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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洋行、股份、邮票、印花税、契税等等制度安排是如何变成今天这个样子的?本书试图带领读者钻入故纸堆,对上述商事制度的由来做一番爬梳,同时也结合天厨味精、瑞蚨祥、冠生园、稻香村、张小泉、泥人张秋林等老字号的典型个案,对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在内的制度实践做若干探讨。
内容简介
公司、洋行、股份等制度安排是如何变成今天这个样子的?本书试图带领读者钻入故纸堆,对上述商事制度的由来做一番爬梳,同时也结合瑞蚨祥、天厨味精、冠生园、稻香村、张小泉、泥人张、秋林等老字号的典型个案,对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在内的制度实践做若干探讨。
内页插图
目录
导言
上编语词查考:公司企业制度
*章汉语“公司”一词源流考(上):17至19世纪海上
贸易中的“公司”
*节引言
第二节康熙年间郑氏集团的海上货运“公司”
第三节乾隆年间广东—巴达维亚航线上的“公司”
第四节咸丰年间苏浙—长崎航线上的“公司”
第二章汉语“公司”一词源流考(中):19世纪80年代以前
华人社会中的其他“公司”
*节17世纪至18世纪台湾熬制蔗糖的“公司廍”
第二节18世纪中后期至19世纪前期西婆罗洲的华人“公司”
一、 和顺公司
二、 兰芳公司
三、 天地会与义兴公司
第三节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巴达维亚的华人公司
一、 住冢公司、义冢公司
二、 赌公司
三、 鱼饷公司
四、 合伙开办的裁缝店
五、 珍猪公司
六、 《公案簿》提及的其他公司
第四节19世纪其他海外华人“公司”
第三章汉语“公司”一词源流考(下):19世纪中国内地的“公司”
*节史料梳理
一、 嘉庆、道光年间史料中的“公司”
二、 同治、光绪年间史料中的“公司”
第二节小结
附录:洋行小考
第四章中英语境切换下的Joint Stock Company
*节Joint Stock Company与股份公司
第二节Stock的所指
第五章“泡沫法”与南海公司考
*节“泡沫法”的正式名称及制定时间
第二节南海公司的特殊背景和“泡沫法”的制定初衷
一、 南海公司的双重身份和政府背景
二、 南海股价的飙升与“泡沫法”的初衷
第三节小结
第六章中国式分类法下的“公司”
*节企业与法人
第二节公司与企业
第三节公司阵营内部
第七章“所有制”的流变:以中英文的转换为背景
下编活的制度:企业实践例析
第八章家族企业的传承与治理:孟氏祥字号企业群落
*节山东章丘孟氏
一、 强恕堂:瑞生祥·瑞增祥
二、 学恕堂:瑞林祥
第二节进修堂:隆祥·谦祥益·益和祥
第三节矜恕堂:瑞蚨祥
一、 矜恕堂世系与瑞蚨祥的早期发展
二、 孟雒川的管理印记
第四节家族传承与家族企业治理
一、 外争
二、 内斗
三、 用人
第九章传统社会中的股份:以《大宅门》文学剧本为参照
*节传统家族共有及商业合伙中的股份划分
第二节农耕社会常见的股份安排
第三节入股的形式及退股
一、 现金入股与退股
二、 字号入股
三、 干股
第四节股份的功用与证明
第五节小结
第十章天厨往事:吴蕴初与知识产权管理
*节吴蕴初与“味精”
一、 吴蕴初其人
二、 研发“味精”
第二节天厨味精:从无限公司到股份有限公司
一、 天厨味精无限公司
二、 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天厨的知识产权管理
一、 天厨味精与佛手商标
二、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节后续
第十一章老字号的品牌管理
*节瑞蚨祥的疑问:注册于不同类别商品上的商标
第二节冠生园的苦恼:字号重名
第三节稻香村的困扰:字号与商标的雷同
第四节张小泉的纷争:商标与字号的冲突
第五节泥人张的迷局:名称专有权的归属
第六节小结
第十二章秋林公司百年回望
*节建立与早期发展
第二节几经易手
第三节国营岁月
第四节商标“三国杀”
第五节小结
第十三章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能例析
*节困境中的抉择
第二节从哈量具刃具厂选举厂长候选人看职代会的监督职能
第三节从哈尔滨市国企民主评议干部看职代会的监督职能
一、 案例
二、 评议主体和对象
三、 评议标准
四、 效果
第四节抉择中的困惑
第十四章集体所有制企业存照
*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部分类型
一、 厂办大集体与待业青年就业
二、 区街、村镇开办的集体企业
