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权利?房产物业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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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胡天龙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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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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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65366
版次:1
商品编码:12009305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6-1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56
字数:165000

具体描述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谁动了我的权利?
  ——维权必备法律常识系列丛书
  隆重上市!
  维权必备,学法、懂法、用法不可不知!
  分册如下:
  ☆合同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劳动就业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婚姻家庭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道路交通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房产物业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拆迁补偿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消费者维权纠纷必备法律常识

内容简介

  本套丛书内容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公民的实际生活需求出发,以案例分析为基础,通过【情景再现】、【案例解读】、【维权提示】和【法律链接】四部分,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将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法律规定相结合,解答民众的困惑,提供温馨的维权提示,为公民学法、懂法、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不可多得的实用指导!

作者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8年,是面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专业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学生组织,同时是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海淀区消费者协会批准的投诉与法律支持工作站。目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已形成一支以硕士生为主体,全院参与的专业化学生法律援助团队,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区消费者协会、中伦公益基金会等机构的支持与帮助下,积极开展各类法律咨询、案件代理、普法宣传等项目,为志愿者打造健全、规范的法律援助服务平台。

目录

一直在路上
为法律的普及而努力
法律的生命力
第一章 房屋买卖
买房认购书具有什么效力?
房屋买卖中“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开发商售楼广告宣传内容不实,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实际情况与宣传册中的效果图不同,购房者能否要求退房?
开发商迟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购房人逾期支付房款,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房屋购买后发现质量有瑕疵的,开发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房屋设施不合格造成其他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实际面积严重缩水的,购房者能否要求返还多付的房款?
开发商一房二卖,购买者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房屋买卖中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签订意向合同后,开发商因房价上涨拒签正式合同,购房者应当如何维权?
因房屋质量验收导致逾期交房,买房者如何维权?
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即出售房屋,购房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签完购房合同后房价即下跌的,购房者能反悔吗?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缩水,如何索赔?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效力如何?
办理贷款责任约定不明,能否要求中介承担责任?
买卖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要求居间人返还中介费?
通过中介买房砍价未成,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房屋原房主亲属的户口未迁出,购房者能否主张原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通过后联系的中介公司成功购买房屋,还需要向先联系的中介公司支付报酬吗?
借用他人名义贷款购买房屋,会导致什么后果?
购房时签订“阴阳合同”,可能产生什么后果?
签订购房合同后,卖方主张自己没有处分权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购买的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怎么办?
中介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中介公司隐瞒房屋重要信息,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卖方“一房二卖”,房屋到底归谁?
购买房屋尚未登记卖方即死亡的,应该怎么办?
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效力如何?
房屋买卖过程中需缴纳的税款,应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
网上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没有效?
购买违章建筑,合同效力如何?
误买“鬼宅”可以要求退房吗?
第二章 房屋租赁
中介公司隐瞒出租房屋的质量情况,承租人能否要求返还中介费?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继续签订书面续租合同,租赁关系是否仍合法有效?
承租人去世,租赁合同对其生前共同居住人是否仍有效力?
承租人过错导致对第三人侵权,出租人代为赔偿后能否追偿?
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效力如何?
出租人不及时履行房屋维修义务,承租人能否要求减免租金?
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遇害,出租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噪声导致承租人无法居住而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能否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租客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于出租房内,房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承租人装修租赁房屋,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是否需要进行补偿?
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租房期间,遇到房屋拆迁该怎么办?
出租人改善房屋条件,能否要求承租人增加租金?
出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该怎么办?
群租发生事故,房东需承担什么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承租人能否解除合同?
出租人遭遇群租,能否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出租人能否主张转租合同无效并解除租赁合同?
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出卖房屋,承租人能否要求继续租赁房屋?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于整栋房屋吗?
转租房屋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有何后果?
出租房屋未使用防火材料,发生火灾后能否追究房主责任?
房屋共有人与租客均要求优先购买房屋份额,谁是赢家?
第三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楼上漏水渗透到楼下并造成损失,谁来承担责任?
业主擅自在小区建筑物外墙悬挂广告牌是否合法?
