對策
8 建議及展望
8.1 建立草場的投入機製及生態補償機製
8.2 穩定和完善草場承包經營製度
8.2.1 穩定所有權
8.2.2 盡快完成草場的産權初始配置
8.2.3 建立健全草場使用權有效流轉製度
8.2.4 建立開放性草場承包製
8.3 積極推廣草場股份閤作經營製
8.4 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係
8.5 研究展望
8.5.1 如何有效地發揮草場的社會保障功能
8.5.2 如何對草場産權製度進行科學的設計
8.5.3 如何保護牧民的自主交易行為
8.5.4 如何提高草場經營的績效
參考文獻
緻謝
精彩書摘
1.1.2 研究意義
“生産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中央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戰略決策,對於加快牧區經濟社會發展,推進西藏牧區全麵建設小康社會進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曆史意義。西藏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將建設社會主義新牧區,著力構建青藏高原國傢生態安全屏障,把改善牧民生産生活條件、增加牧民收人作為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的首要任務。按照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齣的關於“穩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經營製度”的要求,堅持草場傢庭承包經營製度長期穩定,依法明確草原權屬,嚴格規範草場承包經營權流轉,健全草場傢庭承包經營管理製度,加快推進草場傢庭承包製的落實和完善工作;加大落實和實施草場保護建設的力度,推進基本草場劃定,繼續推行和實施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劃區輪牧,認真落實各項草場保護製度;發展牧區經濟,縮小地區之間經濟發展差距、城鄉差距、農牧民收入水平的差距,是“十一五,,期間經濟發展的重要任務。因此,認真研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牧區、草場畜牧業和牧民(簡稱“三牧”)問題,促進牧區的進步和繁榮,推動草場畜牧業産業化、社會化和現代化,使各族牧民生活達到小康水平,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但離開瞭牧區草場這一要素,“三牧”問題的根本解決隻能是一句空話。鑒於此,正確認識與把握牧區草場的自身特徵,充分認識草場資源的戰略地位和重要功能,增強草場資源保護,對於牧區草場製度的創新與選擇有著十分明顯的積極作用,正如美國學者伊利所說:“成功的土地利用是以對土地特性的認識為基礎的。”
前言/序言
西藏是我國重要的邊疆民族地區,與印度、尼泊爾、不丹、緬甸等國接壤,國境綫長度達3959公裏,是我國對南亞地區開放的前沿和通道。西藏地處青藏高原,平均海拔4500米以上,高寒缺氧,自然生態環境獨特。西藏麵積122多萬平方公裏,約占全國總麵積的1/8。2008年,西藏人口273.59萬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裏2.33人,是典型的地廣人稀地區。西藏也是我國唯一的少數民族占絕大部分的民族自治地方,是祖國大陸解放最晚、實行社會主義製度最遲的一個省區。由於自然資源和自然條件、曆史等原因,西藏經濟基礎和發展規模與內地省區相比有很多不同之處,存在很大差距,是我國發展比較落後的一個區域。無論在政治、經濟上,還是在軍事、生態上,西藏都處於極其重要的戰略地位。西藏的發展和穩定係國傢的核心利益,事關國傢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和國傢形象。西藏的發展和穩定,對於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維護祖國統一和國傢安全、推動我國各族人民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具有重要的意義。正如江澤民在第三次中央西藏工作座談會上所強調的那樣:“西藏的工作在國傢的全部工作中居於重要的戰略地位,西藏的穩定,涉及國傢的穩定;西藏的發展,涉及國傢的發展;西藏的安全,涉及國傢的安全。”
清醒地認識西藏特點,把握西藏區情,對於推動西藏的發展、維護西藏的穩定有著重大意義。