三、 校办企业
四、 由个体手工业者联合而成的集体企业
五、 兴办主体不明但承担了安置待业青年就业的集体企业
六、 集体企业开办的集体企业
七、 “红帽子”企业
第二节人事安排与激励
一、 由职工选举厂长
二、 由上级任命厂长
第三节经营模式:承包、联营
一、 “二国营”、独立核算与承包责任制
二、 联营
第四节未来的方向:股份制与养老保险
一、 股份制试验
二、 养老保险
第五节小结
参考文献
致谢
精彩书摘
*章汉语“公司”一词源流考(上):
17至19世纪海上贸易中的
“公司”*
*节引言本章及第二、三章曾以《“公司”一词源流小考》为题发表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127~139页。发表时有大幅删节,现为全文。
汉语中有太多的法律词汇源于日文,但“公司”不是。李秀清《中国近代民商法的嚆矢——清末移植外国民商法述评》(《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一文从《英德法日政法名词表》(商务印书馆,1912)摘录了若干民商法律术语,其间并未包括“公司”一语。另有资料称,19世纪60年代,日本人才知道“公司”[疑为“会社”——笔者注]一词。[日]滨田道代:《日本公司立法的过去与未来》,虞建新译,载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2年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24页。1908年来华担任清政府修订法律馆顾问,负责起草商法、票据法的日人志田钾太郎在京师法律学堂讲授商法课程的讲义中,使用的是“会社”和“株式”的称谓:“会社者,有业商行为之目的,而在合名、合资、株式、株式合资之四组织中,必属于其一之社团法人也。”[日]志田钾太郎口述,熊元襄、熊仕昌编:《(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商法(会社、商行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1页。“日本明治以前,民商法尚未成立,即有会社之名。自有民商法,会社二字,遂为法律上名词。”同前,11页。成书于晚清、修订刊行于民国初年的《商法调查案》称,公司略与英语的“孔拔尼乌”(company)相当,“我国公司制度,近数十年由外输入。自商律颁行,而公司二字,始为法定之名词。”张家镇、秦瑞玠、汤一鹗、孟森、邵义、孟昭常:《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8页。法定之说不假,但“近数十年由外输入”唯恐不妥。
方流芳教授认为,“公司”一词在我国的演变过程是:从17世纪中期到1833年英国东印度公司(East India Company,EIC)结束对华贸易垄断,“公司”主要是用来指称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中文专用名称,而非泛指欧洲的“business company”。除了英国东印度公司之外,在当时的中文语境下没有其他“公司”。从1833年到19世纪末,“公司”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专用名称转变为泛指外国企业的集合名称。1904年清政府颁布《公司律》后,“公司”才成为泛指中外法人企业的集合名称,但“公司”成为大众接受的通用词语要更晚一些。方流芳:《公司词义考:解读语词的制度信息——“公司”一词在中英早期交往中的用法和所指》,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类似的观点,荷兰学者施好古在1888年所写的《婆罗洲的中国公司》一文中也表达过:“公司这个名称事实上也是中国的广东人用来表示从前东印度公司的称号的。”[荷]施好古:《婆罗洲的中国公司》,载《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58第1期。转引自张忠民:《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43页。