因业主未交纳相关费用,建筑物电梯不向其开放,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时,是否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将建筑物共用部分占为己用,其他业主可否要求恢复原状?
在小区公共场地设置的收费停车场,业主能否无偿使用?
为了保障居住安全与提高生活质量,业主能否擅自封闭阳台?
在建筑物楼顶擅自架设天线基站,是否侵犯业主权益?
在露台搭建建筑物影响到其他业主生产、生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顶层业主能否将去往顶层的楼道封闭?
业主在共用楼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致其他业主遭受损失的应否承担责任?
业主能否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
业主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发生纠纷后,业主可以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吗?
小区业主能否以小区车辆随意停放、部分业主违章搭建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业主与租户均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对租户能否提起诉讼?
物业公司能否要求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交纳滞纳金?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存在程序瑕疵的,个别业主能否要求法院撤销物业合同?
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毁损或丢失,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邮政局将居民信件送至小区收发室的,物业公司是否应当通知小区居民领取信件?
电梯发生事故的,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住在一楼的业主能否不交纳电梯费用?
业主暂时不在房屋居住,能否不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将小区车位对外出租,收入归谁?
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断水断电?
物业公司将小区内空地改为车位,是否侵犯了业主权利?
业主能否将住房用于办公、商业等活动?
业主可否对自己专有部分随意装修、搭建或拆除?
业主车位被他人占用,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业主如何获知小区公共收益状况和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小区健身活动扰民,业主能否要求拆除相关设施?

精彩书摘

  买房认购书具有什么效力?
  情景再现
  周某欲购置A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双方经过商议,就一套房屋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周某交付定金2万元,A公司在签订认购书时声称该房屋绝对不存在抵押等情况。周某一周后前往产权机关查询得知,其认购的房屋在数月前已被A房产公司抵押给了银行,周某遂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或者在房屋解除抵押后双方再签订购房合同。A房产公司拒绝退还收取的定金,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房产认购协议书》,判令A公司双倍返还2万元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A房产公司在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时,没有如实告知周某房屋状况,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撤销《房产认购协议书》,A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周某2万元定金。
  案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通常认为购买商品房时签订的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即为了订立本约而签订的合同。本案中,《房产认购协议书》是买卖双方为了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事先订立的合同,它也具有合同的性质,但不会发生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认购书的目的在于使双方能够为了订立买卖合同而进一步平等磋商。
  “预约合同”同样是合同,受到《合同法》的规范。本案中,A房产公司在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时隐瞒了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的事实,构成了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周某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由于作为预约合同的认购书被撤销,周某也就不再负有与A公司就房屋买卖进一步磋商以及签订本约——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
  维权提示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已经了解到“认购书”与买卖合同并不相同,房屋买卖合同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交付房屋与价金的义务。认购书同样是合同,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在条件合适时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如果购房者或者开发商在条件合适时拒绝签订购房合同,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说,认购书对于买卖合同的签订能够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所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一定要本着慎重的态度。例如,要详细了解所欲购买的房屋的状况、对房屋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就自身情况商定合适的定金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
  房屋买卖中“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情景再现
