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斯賓諾莎書文集(第3捲):神學政治論》與17世紀的神學傢們援引各種“奇跡”以證明《聖經》的神聖性相對立,作者在曆史上首次提齣:研究《聖經》隻能以《聖經》本身為根據,探討聖經各捲的作者是誰,他們是在什麼條件下寫的,以及為何而作等等。本書是曆史上第一部用這種方法對《聖經》進行瞭詳細的考證的著作。
作者簡介
斯賓諾莎 (1632~1677),荷蘭哲學傢。提齣以實體、屬性與樣式為中心的自因論唯物主義世界觀。強調自然界的一切都是必然的,自由就是對必然的認識。認為感性知識不可靠,隻有通過理性的直覺和推理纔能得到真正可靠的知識,是唯物主義唯理論的主要代錶之一。著有《神學政治論》《倫理學》《理智改進論》等。
內頁插圖
目錄
序
迷信的起源與後果
著者寫這本書的原因
他研究的經過
這篇論文是意在給什麼樣的讀者讀的。著者服從他的國傢的元首
第一章 論預言
預言的定義
對摩西和對彆的一些預言傢的啓示之間的區彆
基督和所有彆的接受啓示的人的分彆
“靈”這個字的意義不明
萬物與上帝有關,這有不同的意義
“上帝的靈”的不同的意義
預言傢藉想象來瞭解啓示
第二章 論預言傢
若是以為預言可以給人以關於現象的知識,這是錯誤的
以(1)想象的鮮明、(2)神跡、(3)語言傢的善良為根據所得的預言的確實性
啓示隨個人的性情和意見而有不同
第三章 論希伯來人的天職,是否預言的纔能為希伯來人所專有
希伯來人的幸福不在非猶太人之不如人
也不在哲學上的知識和美德
而是在他們對國事的處理和避免政治上的危險
甚至這個差彆在亞伯拉罕的時候也不存在
非猶太人對於上帝的律法和恩寵也有一份兒,這有《舊約》可以為證
解釋《羅馬書》的錶麵上的矛盾
對於猶太人是永久的神選這個論證的答辯
第四章 論神律
律或是由於自然的必然性或是由於人事的命令。後者的存在與前一類的律不相抵觸
神律是一種基於人的命令的律,稱之為神律是由於其目的的性質
神律(1)是普遍的;(2)不倚靠任何曆史的敘述;(3)不倚靠儀式;(4)其自身就是它的報酬
理智並不把上帝看做是人的立法者
以上帝為人的立法者這種想法證明是無知——亞當——以色列人——基督徒
聖書上的證據支持理智和關於神律的閤理的見解
第五章 論儀式的法則
《舊約》中關於儀式的法則不是普遍的神律的一部分,而是局部的,一時的。關於這一點,有預言傢們可以為證
《新約》上的證據
儀式的法則如何有助於保持希伯來王國
基督教儀式的地位與此類似
聖書中的故事哪一部分是不得不相信的
第六章 論奇跡
一般人對於這個問題的混亂思想
以為奇跡是違反自然律,這是荒謬的
……
第七章 論解釋《聖經》
第八章 論《摩西五書》的作者與《舊約》中其餘有關曆史的書
第九章 論前麵所提各書的其他問題,即是否各書完全為以斯拉所寫完,是否希伯來原文的傍注是不同的本子..
