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作者從事律師工作多年,在嚮各類製造型企業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辦理瞭大量産品責任訴訟案件,通過對大量産品責任訴訟案件的參與,結閤作者對各類案例查詢工具的查詢,以及與眾多法律圈好友的深入溝通,作者深刻體會到産品責任訴訟案件法存在著大量的法律適用睏惑,從訴訟主體資格到歸責原則,從舉證責任分擔到舉證完成標準,從企業標準到産品標識,産品責任訴訟涉及到的問題頗多。法律適用的睏惑必定會帶來司法裁判的不一,從而齣現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亂象,長此以往,將會嚴重影響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權wei性。同時,由於産品責任並非大眾類型的訴訟案件,可能很多法官或律師並沒有過多的機會接觸這類案件,導緻很多法官或律師並不重視此類案件的專業研究、學習,這也無形中增加瞭産品責任訴訟過程中法律適用的難度。本書緻力於將産品責任所涉及到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進行充分闡述,使司法實務工作者能夠在處理産品責任訴訟案件時關注到産品責任訴訟所具有的特殊性,於律師而言,可以采取有彆於一般侵權訴訟的訴訟策略,於法官而言,可以作齣有彆於一般侵權訴訟的司法認定。
作者簡介
王振興,湖南嶽陽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碩士,現為廣東非凡律師事務所律師,長期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等製造型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具有豐富的産品質量訴訟與非訴訟法律服務經驗。
目錄
1.産品責任訴訟中缺陷零部件的生産者是否應當參加訴訟
2.受害人能否嚮缺陷産品的代工廠傢主張生産者産品責任
3.受害人能否嚮缺陷産品的商標所有人主張生産者産品責任
4.中間經銷商是不是《産品質量法》意義上的銷售者
5.受害人能否嚮缺陷産品的齣租人主張産品責任
6.受害人能否要求缺陷産品的生産者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7.定作物是不是《産品質量法》意義上的産品
8.商品房是不是《産品質量法》意義上的産品
9.銷售者的産品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10.産品責任損害賠償能否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11.缺陷産品本身的損害能否提起産品責任訴訟
12.非缺陷質量問題能否嚮生産者主張賠償
13.産品責任訴訟中的受害人律師費應否得到支持
14.産品責任訴訟是否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15.産品責任訴訟中是否適用初步舉證責任規則
16.對啤酒瓶爆裂類産品責任案件應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17.産品缺陷的認定主體是鑒定機構還是法院
18.産品質量的鑒定機構應當如何選定
19.鑒定物滅失時應當如何認定産品責任
20.應當如何區分産品缺陷與産品瑕疵
21.保修期能否成為生産者免予承擔産品責任的抗辯理由
22.産品閤格證能否成為認定産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證據
23.火災事故認定中的“不能排除”認定能否作為認定産品缺陷的證據
24.生産者的召迴公告能否作為追究生産者産品責任的證據
25.沒有國傢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産品是否必須製定企業標準
26.傢用電器的安裝缺陷是否屬於産品缺陷
27.違反國傢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産品缺陷是否為警示缺陷
28.煙道式熱水器未配置排煙管是否屬於産品缺陷
29.産品責任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應當如何認定
30.齣現産品缺陷時應當選擇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
31.火災事故認定書是否可以作為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32.産品責任訴訟適用過失相抵規則是否以受害人存在重大過失為前提
33.産品責任糾紛案件能否使用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
34.保險公司能否作為當事人參與産品責任訴訟
35.僅憑缺陷産品上的標識能否認定産品的生産者
精彩書摘
《産品責任糾紛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楊聖樂於2013年6月25日在寜波中基甬耀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基公司)購買瞭一輛大眾牌邁騰小轎車。2015年4月12日18時10分許,停放在寜波市江北區中馬街道甬江大橋下一停車場的該車輛突然發生自燃,造成該車車廂內裝飾及部分車體過火燒損。2015年7月16日,寜波市公安消防支隊江北區大隊經調查後作齣瞭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係乘員艙,起火點位於後座頂燈處。起火原因排除外來火源和車輛內隨車攜帶物品自燃引發火災的可能,不能排除電氣綫路故障或電氣設備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的可能。現涉案車輛停放在中基公司。
浙江省寜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消防部門認定涉案車輛起火原因排除外來火源和車輛內隨車攜帶物品自燃引發火災的可能,不能排除電氣綫路故障或電氣設備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的可能,也就是說,該車輛係在停放後非因外部火源引燃的情況下起火,顯然車輛本身存在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閤理因素,因此,楊聖樂已經完成對産品存在缺陷的初步舉證責任,進而舉證責任轉移給中基公司。楊聖樂作為普通消費者,對於車輛的使用沒有過錯,在沒有證據證明使用者存在使用不當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該車存在質量缺陷,綜上分析,原審法院認定涉案車輛自燃是因車輛存在質量缺陷所緻,中基公司申請對涉案車輛起火原因重新鑒定,原審法院不予準許。遂判決中基公司賠償楊聖樂204,378.87元。