乾隆五十九年六月三十日(1794年7月26日),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巴达维亚草拟的一份国书(经由“噶喇吧土库内朱葛樵”代缮)开篇称“和兰国王勃噒氏,委吧国公勃沙里仁直唠,兼管牛屿暨公班衙等处地方事务……”该贡表所附的一份“副启”(《上两广总督大人书》)开篇也有如是表述,另还提及“兹谨差来使余捒第生职居奚黎力协理公班衙事务”云云。蔡鸿生:《王文诰荷兰国使纪事诗释证》,载蔡鸿生主编:《澳门史与中西交通研究:戴裔煊教授九十诞辰纪念文集》,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223~224页。可知“公班衙”被用作了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自称。勃噒者,闽南方言“威廉”。牛屿,指好望角(Cape of Good Hope)。奚黎力,Edeleer。朱葛樵,朱葛礁(sekretaris),即秘书。袁冰凌、[法]苏尔梦:《印尼雅加达华人公馆档案·公案簿(1824—1827年)》,http://www�眡iguan�眓et/yuanbingling/index�盿sp。《公案簿》*辑第384页注释称:“土库,闽南语Toko。商栈、商行。许云樵《南洋华语俚语辞典》‘新加坡市街华人名俗称’云:‘闽南称栈曰土库,今指外人货仓及商行。’亦含外人办公处之意。或曰外任商馆、商站。马来语Toko(商店)是吸收闽南语后的转译。”袁冰凌则指出,土库一词至迟在元代就已出现。元人张可久《落梅风·叹世和刘时中》曲中即有“土库千年调,金疮百战功”的句子。http://www�眡iguan�眓et/yuanbingling/index�盿sp。明人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转运汉遇巧洞庭红,波斯胡指破鼍龙壳”中写道:“里边高阁,是个土库,放银两的所在,都是桶子盛着。”《明史·勃泥传》也提及:“万历时,红毛番强商其境,筑土库以居。”
在日本,有土仓。该词始见于1234年。1272年出现了投靠寺社的京都土仓组织“寄合众”。土仓出现以前,日本贵族多用校仓保管贵重财物。但校仓能防潮却不能防火。而平安、镰仓时代商人们开始兴建的土仓则建筑坚固,兼有防潮防火功能,于是被贵族借来保管贵重财物。进入室町时代,土仓普遍兼营高利贷业。董云扬:《日本室町时代的“酒屋土仓”和农民运动》,载董云杨:《十五十六世纪日本社会经济史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20、22页。
17世纪后期开始有华人定居于好望角。他们或是被巴达维亚的荷印当局驱逐的犯人(被视为公司的奴隶),或是被作为奴隶(从东南亚)贩卖至此,还有的是受募的苦力,当然,后期也有自行前往某生的。[英]詹姆斯·C�卑⒛匪固乩剩骸逗衫级�印度公司时期好望角华人(一六五二—一七九五)》,励文强译,载方积根编:《非洲华侨史资料选辑》,北京,新华出版社,1986,29~41页。方积根、胡文英提到,1654年有三个中国人被荷印殖民者从印尼巴达维亚送到毛里求斯。1660年一个名为万寿的华人被荷印当局作为犯人从巴达维亚流放到好望角。方积根、胡文英:《非洲华侨历史与现状概述》,载《非洲华侨史资料选辑》,23页。然而,此说中疑问不少。
赵晶指出,方师前文的努力“并非为了考证公司一词的起源,而是藉梳理这段中英交往历史,发掘出当时中国人对‘公司’‘官设独占’的理解,揭示中英两国因抑商—重商、扶持—钳制的不同国策所造成的截然不同的商业人格及后续的国家命运”。赵晶:《中国“传统”公司形态研究述略》,载Kyungpook National University亚洲研究中心编:《亚洲研究》,第7辑,201页。此说固有其理,但其“公司,作为目下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个名词,是与英语的‘company’关联在一起的”赵晶,198页。的表述仍略嫌偏狭。其实,如今汉语“公司”一词堪与其他语言中表征众人合资认股、负担有限责任的商业组织形式的语词相互对译,如日文中的“会社”、西班牙语的compa�嫧猘、荷兰语中的compagnie,不一而足。只是从这种语言流传的下游现象并不能直接推导出上游(亦即发展早期)的情形来。在这个意义上,赵晶的论断是正确的,即后世学者不能“赋予某一解释天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而必须重视和探寻“符号的创造者和沿用者在对符号的使用过程中赋予该符号的丰富内涵”。赵晶,199页。
语词的发展也可能像河流一样,存在多个源头,某些初期的含义后来取得了显著优势而成为主流,某些则消失了(新的意思又浮现出来)或是与其他含义合流,抑或潜入地下变成暗河,在另一个时空维度中继续存在、流淌。因而,对于汉语中“公司”一词的源流问题,确有详加查考的必要。具体而言:19世纪30年代之前,“公司”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中文专用名称吗?当时,中文语境中真的没有其他“公司”吗?19世纪30年代之后的几十年间,“公司”仅被用做外国企业的泛称吗?“公司”成为泛指中外法人企业的集合名称是在1904年大清《公司律》颁布后吗?“公司”为大众所接受的时间是否晚于《公司律》的颁行?