  张某有一套住房想要出售,赵某得知后与张某进行磋商,表示愿意购买张某的住房,双方协商一致后,赵某当场给付张某1万元,张某出具了一张收据,收据载明:“收到赵某购房订金1万元;房屋位于……赵某交清剩余房款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赵某因故不愿意再购买该房屋,向张某表示反悔,要求张某返还订金1万元。张某认为该1万元是定金,表示不予返还,赵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收据中载明该1万元是“订金”,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该1万元不属于“定金”,不具有担保的功能。由于双方尚未订立买卖合同,且对于购买房屋一事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判令张某返还赵某1万元订金。
  案例解读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属于法律概念。相较而言,订金只是日常生活中的概念,往往被认为只是起到了预付款的作用,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典型的差别在于接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要返还“订金”数额,而不需要双倍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定金”必须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本案中,张某、赵某之间订立的收据中明确载明的是“订金”,所以张某认为1万元是“定金”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应当返还。
  维权提示
  上述案件中,假设张某、赵某的收据中写的是“定金”,那么属于立约定金。所谓立约定金,即双方为了担保订立主合同而设立的定金,如果因为一方不合理的原因而导致合同未订立,则适用定金罚则。需要注意的是,定金还分为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不同的定金适用的条件也不同。
  另外,如果案中的收据载明了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房屋位置、价款等信息,则收据视为买卖合同,赵某不购买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约定的“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赵某仍然需要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
  还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订金”之外,留置金、担保金、押金等表达方法均不能视为“定金”,除非合同中明确描述了该笔钱款用作定金。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了解相应定金的性质,同时在合同中对定金作出明确约定,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开发商售楼广告宣传内容不实,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情景再现
  A房产公司在报纸上为自己开发的某楼盘刊登售楼广告,广告包含“小区业主子女享受免试入学、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不出社区,轻松入读名校”等内容,宣称业主子女可以以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就读某民办实验小学。俞某为该市居民,育有一子小俞,为了小俞的入学考虑,俞某与A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楼盘房屋一套,但是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学校就读的内容。其后,该小学改变收费标准,要求学生每学期缴纳5000元的学费。俞某等业主表示不满,以A房产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A房产公司继续履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支持俞某等的诉讼请求,判令A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业主子女以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入学。
  案例解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承诺即形成合同,要约的内容即成为合同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要约邀请的内容通常不经过要约确认不会成为合同的内容,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通常情况下,广告应视为要约邀请,但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商品房广告的内容“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本案中,俞某等业主正是被A房产公司的售楼广告所吸引才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说,广告中关于以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就学的内容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内容产生了重大影响。所以,尽管预售合同中没有关于就学内容的规定,但是广告的内容应被视为合同的内容,所以A房产公司负有遵守的义务。又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俞某等可以选择要求A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维权提示
  如今,各房产公司为了吸引客户,纷纷打出夺人眼球的广告,对交通、环境、周边资源等做出宣传,而在订立合同时又加以推脱,或改变当初承诺的内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在这里对读者作两点提示:
  第一,在选购房屋时一定要持着慎重的态度,仔细查看预售合同的内容,防止商家对意思进行曲解。
  第二,对于商家的广告宣传要谨慎小心,必要时留下广告宣传材料,用以作为证据,以防商家抵赖。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一本名为《法治光芒:现代社会契约与个体权益的基石》的图书简介,这份简介将详细阐述该书的内容,并确保不涉及您提到的《谁动了我的权利?房产物业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中的任何信息。 --- 图书名称:《法治光芒:现代社会契约与个体权益的基石》 书籍简介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结构中,法律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抽象概念,而是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构筑起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个体自由的坚固基石。《法治光芒:现代社会契约与个体权益的基石》是一部深度探讨现代法治精神、社会契约理论及其在当代社会运作机制中如何具体体现的专著。本书旨在带领读者穿越法律的迷雾,理解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并最终掌握在现代社会中如何有效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的智慧。 