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魯道夫·馮·耶林(1818—1892),十九世紀西歐最偉大的法學傢、新功利主義(目的)法學派的創始人。本書是他在1872年所做的一場有關“為權利而鬥爭”的報告的基礎上,修改和擴充完成的一部法學著作。在本書中,耶林指齣,所有的權利都麵臨著被侵犯、被抑製的危險,因為權利人主張的利益常常與否定其利益主張的他人的利益相對抗,所以權利的前提就在於時刻準備著去主張權利,要實現權利,就必須時刻準備著為權利而鬥爭。耶林在文中雄辯地批評瞭薩維尼所認為的“法的形成同語言的形成一樣,是在無意識之中,自發自然形成的,既無任何角逐,亦無任何鬥爭”這一觀點。本書可謂法律史上不朽的名著,它以深刻的思想鼓舞民眾的權利觀念和鬥爭意識。
##法權經由鬥爭獲得的,抵抗不法是義務,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抵抗是道德的自我維護命令,是權利人對集體的義務。人道德存在的條件是權利。不法有意不法引起道德痛苦。侵害某個生存條件比遭主義的迴擊。權利是個人道德的生存條件,主張它是對個人道德的自我維護。敏感性即感到權利受到痛苦的能力,行動力即對侵權予以拒絕的勇氣與決心,是健全的是非感。主張受侵害的權利是一種自我維護人格行為,是權利者對自己的義務。製定法的權威和尊嚴得以維護理想利益 還是交往生活固有秩序之安全非常現實實際利益。權利規則一是不容忍不法,二是不為不法。捍衛權利人被攻擊的權利,不僅是對自己的義務,還是對集體的義務。為權利而鬥爭同時是為製定法而鬥爭。足以長時間內使其他人免遭他所經曆法的暴力。一個民族道德力量和是非感與其對外政治權利相適應。—摘抄
評分##後麵那個演講的篇幅就夠瞭
評分“假如是非感在可以期待的支持和協助的時候卻遇到瞭挫摺,誰能認為,當利益超齣瞭私權的範圍而關乎到國傢法律或民族法律的問題時,這種奴顔卑膝的、失去活力的、病怏怏的、缺乏所有理想熱情的是非感,可能會一下子振作成活力四溢的情感呢?未曾一次習慣於勇敢地去捍衛自己權利的人,又如何可意識到那種為瞭整體而獻齣自己財産和生命的衝動?”
評分##“犧牲一種被侵害的權利是怯懦的行為,人們的這一行為招緻恥辱,招緻對共同體的最大損害;為權利而鬥爭是倫理的自我維護行為,是一種對個人和集體的義務。”(這一版翻譯看得好纍,附錄的演講比正文清晰
評分##Quote一下我以前的law review:“……對於權利的討論下,如何在法律語境下區分obligation和duty,也是一種補充論證……”是時候再去U盤翻齣來修改一下那篇瀋師兄說的像馮象教授文風的論文瞭。
評分##我還是覺得學者不應輕易改動已經固有的術語,很容易造成閱讀障礙,當然作者在最後就法權寫瞭很多自己的意見,但是還是不能接受。
評分##法權經由鬥爭獲得的,抵抗不法是義務,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抵抗是道德的自我維護命令,是權利人對集體的義務。人道德存在的條件是權利。不法有意不法引起道德痛苦。侵害某個生存條件比遭主義的迴擊。權利是個人道德的生存條件,主張它是對個人道德的自我維護。敏感性即感到權利受到痛苦的能力,行動力即對侵權予以拒絕的勇氣與決心,是健全的是非感。主張受侵害的權利是一種自我維護人格行為,是權利者對自己的義務。製定法的權威和尊嚴得以維護理想利益 還是交往生活固有秩序之安全非常現實實際利益。權利規則一是不容忍不法,二是不為不法。捍衛權利人被攻擊的權利,不僅是對自己的義務,還是對集體的義務。為權利而鬥爭同時是為製定法而鬥爭。足以長時間內使其他人免遭他所經曆法的暴力。一個民族道德力量和是非感與其對外政治權利相適應。—摘抄
評分##很難不讓人想起不久前一陣風似的所謂“鬥爭精神”,不禁訝異於同一個可能略具褒義的詞匯在不同的語境下竟能産生如此對立的意涵。為權利而鬥爭已超越瞭權利本身,而成為一種義務。放棄鬥爭的權利則不啻於對權利的背叛。隻不過當利維坦堵死為權利而鬥爭的所有齣口後,路又在何方呢?畢竟,沒有人比他們更懂如何為權力而鬥爭。
評分##這本書很難讀,法哲學本來就晦澀。鄭永流老師為瞭保持耶林的風格在翻譯上費瞭很多心血,隻求信,而放棄瞭達和雅。看完後記纔明白他的良苦用心。
本站所有內容均為互聯網搜尋引擎提供的公開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儲任何數據與內容,任何內容與數據均與本站無關,如有需要請聯繫相關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於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6 book.teaonline.club All Rights Reserved. 圖書大百科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