第二节康熙年间郑氏集团的海上货运“公司”
收录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明清史料》丁编第三本的《部题福督王国安疏残本》(康熙二十三年九月)和己编第七本的《兵部残题本》(康熙二十三年七月)是目前已知*早记载“公司”一词的中文文献。
……
前言/序言
导言
马克思说:“在历史进程中,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85页。商业社会里,“先辈们的传统”即表现为具体的制度。马克思和亚当·斯密一样,“都把成功的经济增长看作由有效的所有权的发展决定的”。[美]道格拉斯·C�迸邓埂⒙薏�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93页。如今,制度之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几乎已经成不证自明的公理,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和援用。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特·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即写道:
我们应当特别对这些制度注意,这些制度安排能够使经济单位实现规模经济(股份公司、企业),鼓励创新(奖金、专利法),提高要素市场的效率(圈地、汇票、废除农奴),或者减少市场的不完善(保险公司)。这类制度安排起到了提高效率的作用。[美]道格拉斯·C�迸邓埂⒙薏�特·托马斯,10页。
申言之,若缺少了这些制度安排的保证和刺激,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便无法存在,西方的近代工业、与之相伴的社会经济增长,乃至西方世界的兴起也就无从谈起。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诺斯进一步指出: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变迁则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因此,它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美]道格拉斯·C�迸邓梗骸吨贫取⒅贫缺淝ㄓ刖�济绩效》,刘守英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3页。
与学者对西方商事制度的大力推崇不同,中国固有商事制度的积极意义似乎并不彰显。这一方面是由于西方学者在推重西方相关制度时,受资料和眼界的局限,有意无意地将中国情形排除在外了(倒未必都是西方中心主义立场使然)。另一方面,近代以来的中国一直处于积贫积弱、被动挨打,以及急起直追的状态。其固有法律制度容易被归于招致社会落后的原因之列,及至在列强诱致下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也包括商事制度)时,遭到舍弃也是自然。再后来,立法者与学界郁于成见,因循前例,每每将中国固有的制度安排斥于考察的视界之外,而乐于邯郸学步了。美国Donald C�盋larke(郭丹青)教授在讨论公司治理问题时就注意到:
在西方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中,流行着一种达尔文式的(Darwinian)见解:即我们所见到的结构和制度是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而留下来的,所以我们就可以推定它们是效率*高的。学者的任务就是分析和解释其效率所在。当然,对于这种方法,有人曾提出批评,称其过于乐观——“只要它存在,它就是高效率的”——而中国政府却从来不肯坐下来,慢慢观察何种公司治理模式能够经过市场的优胜劣汰,*终胜出。相反,他们马不停蹄地制定措施,来鼓励或者要求公司以及其他商业组织建立内控系统。[美]Donald C�盋larke(郭丹青):《独立董事与中国公司治理——兼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罗培新译,载方流芳主编:《法大评论》,第二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06页。
其实,即使很多的制度都是向别国“借鉴”“移植”(legal borrowing)过来的,历史上既有的习惯性的商事制度也依然有机会得以存留,并影响着业界的行为选择。不过,中国的问题还要复杂。如学者所说,“我国商法制度是在相关市场体制完备之前,在缺乏相应市场交易实践基础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范健:《商事法律报告》,*卷,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1页。其潜台词在于,持续四十余年的计划经济给当下中国的商业法制和实践留下了许多印记,一些既有的商事制度明显违背市场规律和原则即是范例。有效市场、公平交易环境的缺乏,以及本源意义上的商人群体的消失,使国家成为设定商事制度(尽管也许只是名义上的)的绝对的外部*,从而导致中国的商事制度明显呈现出人为建构(而非纯粹自生自发)的特征。这种“外部秩序”特征恰和哈耶克所推崇的“内部秩序”(亦即“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或“自生自发秩序”)形成鲜明对比。F�盇�盚ayek,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I(Beijing: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1999)10��
然而,商事制度毕竟不只是(立法者或者学者)观念的产物,按照经济社会发展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的既定说法,商业实践者才是商业规则的真正主导者。商法和商事制度强烈的实践属性意味着,虽然国家在其成文化(国家法化)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但却并不总能绕开商业实践,如其所愿地创制规则。姜朋:《商法的实践属性与中国商法学的现实使命》,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2013):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商法思维与商法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90~95页�贝罅肯中兄贫榷际遣袄雌返南质担�也不足以彻底涤除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固有制度,并将其沿革变迁的痕迹统统抹去。相反,经由国家之手借鉴、移植过来的商事制度并非总是好用。有时是因为对制度的设计机理认知有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即为一例。姜朋:《独立董事相对论》,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6期,1529~1543页。有时是因为忽略了制度适用的先决条件或者缺失了配套制度,有时是因翻译错误,总之,错误地移用人家制度带来了很多问题和困扰。
如今,浸淫在商业社会里的人,对于异域世界新奇的事物常有“睁眼看天下”的情怀和皆可“拿来主义”的心态,而对于源于自家的公司、洋行、股份等制度设计,虽然也是耳熟能详,却往往囿于“熟知非真知”的窠臼,不见得都有深入的了解和探究。
而法国学者爱弥儿·涂尔干强调的恰恰是这种刨根问底的做法:“要想深刻地理解一种规矩或一种制度,一种法律准则或一种道德规则,就必须尽可能地揭示出它的*初起源,因为在其现实和过去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法]爱弥儿·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页。方流芳教授也指出,“切断了历史的来龙去脉,我们既看不到法律产生的社会环境,法律前人生活的影响以及法律承前启后的走向,也找不到真正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的线索。”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5页。
有鉴于此,身处一个商业创造勃然兴起的时代,在大踏步向前走之前,暂且停下脚步,回过头来,审视一下既有制度的来龙去脉,检讨过往先贤仁人的经验教益与内经心法,显然仍然有其必要。贝奈戴托·克罗齐说过,“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这一论断正好为本书在进行制度史考据时,将查考的视线延及目下仍然存在并继续发挥作用的制度的做法提供了理据。本书所要做的一个基本工作就是钻入故纸寻余香,对若干商事制度的由来做一番力所能及的爬梳,并尝试着回答诸如“公司”为什么叫公司、股份是否仅为股份公司专有、“洋行”确切指什么,以及市场上何以有多家冠生园、稻香村、瑞蚨祥并列角逐之类的问题。在体例上,全书分为两编,上编拟通过语词考据探究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形态的源流演进;下编则希图通过多个案例分析的方式,展现并分析不同类型的商业组织在内部治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实践问题。
上编语词查考:公司企业制度
《商事制度考据集》 内容简介 《商事制度考据集》并非一部孤立的学术著作,而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汇智文库”系列中,致力于中国商事法律制度历史演进与理论溯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套文库汇集了清华法学界师生在法学理论、比较法、法律史、经济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前沿领域的研究成果,旨在为读者呈现当代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而《商事制度考据集》则专注于梳理和考证中国古代及近代以来商事法律制度的萌芽、发展、演变及其背后的思想渊源与社会经济背景。 本书并非对现代商事法律规范进行简单的罗列或评述,而是将目光投向历史长河,通过对史料的爬梳、文献的细致解读,力求恢复中国商事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原貌,探究其制度设计的逻辑,分析其在特定社会经济环境下的功能与局限,并辨析其对后世商事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 考察的维度与方法 《商事制度考据集》的考据工作,贯穿了多维度的考察视角和严谨的研究方法。 历史的纵深感: 本书的研究不局限于某个特定朝代或时期,而是力图展现中国商事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从春秋战国的早期萌芽,到秦汉统一市场的构建,再到唐宋商业的繁荣与制度创新,以及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国家对商业的管控,乃至近代以降西方商法传入与本土化过程中的曲折探索,本书都将逐一深入。这种纵深感的呈现,有助于读者理解商事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历史的动态演进中不断被塑造和重塑。 微观的史料发掘: 考据的核心在于对原始史料的尊重与运用。本书作者深入研读各类史籍,包括但不限于正史(如《史记》、《汉书》、《宋史》、《明史》、《清史稿》等)、法律文献(如《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地方志、笔记小说、商业契约、账簿、以及与商业活动相关的碑刻、文书等。通过对这些微观史料的细致解读,作者力求还原真实的商业活动场景、交易习惯、以及当时存在的法律规范与实践。 理论的深度挖掘: 历史制度的研究,离不开对其背后理论支撑的探究。