本书结构清晰,内容涵盖了从宏观的法理学基础到微观的法律实践应用,力求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理论深化,同时也为普通读者提供一套系统而实用的法律思维框架。 第一部分:法治的哲学溯源与现代构建 本书的开篇深入探讨了法治思想的千年演变,从古希腊的城邦法律理念,到启蒙运动时期卢梭、洛克等思想家对社会契约论的奠基性阐述。我们详细分析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核心概念是如何被制度化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条文。 社会契约的当代解读: 本部分重点剖析了社会契约论在数字时代、全球化背景下的新挑战与新诠释。我们探讨了公民在让渡部分自由以换取国家保护时,国家应承担的绝对义务,以及公民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对“契约的背离者”——即滥用公权或违背公共利益的实体——进行问责。 权力制衡的艺术: 详细解读了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原则在维护法治稳定中的关键作用。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中权力运行模式的比较研究,阐明了司法独立、行政依法以及立法科学性的重要性。本书不仅描述了制度,更深入剖析了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如何有效遏制权力边界的僭越。 第二部分:个体权利的边界与保障体系 本书的第二部分聚焦于公民个体权利的法律保障框架,着重解析了宪法性权利在普通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落实机制。我们探讨了言论自由、隐私权、人身自由等核心权利的具体法律界定、限制条件以及救济途径。 数字时代的隐私权重构: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隐私权的概念面临严峻挑战。本书用大量篇幅分析了《数据保护条例》等前沿立法如何试图在新技术环境下重新划定数据主权与个人自由的边界。内容包括数据采集的合法性审查、用户知情同意权的量化标准,以及个人信息被滥用时的司法干预机制。 程序正义的生命力: 强调了“程序正义”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程序是否公正,往往决定了实体结果是否正当。本部分详细梳理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从立案、证据采纳到判决执行的每一个关键环节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并分析了程序瑕疵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第三部分:合同精神与商业伦理的法律约束 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依赖于契约精神的普遍遵守。本部分深入解析了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并将其置于更广阔的商业伦理背景下进行审视。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履行: 全面梳理了要约、承诺、对价等合同成立要素,重点分析了“显失公平”、“情势变更”等情况下合同效力的动态调整机制。我们通过大量经典案例,阐释了法院如何在维护契约稳定性与回应社会公平需求之间找到平衡点。 无偿行为与信赖保护: 除了有偿合同,本书还探讨了赠与、信托等无偿法律行为的法律约束。特别强调了“信赖保护原则”在商业交往中的实际应用,即当一方基于另一方的明确承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因此遭受损失时,法律应如何予以弥补。 第四部分:法律素养与社会责任 本书的收官部分回归到“人”的层面,探讨了法律素养在现代公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法律体系的未来发展趋势。 法律思维的培养: 提供了系统性的方法论,指导读者如何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逻辑工具。这包括对法律风险的预判能力、证据链的构建思维,以及在与权威机构打交道时应采取的理性策略。 法律的生命力: 分析了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自我修正的有机体。本书鼓励读者关注立法动态,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讨论中,认识到每一个公民对维护法律尊严和推动法律进步所肩负的社会责任。 《法治光芒》不仅是一本法律教科书,更是一份引导现代公民理性思考、智慧生活的行动指南。它教导我们,法治的光芒,源自对规则的尊重,更源自对自身权利的清晰认知与勇敢捍卫。掌握了法律的逻辑,才能真正成为自己命运的掌控者。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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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觉得,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这些领域,对于普通人来说,就像是迷宫一样,充满了各种规则和潜规则,一不小心就会碰壁。这本《谁动了我的权利?房产物业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倒是有几分“探路者”的味道,它试图为我们描绘出这个“迷宫”的地图,并且指出一些可能存在的“陷阱”。它没有用特别华丽的语言,也没有卖弄高深的辞藻,而是用一种比较平实的语言,来讲解那些听起来就让人头大的法律知识。我发现书中很多章节都深入探讨了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权责划分,比如,关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责任,关于广告收入的分配问题,关于业委会的成立和运作程序,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并且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它不是简单地说“你应该这样做”,而是告诉你“为什么你应该这样做”,并且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我个人觉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解读部分尤其值得关注,因为它几乎是所有物业纠纷的起点和核心。书中对合同的构成要素、常见的不平等条款以及如何审查和签订一份更合理的合同,都给出了非常具体的建议。虽然它不像一些“速成读物”那样能够立即解决所有问题,但它提供的是一种“治本”的思路,帮助我们从根本上理解问题的症结所在,并且为我们的维权之路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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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这本书,纯粹是因为被它的名字吸引了,毕竟谁不想知道自己的权利“被谁动了”,又该怎么“要回来”呢?读完之后,我发现它确实名副其实,但内容比我想象的要“扎实”得多。