西藏草場産權製度變遷研究(書名) ——基於曆史演變、法律框架與社會實踐的深度剖析 第一部分:引言與研究背景 本書旨在對西藏地區獨特的草場産權製度進行一次全麵、深入且富有曆史縱深感的考察與研究。我們認識到,草場資源不僅是西藏生態環境的基石,更是牧民社會結構、經濟形態乃至文化傳承的核心載體。因此,對這一製度的變遷進行係統梳理,不僅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更對當前及未來西藏地區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製定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 西藏的草場資源分布廣泛,生態環境脆弱,其産權製度的演變曆程異常復雜,深受自然地理、農奴製度殘餘、社會主義改造、改革開放以及現代國傢治理體係等多重因素的影響。傳統的草原管理模式,植根於遊牧文化的深厚土壤,形成瞭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習慣法與社會規範。然而,自上世紀中葉以來,隨著中央政府的政策導發布局和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建立,這一古老的製度經曆瞭從“集體所有”到“承包到戶”,再到當前探索“三權分置”的復雜轉型。 本書的研究不僅僅是簡單地羅列製度變遷的時間綫,而是力求探究這些製度變革背後的深層驅動力、具體實施過程中的社會適應性以及對牧民生計産生的實際影響。我們聚焦於製度變遷的曆史邏輯,審視傳統産權結構如何被打破,新的法律框架如何被引入,以及基層社區在適應這些變化時所展現齣的能動性與限製。 第二部分:曆史溯源:傳統産權結構的堅實基礎 要理解現代産權製度的睏境與潛力,必須首先迴溯至曆史上的西藏草場管理體係。在封建農奴製時期,草場所有權主要集中在寺院、貴族和地方政府手中,形成瞭嚴格的等級化、層級化的産權結構。然而,在這些宏觀所有權之下,牧民群體內部卻發展齣瞭一套精妙且實用的用益物權體係。 本章將細緻描繪傳統産權製度的“雙層結構”:上層的絕對所有權與下層的世代使用權。我們將分析“領屬權”(如領主對草場的絕對支配權)與“份地權”、“公用權”(如公共牧場的使用權)之間的張力與平衡。通過對曆史文獻、地方誌和口述史料的交叉印證,我們試圖重建傳統産權製度的運作機製,特彆是其在應對季節性遷徙、牲畜增減等環境壓力時所錶現齣的內在彈性與自洽性。這部分內容強調,傳統製度並非一成不變的鐵闆一塊,而是與特定的生態承載力、人口密度以及社會權力關係動態耦閤的産物。 第三部分:製度的劇變:社會主義改造與集體化進程的衝擊 1950年代以後,隨著西藏社會結構的根本性變革,草場産權製度迎來瞭第一次係統性的、自上而下的重塑。本章將重點分析草原“三化”運動(社會主義改造、人民公社化、國傢所有化)對傳統産權體係的顛覆性影響。 我們考察瞭“建立人民公社集體所有製”過程中,産權界定標準的轉變。國傢權力試圖以現代法律概念取代根深蒂固的習慣法,將原本分散的、基於血緣和地域的用益權利,統一歸入模糊的“集體所有”範疇。這種轉變帶來瞭顯著的産權模糊化問題——名義上歸全體牧民所有,實際上卻麵臨著“公地悲劇”的風險,管理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加劇瞭草場的超載放牧現象。本部分還將探討在集體化時期,中央與地方政府在製定草原管理政策時所存在的認知偏差,以及這些政策在牧區具體落地時所遭遇的文化阻力與技術難題。 第四部分:改革開放與産權的再分化:承包製的實施與權屬的再界定 1980年代初,隨著傢庭聯産承包責任製的推行,西藏草場産權製度進入瞭“分竈颱”的階段。本書將詳細分析西藏地區實行草場承包製的特殊性與復雜性。與耕地承包不同,草場具有顯著的流動性、季節性和非排他性,這使得簡單的“包産到戶”模式難以完全套用。 我們將深入分析草場承包的邊界劃分(定界難)、使用權的期限與可轉讓性(權能不全),以及“牲畜歸戶”與“草場歸戶”之間的銜接問題。研究發現,承包製的實施在短期內極大地激發瞭牧民的生産積極性,但也帶來瞭新的問題:如“大戶”對優質草場的過度占有、草場細碎化導緻管理成本上升,以及因承包期限不穩定而引發的長期投資意願不足。本章通過大量的案例研究,揭示瞭不同地區、不同所有製背景下(如國有林場、集體草場),承包政策在實際操作中的多樣性與權變。 第五部分:當代探索:法律框架的重構與“三權分置”的嘗試 進入新世紀,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提升和國傢對産權製度改革的深化,西藏草場産權製度開始嚮更加精細化的方嚮發展,特彆是對“三權分置”(所有權、用益物權、處分權)的探索成為焦點。 本章聚焦於近年來西藏自治區在立法和政策層麵推動的創新實踐。我們將對比分析《草原法》及相關地方法規如何試圖在國傢所有權、集體所有權與個人使用權之間搭建清晰的法律橋梁。研究探討瞭“生態補償機製”在重塑使用權價值中的作用,以及如何通過建立清晰的用益物權登記體係來對抗産權的模糊性。重點考察瞭在特定區域試點推行的草場流轉機製,分析其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與保護牧民基本用益權之間的平衡點。此外,本書還將探討數字化、信息化手段在界定草場産權邊界、監測使用強度方麵的應用潛力與局限。 第六部分:結論與政策啓示 本書的結論部分將總結西藏草場産權製度變遷的內在邏輯:即從基於習慣法的社會性平衡,到基於國傢法律的行政化重構,再到當前探索的生態價值導嚮的精細化管理。 我們強調,任何産權製度的有效性,最終都取決於其能否與當地的生態承載力和牧民的社會文化結構相適應。西藏草場産權製度的未來,不應是簡單地照搬內地或國外經驗,而是在尊重曆史遺産的基礎上,通過漸進式的製度創新,逐步明晰權責邊界,尤其要著力保障牧民作為草場核心使用者的穩定用益物權,確保草原生態係統的長期健康。本書最後提齣針對性的政策建議,旨在為未來西藏草場管理體製的完善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和實踐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