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11辑 总第105辑)》将继续秉承“反映审判面貌、司法水平和指导审判工作并重”的编辑方针,形成全面、及时、开放的编辑特色。
目录
一、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2号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7号
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25号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34号
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二、公报案例
刘国义等诈骗案
李某某盗窃案
三、审判指导与参考
陈景雷等合同诈骗案
韩永仁故意伤害案
任海玲故意杀人案
四、典型案例发布
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跨国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洪海沿制造毒品案
——制造毒品数量巨大,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极其严重
舒余坤贩卖毒品案
——假释考验期内大量贩卖毒品,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陈万寿故意杀人案
——吸毒致幻后杀死无辜幼儿,罪行极其严重
孙静贩卖毒品案
——通过网络贩卖毒品,并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
莫进友贩卖毒品案
——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依法严惩
林坤武贩卖毒品案
——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高锋容留他人吸毒案
——娱乐场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依法严惩
李贵松等抢劫案
——为获取毒资共谋抢劫,并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
陈学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
五、案例精析
六、案香浮动
七、域外撷英
精彩书摘
韩永仁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点】
被告人犯罪后有合理依据相信会有人及时报案,客观上有足够时间、条件逃跑而未逃跑,归案后认罪、悔罪的,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在考虑从轻时应当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典型自首有所区别。
【案情及裁判】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永仁犯故意伤害罪,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永仁与被害人逯某某均系长春市雪月山饭店的锅炉工,二人轮流值班,因韩永仁到雪月山饭店工作的时间早于逯某某,涉及锅炉房的事情饭店人员就交代给韩永仁,但未明确二人之间存在管理关系:2013年7月19日晚,逯某某值班。韩永仁供述称:“21时许,我看见逯某某将锅炉水加冒,他还在休息室听收音机,我就批评他,他不服还骂我,我用手扒拉他一下,他将我推倒,我右侧胳膊磕到凳子上,我急了,想他平时就不好好烧锅炉,我一说他,他就骂骂咧咧,我想教训他,就从休息室的碗架子上拿起一把尖刀。”韩永仁持刀扎逯某某左大腿上段前内侧及前胸正中平乳头处各一刀,后逯某某抢下尖刀,持刀追撵韩永仁至雪月山饭店一楼大厅,逯某某因伤情较重倒地,尖刀脱手,被在大厅值班的服务员金岚捡起,韩永仁见状回到锅炉房休息室。金岚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电话告知经理庞秀平。后韩永仁再次来到大厅,见逯某某趴在地上不动,地上有不少血,询问金岚是否报“120”,得到答允后回到锅炉房休息室。后庞秀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派饭店员工赵立东、方强到锅炉房看锅炉的运转情况及韩永仁的动向,韩永仁始终在锅炉房休息室待着,直至被公安人员带走。经法医鉴定:逯某某系因左大腿单刃锐器刺创造成股动脉离断致失血死亡。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永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逯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韩永仁有合理依据相信会有人及时报案,客观上有足够时间、条件逃跑而未逃跑,待在锅炉房休息室,归案后认罪、悔罪,应视为自首,对韩永仁依法可从轻处罚;韩永仁与逯某某又系工友关系,二人因工作问题产生矛盾进而引发本案,韩永仁有让他人打电话救助逯某某的意思表示,对韩永仁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永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韩永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凤春经济损失人民币29305.5元。
宣判后,被告人韩永仁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是否构成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五类应该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包括“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
《意见》规定的“明知他人报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作案后在现场等待,现场有人报案,行为人看到或者听到他人报案,当然属于“明知他人报案”;另一种是行为人虽然没有亲眼看到或者亲耳听到他人报案,但根据当时情况可以认定为“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形。判断后一种情形下的“明知他人报案”,主要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行为人的自身情况,推断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本案中,证人金岚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被告人韩永仁再次来到大厅,询问证人金岚是否报“120”,得到答允后回到锅炉房休息室。由于“120”与“110”一般都有联动关系,很多命案的报案人员都是急救医生。被告人韩永仁有合理的依据相信警察会赶到现场,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韩永仁“明知他人报案”。
……
前言/序言
高度重视案例编选工作
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代序)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沈德咏
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产品,作为案例载体的裁判文书蕴含了法官对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对纠纷的评判结论,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结晶。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具体纠纷的案结事了,而且能够起到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和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把优秀的裁判文书从浩如烟海的案例中挑选出来,使之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特别是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且日趋深入,案例研究作品层出不穷。各级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视案例的编选工作,很多法院还建立了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平面、网络载体和相关制度,用以指导本辖区内的审判工作。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和探索,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已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版时间最长、出版册数最多、影响最为广泛的案例著作。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案例选》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根据审判工作的发展和广大法官的要求,不断规范《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编选工作。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应用法学研究的通知》(法[2005]64号);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的通知》(法办[2005]275号);2007年年初,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还出台了《(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规则》;2012年,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下发了《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编写体例与报送规范的通知》,2016年,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下发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案例选)编写体例及报送规范的通知》。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编辑组织、栏目设置、编写体例和编选方法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了案例编选的科学化、规范化、组织化和编辑队伍的专门化。为了进一步做好案例编选工作,更好地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下一步我们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进一步的努力:
一、加强案例编选工作,完善编选制度建设
人民法院每年要审结数百万案件,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具有典型性,也并非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具有指导作用,亦不可能把每份裁判文书都加以研究公布。需要编选的只是少数具有参考、启发、规范作用即指导作用的典型案例。但是,如何把有指导意义的少数案例挑选出来,并把它们编写、整理和使用好,则需要运用组织和系统的力量。从国外有关做法看,都是通过相关机构和制度来保证案例的科学编选和正确使用的。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17年就设置了判例汇编员这一职位,并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判例汇编工作,其判例中的判决要旨就是由判例汇编办公室总结的;日本的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设有判例委员会,负责编选出版判例集,并具有自己的组织制度即《判例委员会规程》;德国也有一套规范的判例编撰制度。中国和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司法制度不同,我国不实行任何形式的判例制度。但是,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把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选好编好用好,则需要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和机制与制度保障。目前,许多法院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案例编选和发布机制。我们要认真总结这些做法和经验,把科学的机制与制度规范化,使之切实发挥作用,以减少案例编选中的重复和无效劳动,确保案例编选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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