它没有停留在泛泛而谈的“维权”层面,而是将房产物业纠纷拆解成了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议题,然后逐一进行分析。我尤其喜欢书中对“业主自治”这一概念的阐述,它详细介绍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管理中的作用,以及业主如何通过集体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这让我意识到,很多时候,我们之所以感到无力和被动,是因为我们没有充分发挥作为业主的主体作用。书里还对一些常见的物业纠纷,比如物业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物业强制推销代办服务等,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且提供了一些可以参考的维权思路。它并没有给出“包治百病”的解决方案,而是强调了法律的程序性和证据的重要性。读完之后,我感觉自己对房产物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更明白在遇到问题时,应该从哪些方面去寻找法律依据,收集证据,并且如何与物业进行更有效的沟通。虽然它不是一本轻松的读物,需要一定的耐心去消化,但它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对于任何一个房产业主来说,都是非常有价值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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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这本书的标题确实很抓人眼球,容易让人误以为是一本教你如何“手撕”物业的“秘籍”。但真正翻开阅读后,我才意识到,它的价值远不止于此。它提供的是一种更深层次的理解。这本书更像是一个房产物业领域法律知识的“百科全书”,而且是那种严谨、有条理的百科全书。它没有刻意去渲染矛盾,也没有过分煽情,而是以一种非常客观、冷静的态度,剖析了房产物业纠纷的根源和构成要素。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它对“相邻关系”和“相邻权”的详细解读,这在很多日常的物业纠纷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比如楼上漏水、噪音干扰等问题,都有相关的法律界定。书里还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一些关键条款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并且结合了一些典型的案例,说明了这些条款在实践中是如何应用的,以及在法律框架下,业主和物业各自的权利边界在哪里。我之前总觉得物业服务标准不一,有时感到很无奈,读了这本书之后,才明白很多服务项目,其实是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我们可以依据这些来要求物业履行义务。它强调的是一种“依法维权”的理念,而不是“意气用事”。虽然有些地方的法律条文解释需要仔细品味,但总体而言,它提供了一种非常扎实的基础,让我们能够更有底气、更有效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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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来是抱着一种“救急”的心态来找关于房产物业纠纷的书籍的,想着能快速找到一些实用的技巧,应付一下眼前的麻烦。这本《谁动了我的权利?房产物业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倒是很符合这个标题,内容上确实涉及到了很多和我们普通业主息息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它没有回避一些复杂的法律术语,反而选择了一种相对系统的方式来介绍。一开始我有点犹豫,担心看不懂,但读进去之后,发现作者在解释一些基本概念的时候,还是比较清晰的。比如,关于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还有物业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的法律效力,这些都写得比较到位。我尤其对书中关于“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条文分析印象深刻,这确实是我们小区经常会遇到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以往我们只是停留在“钱花在哪了”的疑问上,现在才知道,原来这笔钱的使用,背后有一整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而我们业主作为共同所有者,是有权了解和监督的。这本书在这一点上,给我打开了一个新的视角,让我意识到,我们不能仅仅是被动接受,而是应该主动去了解和参与。它不仅仅是告诉我们“怎么办”,更重要的是告诉你“为什么”要这么办,以及“依据是什么”。虽然它不是一本“万能手册”,但它提供的法律基础知识,确实能帮助我们在面对纠纷时,更理智、更有依据地去维权,而不是仅仅依靠情绪和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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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简直是我最近翻阅过的最令人头疼,却又不得不读的书。标题党固然吸引人,“谁动了我的权利?”,这问题简直直击人心,尤其是在经历过几次和物业扯皮的糟心事之后,更是觉得这本书仿佛是为我量身定制的。然而,翻开目录,我发现这书比我想象的要“硬核”得多。它不是那种简单告诉你“跟物业吵架就喊XX条”的速成指南,而是真的在梳理房产物业纠纷的来龙去脉,从最基础的法律概念讲起,比如“物权法”到底是怎么回事,业主和物业各自的法律边界在哪里,哪些是法定职责,哪些又可能属于合同约定。我之前一直觉得物业服务好坏全凭自觉,现在才明白,很多事情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书里还穿插了不少案例分析,虽然有些案例我可能暂时遇不到,但通过这些具体的场景,我能更直观地理解那些抽象的法律条文是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比如,关于公共区域的收益分配,还有关于小区绿化被侵占的问题,这些都是我日常生活中会遇到或者感到不公的,但之前我只是会抱怨,现在至少知道了该从哪个角度去审视,并且大概了解了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途径。虽然它确实提供了不少实用的法律常识,但这种“常识”的学习过程,说实话,是有点枯燥的,需要耐心和一定的理解力,不像市面上很多卖弄概念的书,读起来轻松愉快,这本书更像是给你打基础,让你从根本上理解为什么会发生这些纠纷,以及法律是如何规范这些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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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中国百姓人民应该多看多学中国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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