本书将尝试辨析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关于商业、财富、契约、诚信等观念,如“重农抑商”政策下的经济思想,儒家、法家、道家等不同学派对商业活动的评价与规范建议,以及早期契约精神的萌芽等。同时,在近代部分,也将关注西方商法的传入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产生的冲击与融合。 比较的视野: 在考据的过程中,作者并非完全孤立地看待中国商事制度,而会在适当的范围内,引入一些比较学的视角。例如,在探讨特定商业组织形式或交易规则时,会适时与同时期其他国家或地区(如中世纪欧洲的行会、意大利的商法等)进行简要对比,以突出中国商事制度的独特性与普遍性,并为理解其发展动因提供新的思路。 跨学科的融合: 商事制度的研究,自然与经济史、社会史、思想史等学科紧密相连。本书将充分借鉴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将商事制度的演变置于更广阔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中进行考察,力求从根本上理解制度的形成与变迁。 二、 核心的研究内容 《商事制度考据集》将聚焦于中国商事制度的若干关键领域,并展开细致的考证。 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制: 早期法律对商业的干预: 探讨先秦时期法律对市场准入、商品定价、以及商业利润的早期限制与规范。 国家主导的商业活动: 考证历代政府如何通过盐、铁、茶等专卖制度,以及官营商业,来控制重要商品,并从中获取财政收入。 市场管理与交易秩序: 梳理历代政府在设立市场、规范交易程序、打击欺诈行为、以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与行政措施。 商业组织的法律形态: 早期商人群体与互助组织: 考察行、会、团等早期商业联合体的形成,以及它们在维护行业利益、规范成员行为方面的作用。 合伙经营的法律雏形: 探索古代社会中存在的合伙经营模式,及其在财产共有、利润分配、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早期规则。 近代商业公司的引入与演变: 详细考证西方近代公司制度在中国的引入过程,以及其在早期立法、实践中遇到的挑战与变化。 契约与交易规则的演变: 商业契约的形式与效力: 梳理不同历史时期商业契约(如买卖契、借贷契、租佃契等)的形式要求、订立原则、以及法律上的效力认定。 诚信原则的早期体现: 考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信”的重视,以及其在商业交易中的具体体现,如“一诺千金”的商业道德与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与抵押制度的萌芽: 探讨古代社会在交易安全保障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如连坐、保证人制度,以及早期形式的动产、不动产抵押。 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官府与民间解决的界限: 分析商业纠纷在古代如何通过官府审理或民间调解、仲裁等方式得到解决,以及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商业习惯与法律的结合: 考察地方性商业习惯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地位,以及其如何被官方法律所参照或采纳。 近代商事法律的移植与本土化: 西方商法理论的传入: 梳理清末民初西方商法(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的翻译、引进与介绍过程。 早期商事立法及其困境: 考证清末民初中国自身商事立法的尝试,如《大清商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等,并分析其在理论借鉴、制度设计、法律实践等方面遇到的挑战。 中国传统商业文化与近代商法制度的碰撞与融合: 探讨近代中国在接受西方商法制度过程中,如何处理与自身传统商业文化、社会习惯之间的关系。 三、本书的学术价值与意义 《商事制度考据集》的研究,旨在实现以下学术价值与意义: 为中国商事法学提供坚实的史学基础: 通过对历史制度的深入考察,本书能够为理解和构建当代中国商事法律制度提供历史的纵深感和理论的根基,避免法律制度的“空心化”。 深化对中国经济史的认识: 商事制度的演变与中国经济史的发展紧密相连。本书的研究成果将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中国古代及近代的商品经济形态、商业运行模式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的实际效果。 丰富法律史的研究视角: 本书将法律史的研究,特别是商事法律史的研究,推向更微观、更具体、更贴近实践的层面,展现法律在真实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运作。 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对话: 通过对历史制度的考察,可以为当代商事法律理论的创新和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历史的借鉴和启示,例如,在公司治理、契约精神、市场监管等方面,历史经验都可能具有参考价值。 彰显清华法学研究的特色: 作为“清华汇智文库”的一部分,《商事制度考据集》体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在继承优良学术传统的同时,积极关注和研究中国法治发展特殊性的学术追求。 本书的研究,不仅是学术探索,更是对中华民族千年商业文明与法律智慧的致敬。它期望能够启发读者,从历史的深处,去理解商事制度的演变逻辑,去感受中华法治文化的独特魅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