第十章 用以上所用的方法檢查《舊約》的其餘各書
第十一章 論使徒們是以使徒與預言傢的資格還是隻是以教師的資格寫的《使徒書》;解釋使徒是什麼意思
第十二章 論神律的真正的本原,為什麼稱《聖經》為神聖的,為什麼稱之為《聖經》。為什麼因為裏麵是上帝的話,傳到我們,沒有訛誤
第十三章 論《聖經》隻教人以很簡單的教義,這種簡單的教義足能緻人以端正的行為
第十四章 信仰、信神的定義,信仰的基礎,信仰與哲學永遠分瞭手
第十五章 論神學不是理智的奴婢,理智也不是神學的奴婢,一個理智的定義,這個定義可以使我們承認《聖經》的權威
第十六章 論國傢的基礎;個人的天賦之權與公民權;統治之權
第十七章 證明沒人能或需要把他的所有的權利都交付給統治權。論摩西活著的時候與其死後直到王國成立之前的希伯來共和國與其優點。最後論神權共和國滅亡的原因以及何以即使繼續存在也不能免於分裂
第十八章 自希伯來人的聯邦和他們的曆史引齣一些政治學說來
第十九章 說明關於精神方麵的事物之權全靠元首,如果我們要正確地服從上帝,宗教的外形應該閤乎公眾的安寜
第二十章 在一個自由的國傢每人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發錶意見
精彩書摘
由我們在第四章中所講的神律,很容易證明我們的第一點,就是,上帝所意欲與決定的一切都和永久的必然與真理有關,因為我們曾經證明上帝的理解與意誌是一迴事。說上帝意在一件事物,就等於說上帝瞭解那件事物。所以,上帝瞭解一件事物的本真,這是神性與至善使之不得不然。上帝照事物的本真意欲一件事物,也是不得不然。那麼,因為隻有天命之所欲纔是真實的,顯然自然的普遍法則是上帝之命,遵循神性的必然與至善。所以違反自然的普遍法則的自然界任何事物也就必然違反神命、神性與神的智力,也就是說,若是有人說上帝之所施為是違反自然的法則的,他事實上就不得不說上帝之所為違反瞭上帝自己的性質——這顯然是荒謬的。由同一前提也很容易證明,自然的力量與效能,其本身就是神的力量與效能,而且神的力量就是上帝的本質。但是這一點我願暫時放下,存而不論。
所以,自然界的事物①是沒有違反自然的普遍法則的。不但如此,不與普遍的法則相閤,不遵循普遍的法則的事物是沒有的。因為無論什麼事情發生,其發生是由於上帝的意誌與永恒的天命。那就是說,如我們方纔所指齣的,無論什麼事物其發生都是遵循法則與規律的。此法則與規律都和永恒的必然性與真理有關。所以自然永遠遵守法則與規律。此法則與規律含有永恒的必然真理,雖然不一定為人所知。以此之故,自然有一個固定不移的秩序。說自然的法則有的地方閤用,但是不盡閤用,把自然的力量與效能加以限製,是沒有正當理由的。因為自然的效能與力量就是上帝的效能與力量,自然的法則規律就是上帝的指令。所以應該相信,自然的力量是無窮的。自然法則至為廣大。凡神的智力意想所及,都能包容;唯一另外的一種說法是上帝把自然創造得很柔弱,給自然製定的法則很空乏,若是上帝要自然不緻消滅,要事物閤乎上帝的意想,上帝就不得不常常幫助自然。這種結論,依我看來,是很不閤理的。還有,自然界的事事物物既都遵循自然法則,自然法則既然凡神智意想所及都包容在內,自然既有固定不移的理法,當然奇跡隻能看做是和人的意見有關。奇跡隻是指的一些事物,其自然的原因是不能為我們,或無論如何,為寫奇跡或講述奇跡的人用普通的現象來解釋的。
事實上我們可以說,奇跡就是一件不能用自然的原因來解釋,不能確指其與何種自然界的運行有關的事。但是,既是奇跡是按一般人的理解力形成的,大眾對於自然的運行毫無所知,當然古時的人把凡是不能用沒有教育的人所采取的方法所能解釋的,就都目之為奇跡,如訴之於記憶,迴憶類似屢見的事件,就是沒有教育的人采取的方法。他們對類似屢見的事物就不驚奇。因為大多數的人以為,對於一件事物不再驚奇的時候,他們就對於這件事物十分瞭解瞭。這樣說來,古時的人以及現在大多數的人,對於奇跡除此以外,沒有彆的判斷的標準。所以無疑地《聖經》中有許多事情是按奇跡講述的。這些事物的原因是不難用自然界已經確定瞭的作用來解釋。我們在第二章中已經說到一些,說在約書亞的時候太陽站住不動瞭,在亞哈茲的時候太陽嚮迴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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