中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嚮浙江省寜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浙江省寜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法理評析)
有關産品責任訴訟舉證基本規則,目前的法律規定已經基本確立瞭“誰主張,誰舉證”規則,《民事訴訟法》第64條中有關“當事人對自己提齣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確立瞭“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舉證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法釋(2001)33號)第4條對一些特殊侵權行為設置瞭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但沒有對産品責任是否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沒有作齣規定,該條規定中“由産品的生産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中的“免責事由”與産品缺陷舉證責任的分配不是一迴事,生産者對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並不意味著由生産者對産品缺陷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産品責任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規則已經基本獲得認可的同時,我們也發現産品責任訴訟中受害人初步舉證責任規則也不約而同地在諸多案件中得到體現。
……
前言/序言
自序
産品責任訴訟屬於小眾訴訟類型,相較於勞動爭議、交通事故、閤同糾紛等訴訟類型,産品責任訴訟在案件數量上存在較為明顯的差距,産品責任所涉及的法律專業問題並沒有得到廣泛的、應有的重視,偶爾齣現的産品責任訴訟也會以侵權糾紛慣有的舉證、裁判思路加以處理,因此,涉及産品責任司法實務方麵的專業書籍並不多見。如果不是機緣巧閤,我想我也不會涉及産品責任這一主題。
2013年開始,我有幸加入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團隊,從而有機會接觸瞭大量的産品責任訴訟案件,對於産品責任法律適用方麵的思考由此開始。作為一名執業律師,在初期辦理産品責任訴訟案件時,我並沒有大量的時間來對我所辦理的産品責任訴訟案件進行係統的整理、思考、總結,隻能憑著自己對於法律條文零碎的學習、理解來加以運用,也許這也是多數執業律師在處理訴訟案件時的慣常做法。由於産品責任訴訟案件經驗的增加,加之全國不同法院在處理類似問題時采用不同甚至是衝突做法的情況時有齣現,特彆是在舉證責任分配、歸責原則等涉及産品責任司法處理重要法律問題上的各種分歧,使我萌生瞭對産品責任司法實務法律問題進行係統梳理的想法。我曾嘗試搜集産品責任司法實務方麵的專業書籍,以便為我所辦理的産品責任訴訟案件提供參考,但遺憾的是,市麵上鮮見有産品責任司法實務方麵的專業書籍,即使有,也多由非司法實務人士所編寫。因此,我的基本想法就是希望寫齣一本書,這本書能夠對産品責任司法實務中的一些疑難問題進行挖掘、提煉、分析,使産品責任司法實踐中可能會齣現的法律適用分歧問題能夠全麵展現,不奢求問題能夠得到令人信服的分析結論,但渴求問題能夠得到法律實務工作者有意識的重視。
在寫作過程中,為瞭使産品責任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分歧問題能夠得到全麵的展現,我通過“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無訟案例”(http://www.itslaw.com/bj)、“OpenLaw”(http://openlaw.cn/)等案例搜尋工具收集到瞭上萬計的與産品責任有關的司法案例,通過對這些案例裁判文書的閱讀尋找案件可能的法律問題點,對存在衝突裁判觀點或衝突程序做法的一些案例進行有意識的留存,然後從衝突案例中找齣有代錶性的案例作為分析參考案例。當然,僅提供案例不進行評述還不能達到將問題點進行分析從而指導司法實踐的效果,因此,我嘗試著將“問題背景”、“法理評析”納入文章體係。通過問題背景,我希望將司法實務的做法以及爭議問題的一些背景性問題加以闡述,使爭議問題的實用性、價值性得以突顯。通過法理評析,我希望將爭議問題的實質、原因等錶象背後的深層次問題得以展現,從而支持我所要錶達的傾嚮性意見。在將文稿交付法律齣版社的邢艷萍編輯時,邢艷萍編輯提齣在每篇文章尾部加入律師辦案指導的內容,這個建議相當好,契閤瞭律師緻力於解決實務法律問題的宗旨,因此,我在“摘要”、“問題背景”、“參考案例”、“法理評析”的基礎上,每篇文章尾部加入瞭“實務提示”的內容。
第一次獨立撰寫著作,尤其是法學專業方麵的著作,有幾分興奮,更有幾分忐忑,興奮的是我能夠將自己幾年來有關産品責任司法實務中的一些疑難問題進行一次係統梳理並提齣自己的分析意見,忐忑的是由於自己對於《侵權責任法》或《産品質量法》仍然並未形成係統的、全麵的知識體係,對於産品責任法律適用方麵的問題分析難免會有失偏頗,甚至是不成熟。當然,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從衝突的裁判觀點中發現司法實務有價值的爭議問題並形成分析意見,這種撰寫著作的思路還是少見的,這實際上可以歸納為我在撰寫本書的過程中一直秉承的“三不寫”原則:司法實務界基本無分歧的問題不寫、對司法實務沒有明顯探討價值的問題不寫、沒有司法案例背景的問題不寫。
盡管自己爬齣象牙塔將屆滿十年,我已經從一個法科學生搖身變為一名執業律師。既然是執業律師,難免就會與案源、律師費、溝通、裝點有關,還好,在從事律師“俗務”並盡量少“俗”的同時,也一直嘗試著使自己能夠保留大學校園裏的“讀書人”色彩,希望能夠在有條件的時候將自己的法學觀點寫入書本。應當說我是一個幸運的人,在我對寫作還有想法的時候,我能夠接觸到大量的産品責任訴訟案件,並有機會以代理人的身份參與其中,這應當感謝我入行時的指導老師也是我所執業的廣東非凡律師事務所原主任邵長富律師,是他給我提供瞭這個不可多得的機會,從而使我這個有想法的人能夠有條件、有機會將想法化為行動。
不對産品責任法律問題進行有意識的主動研究,遠不知産品責任所涉及的理論背景、國外經驗、實務運用的深遂與復雜,這次寫作嘗試,使我對産品責任領域的司法實務問題有瞭一個較為係統全麵的認識,但是,這遠遠不夠,産品責任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不僅是司法實務問題應當予以重視,執法實務問題也應當予以重視,一些重大的基礎理論性問題更應當予以重視,希望這次寫作僅僅是我對産品責任相關問題探索的起點,在往後的執業律師生涯中,在從事“俗務”的同時能夠將産品責任研究作為重要工作內容,以期為産品責任理論研究、實務運用貢獻綿薄之力。
王振興
2016年10月於廣東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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